作者totorolin (我已經虛化了)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轉錄] NCC:TVBS新聞台若情節嚴重 可處分停播三天
時間Thu Mar 29 04:40:41 2007
※ 引述《tinmar (tinmar)》之銘言:
: 2007.03.28 http://news.chinatimes.com/
: NCC:TVBS新聞台若情節嚴重 可處分停播三天 中央社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表示,TVBS新聞台將播出台中三起槍擊案嫌疑人周政保恐
: 嚇影片的責任推給記者,根本不是理由,由於TVBS新聞台不是首犯,若「廣播電視節目廣
: 告諮詢委員會議」認定情節嚴重,不僅可能開罰,還可處以停播三天處分。
: NCC參事楊英蘭指出,電視台在收到歹徒恐嚇影片時應該先交給警方處理,電視台事後推
: 說是記者隱匿來源,根本不是理由。
: TVBS新聞台於今年初才發生「瀝青鴨」烏龍新聞事件,一度造成社會恐慌。楊英蘭表示,
: 會要求TVBS新聞台提出說明,NCC下週將加開諮詢委員會議討論恐嚇影片案。
: 楊英蘭指出,NCC的政策是撤換照分流。由於TVBS新聞台不是首犯,可能會遭到嚴厲處分
: ,若諮詢委員認定情節嚴重,不僅最高可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罰鍰,並可要求停播三天。
: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衛星廣播電視播送節目內容若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最重
: 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以三天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播處分
: 。
其實一切都有法條規定
套一句馬隊長的話:我們一切依法行政!!
衛星廣播電視法
http://0rz.tw/3e0Qo
第三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該頻道處
以
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
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
有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者。
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者。
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
第三十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衛星廣播電視
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
許可:
以不法手段取得許可者。
一年內經受停播處分三次,再違反本法規定者。
設立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者。
▉ ▉
▉ 你們當受我的教訓,不受白銀;寧得知識,勝過黃金。 ▉
▉ 因為智慧比珍珠更美,一切可喜愛的都不足與比較。 ▉
▉ 箴言8章10-1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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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0.195
※ 編輯: totorolin 來自: 203.121.230.195 (03/29 05:23)
噓 newline:要法律幹嘛 要符合正義唯一論 所以關台槍斃才是合理的 03/29 05:38
推 roseritter:幫補血 03/29 06:10
推 wholmes:抱歉 請問到底是違反什麼狀況要罰沒貼耶 03/29 10:03
推 totorolin: 第38條說的罰則是指違反前面35、36、37條中所警告,又 03/29 10:10
→ totorolin:再犯者。因為條文太長,文章中有法條全文連結,請去那看 03/29 10:12
推 ww:NCC若叫TVBS停播 連自己人都砍 它下個月大概就會被解散了吧 03/29 10:32
推 salinje:停撥應該是不可能,因為涉及利益太廣,頂多寫個道歉信而已 03/29 10:53
→ zoonead:正義是什麼? 誰可以明確的說出來? 03/29 14:13
推 kee32:愛台灣就是正義啦~~~~~~~~~~ 03/29 14:19
推 exrocist:劣質媒體快滾快滾 03/29 20:09
推 Johnlord: contact@ncc.gov.tw 大家反應至信箱 支持停播三個月 03/29 23:52
推 jaotake: contact@ncc.gov.tw 支持停播三個月 我寄了LOL 03/30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