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dDream (雨日)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 ] 記者引用網路文章的權責
時間Sun May 18 23:24:13 2008
這篇是根據前文整理更好理解
各位:
只有對
政經社會時事的評論
網路作者您 對記者有 有限制轉錄、禁止另外傳輸 的著作權效力
(但記者如為了
事實新聞報導、專題評論目的使用網路文章 作者限制無效 )
對於新聞從業人員的報導權利而言
您的其他文章評論
如果選擇在網路八卦板等公開
在法律上
幾近等同於 ==
同意被記者公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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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ketch (Software Magician) 看板: share
標題: [資訊] 關於記者引用網路文章的權責
以下是我詢問政府相關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得到的回答。
如下:
XXX君您好,有關 "
新聞從業人員使用網路文章 "之相關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為報導之目的,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
(一)利用之文章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時: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非本法
所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亦即
新聞從業人員得自由於網路使用他人單純
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限於語文著作)。
(二)利用之文章「非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時:
由於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已構成本法所規定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
除符合下列合理使用情形者外,均需獲得所利用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始得為之。
1、如係為時事報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目的
,得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
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本法第49條)。 -->不用獲得授權及同意
2、因此,如就新聞事件製作專題報導、評論等,即非屬上述「時事報導」情形。然而
仍
得為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不用獲得授權及同意
此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需被引用
之他人著作僅於他人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始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同時得引用者
,僅限於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法第52條)。
3、此外,「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如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話,得由任何人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反之,
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之文章,記者仍加以轉載者,自不得依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
;但如網友之文章非屬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即無本條之適用。
--->(非政經社會時事論述的網路文章,
記者可為報導使用 即使作者註明不同意。)
4、至於(二)之3、之網友文章如註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者,記者於符合上開第49條
、第52條規定情形下,仍得利用之,不因作者之註明而受拘束
。
--->(
為了事實新聞報導或專題評論目的,記者仍可使用網路文章 即使作者註明不同意。)
(三)註明出處義務:依本法第64條規定,如符合前項所述之合理使用情形而利用他
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需注意的是,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乃合理使用的義務,也
就是說,即使得以主張合理使用而利用他人著作,
利用人負有註明出處之義務。
二、來函所詢記者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請參考上開說明。因此,
記者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如非屬前述各項情形,亦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時,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應依本法第88條、第91條
及第92條規定負民、刑事責任。至於符合前項(二)說明之合理使用情形,如未能註
明出處者,仍應依本法第96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需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之。以上
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9條、第52條、第61條、第64條
、第88條、第91條、第92條及第96條等規定。
四、有關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ight/search_copyrigh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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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 buytheway:反過來說,我也可以在BLOG上無條件引用記者的報導嚕? 05/18 21:58
推 cooljoe1985:為什麼我覺得有點像著作權流氓... 05/18 21:58
→ buytheway:如果我的是時事觀察評論報導blog的話 05/18 21:58
推 ww:如果歌曲著作權也能就天下為公了 05/18 22:00
→ waynedd:記者報導或評論引用本來就是如此..同樣的當其他人轉貼記者 05/18 22:20
→ waynedd:所寫的"單純報導事件"的著作..也可不需經過同意..原因是這 05/18 22:21
→ waynedd:樣的著作已經由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規定排除著作範圍外.. 05/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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