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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根據前文整理更好理解 各位: 只有對政經社會時事的評論 網路作者您 對記者有 有限制轉錄、禁止另外傳輸 的著作權效力 (但記者如為了事實新聞報導、專題評論目的使用網路文章 作者限制無效 ) 對於新聞從業人員的報導權利而言 您的其他文章評論 如果選擇在網路八卦板等公開 在法律上 幾近等同於 == 同意被記者公開報導 ~~~~~~~~~~~~~~~~~~~~~~~~~~~~~~~~~~~~~~~~~~~~~~~~~~~~~~~~~~~~~~~~~~~~ 作者: sketch (Software Magician) 看板: share 標題: [資訊] 關於記者引用網路文章的權責 以下是我詢問政府相關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得到的回答。 如下: XXX君您好,有關 "新聞從業人員使用網路文章 "之相關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為報導之目的,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 (一)利用之文章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時: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非本法 所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亦即新聞從業人員得自由於網路使用他人單純 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限於語文著作)。 (二)利用之文章「非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時: 由於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已構成本法所規定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 除符合下列合理使用情形者外,均需獲得所利用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始得為之。 1、如係為時事報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目的,得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 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本法第49條)。 -->不用獲得授權及同意 2、因此,如就新聞事件製作專題報導、評論等,即非屬上述「時事報導」情形。然而 仍得為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用獲得授權及同意 此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需被引用 之他人著作僅於他人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始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同時得引用者 ,僅限於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法第52條)。 3、此外,「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如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話,得由任何人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反之, 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之文章,記者仍加以轉載者,自不得依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 ;但如網友之文章非屬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即無本條之適用。 --->(非政經社會時事論述的網路文章記者可為報導使用 即使作者註明不同意。) 4、至於(二)之3、之網友文章如註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者,記者於符合上開第49條 、第52條規定情形下,仍得利用之,不因作者之註明而受拘束 --->(為了事實新聞報導或專題評論目的,記者仍可使用網路文章 即使作者註明不同意。) (三)註明出處義務:依本法第64條規定,如符合前項所述之合理使用情形而利用他 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需注意的是,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乃合理使用的義務,也 就是說,即使得以主張合理使用而利用他人著作,利用人負有註明出處之義務。 二、來函所詢記者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請參考上開說明。因此, 記者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如非屬前述各項情形,亦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時,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應依本法第88條、第91條 及第92條規定負民、刑事責任。至於符合前項(二)說明之合理使用情形,如未能註 明出處者,仍應依本法第96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需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之。以上 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9條、第52條、第61條、第64條 、第88條、第91條、第92條及第96條等規定。 四、有關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ight/search_copyright.a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buytheway:反過來說,我也可以在BLOG上無條件引用記者的報導嚕? 05/18 21:58
cooljoe1985:為什麼我覺得有點像著作權流氓... 05/18 21:58
buytheway:如果我的是時事觀察評論報導blog的話 05/18 21:58
ww:如果歌曲著作權也能就天下為公了 05/18 22:00
waynedd:記者報導或評論引用本來就是如此..同樣的當其他人轉貼記者 05/18 22:20
waynedd:所寫的"單純報導事件"的著作..也可不需經過同意..原因是這 05/18 22:21
waynedd:樣的著作已經由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規定排除著作範圍外.. 05/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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