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會網站的資料(舊聞) 關於禁止體罰各國法例 請酌參
http://www.gov.tw/news/cna/culture/news/200512/20051228961099.html
美加法韓未立法禁止體罰 但對體罰多有設限
資料來源: 中央社
張貼時間: 12/28 6:09
(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二十八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禁止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根
據教育部彙整世界十五個先進國家相關法規,包括美國、加拿大、法國、韓國、沙烏地阿
拉伯等國,並未立法禁止體罰,但不論是否有法源根據,這些國家大多對體罰有設限。
教育部針對十五個先進國家進行調查發現,僅有美國在內的五個國家未立法禁止體罰,包
括日本在內的十個國家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體罰,但不論立法與否,這十五個國家的基本
概念,都禁止對學生造成身體疼痛、極度疲勞以及言語暴力的行為。
美國儘管沒有立法禁止體罰,最高法院也主張,適度體罰並未違反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中
對「殘忍」、「不尋常」處罰的禁止誡命,以及第十四修正案中對「自由的保證」,也就
是公立學校老師或職員在「一定限度下」,得以對學生進行「不違憲的體罰」;不過,美
國自行規定禁止體罰的學校數目,比允許體罰的學校來得多,學校大多自行限制教師執行
體罰的方式。
在加拿大,僅有British Columbia等省分及三個特區在教育法或學校法中,列有禁止體罰
的規定,但Alberta、Manitoba、Ontario等省分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體罰。加拿大最高法院
二○○四年一項判決,允許學校教師及家長在合理環境下,適度採取體罰方式糾正學生或
孩童,但不能對孩童掌摑或擊打頭部,也不能體罰兩歲以下孩童。
法國現行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學校實施體罰,不過二千年一項行政通令規定,施以處罰必須
尊重學生的身體及尊嚴,因此對學生所有形式的肢體或語言暴力、侮辱、激怒、貶抑態度
都在禁制之列。
同樣沒有立法禁止體罰的韓國,是在初中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除在教育上不可避免的
情況之外,對學生應採行非施予身體痛苦的訓育、訓誡等方法;沙烏地阿拉伯則以行政命
令禁止學校體罰,施以體罰的教師會受到停職處分。
有法律規定禁止體罰的國家,例如日本,在學校教育法規定,校長及教師認為基於教育指
導上必要措施時,可給予學生及兒童懲戒,但是不可施以體罰。
澳大利亞的六洲與兩個特區政府,都有禁止學校體罰的相關政策。例如澳洲首都特區明令
學校不可對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身體傷害,包括為了懲罰學生,而蓄意使學生感到身體痛
苦或不舒服的行為。
英國也明文規定,校內不可直接對學生體罰,集體處罰更不被容許;老師被允許使用合理
、適當的力量維持秩序,但只能用在自衛或緊急狀況,且老師必須防止學生受傷,過度體
罰是暴力及犯罪行為,事後可能須受到法律制裁。
德國、奧地利、哥斯大黎加、南非、巴拉圭等國,也都明文規定禁用體罰;比利時則依照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俄羅斯對違反禁止體罰規定的教師,是情
節輕重處以罰款,或終身褫奪教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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