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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板上的法律專家 這家公司敢提出這種要約有違法嗎? 還是說這種收新人錢的方式可以用[訓練期]和[訓練費用] 不算是正是雇用硬坳? 如果訓練期可以隨便讓企業這樣亂定~ 那種這個藉口可是炒人魷魚和不給薪的好擋箭牌=_= 我試著google一下 只找到這些資料 http://tinyurl.com/y9ekbql 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1日94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我國勞動基準法中並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設有規範, 然而因事業單位僱用新進員工,僅對該員工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 並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適合僱傭, 因此,事業單位有必要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間, 以保障企業之利益。是以,約定有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 乃謂雇主藉由評價試用勞工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 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勞動契約與否之約定。而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條款者, 其當事人間勞動契約之效力自試用期間開始時即已發生, 惟雇主另外保留解僱權(契約終止權), 一旦於試用期間中發現適用勞工有不適格工作之情形時, 即得以之作為理由將試用勞工解僱。 蓋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 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正式僱用,則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 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 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 並無須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 即試用期間之約定,主要在於勞雇雙方同意下, 使雇主能透過一定期間以觀察新進員工,是否符合應徵時所表明之能力、 是否能勝任該職務、是否能敬業樂群等,通過嚴謹考核程序之員工, 即能取得正式員工資格。 據此,在試用期間內雇主以試用勞工不適格為由行使所保留之解僱權, 法律上應容許較大之彈性, 不若一般勞動契約基於保護正式任用勞工之地位,應嚴格限制雇主解僱 權以防止雇主濫用解僱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規定參照)。」 http://tinyurl.com/yj7s8zl 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意謂所有的聘僱關係一旦開始, 就全部准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因為「試用期」而有所差異。 企業要與試用期間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需支付資遣費。 「試用期」目前仍是企業常用的慣例,聘僱合約上的試用期約定, 並不會因為勞基法無相關規定而違法,唯試用期人員的法定權益, 企業仍需依照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 引述《PegasusSeiya ()》之銘言: : 此乃某國內最大求職網正式求職內容 : 以下: : 【職務說明】 : 1.訓練期:6個月,訓練期過後表現優良者可直接轉成正職員工。 : 2.費用:每個月35,000元(含辦公室費用、電腦網路等軟硬體費用), : 優惠價:每個月30,000元,前5名報名錄用者可以每個月25,000元之費用進行訓練, : 表現優異者最後2個月免費實習。 : (翻譯: 月薪是-35k,表現佳者最後2個月是0k) : 3.報名資格:請E-mail個人履歷、過去經歷作品,及在校優良表現成績單(有則附), : E-mail:reseum@xxx-media.com。 : 4.訓練時間:每週星期一~五,上午9:00~下午6:30分,下班後可繼續使用辦公室,與正職 : 同事一起工作。 (加班的意思嗎?) : 5.訓練內容:直接接受廣告實務實習訓練。 : 6.應徵資格:具備行銷概念,有心進入公司成為正職人員者。 : 7.實習職務類別:市調人員、廣告行銷、媒體計畫、產品行銷 : 【職務類別】 行銷企劃人員、產品行銷人員、市場調查/市場分析 : 【管理責任】 非管理職,無需負擔管理責任 : 【工作性質】 : 全職 : 【接受身分類別】 上班族、應屆畢業生、夜間就讀中 : 【詳細上班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xx號xx樓 : 【是否出差】 無需出差 : 【工作待遇】 依公司規定 : 【可開始上班日期】 不限 : 【上班時段】 上班時段:09:00 /下班時段:18:30 : 【休假制度】 週休二日 : 工作條件限制 : 【學歷要求】 大學、碩士 : 【科系限制】 市場行銷相關、企業管理相關、大眾傳播學科類 : 【工作經驗】 不拘 : 【語文條件】 不拘 : 【擅長工具】 電腦╱網路類:Excel、Outlook、PowerPoint、Word : 【工作技能】 不拘 : 【其它條件】 1.實習地點:內湖瑞光路或信義計畫區 : ( 職務更新日期:2010-01-07) : 應徵方式: : 【職務聯絡人】 Erica小姐 : 【聯絡E-Mail】 : 【其他應徵方式及備註】 E-mail履歷,並註明過去經歷或相關作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75.96
DASHOCK:^^ 01/10 23:46
oijkue:天龍人肯教你東西就要叩頭謝恩了,你們這群刁民最好爭氣點 01/10 23:46
XBUCKXMR:每個月繳35k上班 月薪-35k時代來臨~ 01/10 23:46
oijkue:收個小錢過份嗎? 01/10 23:47
SOLID1127:你好 我是成步堂 我想說 沒用沒用沒用沒用沒用沒用沒用 01/10 23:47
FantasyRyu:竟然還可以跟正職一樣享有加班的福利,加越多賺越多 01/10 23:47
nazisoldier:天龍人只收你們幾萬元就在吱吱叫 腦殘嘛 01/10 23:48
kivan00:可以用上課之類的方式來規避勞基法嗎? 01/10 23:48
you78o:他們自己要來的 我沒逼他們 01/10 23:48
fegat:王如玄:不爽不要做就好拉阿 科科 01/10 23:49
nfsong:所以試用期間就要評估 員工能不能勝任 不能可以辭退 01/10 23:50
這一點並沒有錯,目前試用期是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的,試用期也有存在的必要 只是今天試用期不給薪也就罷了,你還跟人家收那麼一大筆錢,是不是有點過份 如果說學東西要付錢,這家企業又不是教育機構......
leemt:我比較好奇這種真的有人會去應徵嗎? 01/10 23:50
n36931126:越來越誇張 01/10 23:52
※ 編輯: Kaiser7 來自: 118.160.175.96 (01/10 23:57)
nfsong:當然付錢的是老大 你也可以先上完再付錢 01/10 23:55
FantasyRyu:目前有三男二女應徵了,如果不是臥底真想訪問他們一下 01/10 23:59
ittie:試用期不支薪是為法吧~@@ 01/11 00:56
eshew:這裡不是試用期的問題吧 01/11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