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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lowa (klowa)》之銘言: (先感謝klowa大大的分享~)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3.html 很細心的把勞基法讀過一遍之後,發現: 第六十四條(技術生定義及最低年齡)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 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 人,準用之。 第六十六條(禁收訓練費)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六十七條(技術生之留用與期限)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 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六十九條(保障規定之準用)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這算不算技術生?如果法律上算是技術生 記者就可以抄新聞了。。。 : 因為法律關係有百百種,又不是你人坐在他的辦公室裡 : 就代表他雇用你 : 誰知道你是在裡面當義工還是在上課 : 只要你進去的時候,知道自己沒有支薪 : 而且還要給錢,然後你居然還同意了 : 法律要怎麼拘束你的自由意願? : 最多就是你在裡面搞出來的東西,被公司拿去賣錢 : 你有可能要求公司分你一部分 : 但是如果契約裡還註明你在學習期間的"作業"歸公司所有,那就難講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75.96
kivan00:應該不算技術生,高學歷的勒 01/11 00:13
kondoyu:人家公司都可以無視勞基法自己創立法條的 01/11 00:13
jyhchyang:這是指建教合作的 01/11 00:13
klowa:明顯不符法條中對"技術生"的定義吧 01/11 00:14
balberith:你看一下第二條.... 01/11 00:14
balberith:母法通常都會先定義適用範圍跟主管機關... 01/11 00:15
ahonchen:早把法律鑽透了才敢這樣幹 01/11 00:15
Narcissuss:自己傻傻簽了要怪誰 01/11 00:15
danny9051706:前提要是僱傭關係吧我猜~不然應拗成補習班收學費也.. 01/11 00:16
ww:檢:要看顏色對不對 勞委會:要看顏色對不對 TVBS:顏色對不對? 01/11 00:29
eshew:凹成補習班收費那學員原則上得期前停訓,學費依比例退還 01/11 02:13
eshew:而且各縣市教育局可以介入管制該公司,對企業主也沒好處 01/11 02:15
eshew:再來,沒立案的補習班可是要被罰的哩 01/11 02:16
nixon:樓上正解, 補習班要立案 01/11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