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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層級化體系保留,於釋字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中, 關於憲法保留是在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的部分, 而對於剝奪人民生命則是絕對的法律保留,在層級上反而不如人身自由的保障. 而憲法中所謂核心內容禁止侵犯,只是德國的基本法(猶如我國的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但我國憲法並未無明文基本權利只能限制不能剝奪,造成適用上的問題. 並且在釋字二六三號跟四七六號解釋都肯認死刑甚至唯一死刑的合憲性, 雖然我國已經將唯一死刑例如海盜罪修改為相對死刑,且對於裁判時 若加害人有刑法五十九條酌量減刑規定之適用的話,法官也可斟酌. 但從目前法學的角度確實導不出廢除死刑或終生監禁的合理性. 而就算廢除死刑真是所謂"世界的潮流",故在解釋憲法或法律時, 可用所謂"比較性解釋"去參酌外國的立法例.可是法官(或大法官) 如果無限制的參酌其他國家的法律,那等於架空了立法的權限 違反權利分立原則,我想這也不是法官能決定的. 其實不要說那些殺人or分屍這種窮凶惡極且泯滅人性的事件,我在某院上班時 看到一些姦與搶劫的判決書,都只是重判個兩~三年, 有些上訴還會被駁回呢!真的讓我想問那些偉大的法官:您是如何產生心證的? 是依照社會被侵害的法益之嚴重性與犯案時之手法態度與被害人之身心創傷 還是單純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不要判這麼重上訴後原判決被推翻 的可能性反而比較小(法官也是要考績的!),渺小如我也會產生這樣的疑問. 我不經想問當我有一天這麼不巧成為被害人或被害者的家屬時, 面對的只是少少年數的刑期或無意義的終生監禁,我要如何去對加害人寬恕?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我國的刑法在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都非常嚴格, 所以加害人在犯案前不可能不知道行為之後果,既然他們可以預見卻仍然犯案 又怎能要求被害人或被害者家屬去預見或承擔死刑不為執行之後果? 現今當權者是拿"不執行之案件皆在釋憲或非常上訴中"為依據不執行死刑, 那又怎能搬出"世界潮流"為藉口而瀆職?我想拿兩個不相關的事情來連結 在學理上也是說不通的!且如上述在過往釋字中便以肯認死刑之合憲性, 非常上訴受理之法官和受理釋憲之大法官,又怎能推翻過往的解釋? 而且既然釋憲與非常上訴之結果尚未出爐,縱然在某些個案中法官們 認為對某個死刑犯採取死刑之手段確有不當,那也是法官的問題 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又豈能訂出所謂"廢死時間表" 這種荒謬並違反權力分立更漠視民意的鬼玩意? 一個政府能如此集權專政真是世間罕有!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70.46
hahano:重判2~3年XD...唉 02/02 12:07
RonaldBBS:廢死時間表就只是法務部自己研議的修法提案而已 02/02 12:08
RonaldBBS:這很正常 寫報告就有進度有計畫有時間表 02/02 12:09
kgh:這樣看其實有點累XD..中間可以空行嗎 02/02 12:09
※ 編輯: gb20015 來自: 125.224.70.46 (02/02 12:10)
RonaldBBS:但你提出的報告也就是修法的題議 在立院過不過還是看 02/02 12:09
RonaldBBS:立委的態度 這個廢死時間表應該沒啥好鞭的 02/02 12:10
hahano:大家鞭的應該是自己不簽執行命令然後拿時間表出來吧 02/02 12:11
hahano:反正就像前面一些人的態度"你又不是法務部長談什麼反廢死" 02/02 12:11
Eventis:263唯一死刑合憲是建立在59把"唯一"的唯一性給沖掉了. 02/02 12:11
kgh:感謝 02/02 12:11
hahano:他自己不執行自己的職務..還敢大談他自己認為的偉大理想 02/02 12:12
hahano:真的是自我感覺良好的典範..我們這個政府裡面都是這類 02/02 12:12
RonaldBBS:我也覺得法律規定就該執行 但全部扯再一起邊很混亂 02/02 12:13
Eventis:至於476的問題在什麼法不好選,選毒品....Orz 02/02 12:14
kgh:好羨慕法律人 自己多少念一些法學的書 都沒辦法把文章寫成這樣 02/02 12:14
RonaldBBS:多練習寫習題阿 看人家怎麼答題 還有法學雜誌之類 02/02 12:17
RonaldBBS:一般人沒要考試法律素養有就好 不其實法律表達能力沒差 02/02 12:19
hahano:其實這篇寫得不錯ㄟ..不過推得人少應該是因為法律人寫的XD 02/02 12:30
hahano:因為有點難懂吧 02/02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