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轉錄][閒聊] 外科資深主治的真心告白
時間Sun Nov 22 16:08:46 2009
※ 引述《yuiwei (堅決反對波蘭學歷)》之銘言:
: : 引其中一個字號大家有興趣去看就好
: : 【裁判字號】 94,醫上更(一),3
: : 我抓其中幾個點討論
: : 一、為什麼此例會被判賠到兩三千萬的賠償呢?
: : 原因也不是原文講的 是懲罰性賠償
: : 而是因為
: : (一)變成植物人的當事人其實蠻優秀的 是國內口蹄疫專家何維莊博士
: : 何維莊博士的收入高 加上退休金的收入 全因為變植物人共估了
: : 還有一輩子的看護費 醫藥費
: : 民事案件的原則為有損害有賠償 所以全部要賠償
: 如果今天他是被砂石車撞死的 或是撞成植物人
: 有需要陪這麼多嗎 坐飛機掉下來 航空公司也不用賠這麼多
: 法院這樣判 合理嗎...
我還沒看判決書,但是看到您這種論點就忍不住跳出來糾正!
被砂石車撞死之所以沒辦法求償這麼多是因為台灣司法不承認
有所謂「餘命價值」的存在,所謂「餘命價值」乃指就死亡的
人死亡的時間點時,由台閩地區男女平均壽命減去死亡年齡後
的殘餘原本可生存之年分,乘上原本那個人一年可以獲得的薪
資,假設台閩地區男生平均壽命為65歲,今天一個人被撞死
的時候25歲,年收入約50萬左右,把65-25=40年
,在乘上50萬等於2000萬本來可以預計獲得的利益,可
是事實上法院認為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人死後是
沒有權利主體的概念存在,反之活著的人只要生命存在就有權
利主體資格,肇事者就必須就醫藥費或照護費用負責!
人活著跟人死掉是兩碼子事情好嗎!?
今天假設是您因為醫療疏失變成植物人,家裡也沒錢支付龐大
醫療費用,然後醫生說我不用負擔這麼多,難道這就是您所謂
正義?
: : (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須要連帶賠償
: : 俗語說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 : 醫生的財力絕對遠低於醫院 因此依照民法188 醫院須連帶賠償時
: : 要我我會選擇向醫院拿這筆錢 醫院絕對付得出來
: : 醫生就不一定了 醫生不賠錢跑路都有可能
: : 至於後續若當事人向醫院求償 醫院是否有向醫生求償
: : 這我就從判決書上面看不出來了 不知道您是否有後續消息?
: : (三)醫生未舉證賠償會導致生活陷入困難
: : 判決書上所載 醫生月收入二十萬元 且未舉證一旦賠償會導致如何生活困難
: : 醫院的財力如上所述 賠這筆錢絕對沒問題
: : 因此對於賠償金額不于減低
: 這那門子說法 三千多萬 除非你爸是王永慶 要不然誰會覺得容易
: 這法官腦殘嗎 判決下來 毀了一個麻醉科醫師..
: 這樣是皆大歡喜嗎..
照您這麼說我開車撞到您這位優秀的人才,如果法院判我賠三千多萬
,我可以說「法官腦殘 判決下來 毀了一個司法人才」所以我可以不
用賠償您嗎?這三千萬都是依法有據,不是亂判。
民事責任本來就是侵權者對於被侵權者所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薪水、
退休金、醫藥費、看護費),不要說三千萬毀了一個醫生,那我請問您
變成植物人的那位受害者我們要不要照顧?
如果您覺得不公平您可以去修改法律,看事情不要只看壹面,您今天同
情了麻醉科醫生,那請問誰同情變成植物人的呢!?
現在的司法體制對於醫療行為排除消保法的適用,已經算是很優惠,只
有在醫護人員有過失的情形下才要負損賠責任。
全文爬閱後有醫生寫到「醫療訴訟的舉證是由醫生舉證無過失」認為很
不公平,我只能說事實就是如此,畢竟病歷這東西都是醫院在保管,請
問病人要怎麼舉證醫生有過失?又不是每個病生都懂醫療?
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民訴277條),由權利存在者負
舉證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而醫
療訴訟因為對於原告(病人)而言,要主張具有專業知識的被告(醫生
)存有醫療過失實在太苛刻,所以實務都認為轉由醫生主張本身沒有過
失,也許有人會認為很過份,同上所述,如果醫療事件適用消保法,那醫
生要負無過失責任,就算沒有過失也要賠。
: : 二、揪競 醫生對於何維莊博士的治療過程中有無過失
: : 您文稱何維莊博士的治療無任何過失
: : 這時李組長眉頭深鎖
: :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 以下直接從判決書節錄幾點法官的答案
: : (一)上訴人丙○○未於前一天問診,並無過失
: : (二)關於被上訴人甲○○究竟係因先天性喉部構造異常,抑或因
: : 上訴人丙○○多次插管造成氣管痙攣導致困難呼吸道?
: : 法官認為是前者 故無過失
: : (三)上訴人丙○○於麻醉誘導時所選用中長效之肌肉鬆弛
: : 劑並無過失
: : (四)上訴人丙○○於發現
: : 插管困難後,未立即為氣切之決定,猶在嘗試第3次插管及
: : 做無用之經口人工氣道、經鼻人工氣道急救,在判斷氣切之
: : 時間上顯有延誤,實可認定,其有過失至明。
: : 所以原文說得沒錯 的確莊博士喉部構造異常 這部分插管無過失
: : 您的文章稍微有誤 並不是完全無過失 在延誤氣切上有過失
: 就算今天氣切 確定救得回來嗎 在 BEDSIDE 做氣切 再怎麼樣也要好幾分鐘
: 而且難度頗高 病人不斷爭扎 又血肉糢糊...
這部分都是交由醫療鑑定去作判斷。
希望您可以理性討論,不要動不動就罵法官腦殘,雖然有極少數
的法官腦殘,至少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很認真在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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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ˋ ◤Mooncat~◥││││ 「蘿莉就是要馬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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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沒事去剪三小
妹妹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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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26.218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20.136.126.218 (11/22 16:17)
推 Mithra:理性上來說 我只對"法官心證不採信醫療鑑定"這點不滿 11/22 16:21
推 tonyian:法律可能本來就有問題 可是你一直用他當背書 11/22 16:40
推 HYL:台灣的法官都是高級人材,絕不會犯錯,也否定人為人的天性 11/22 16:40
→ HYL:人非機械,做一萬次同樣的事,總有可能會錯,只是當這錯務發生 11/22 16:41
→ HYL:在醫師上時,醫師要面臨法律人材的批判。可是反過來呢??? 11/22 16:42
推 senior:問題在於法律有問題還是法律 法官不能違法判決 11/22 16:42
→ senior:本來就要法律背書 法官何辜 不爽請去找立委諸公 11/22 16:43
→ kyva:我只知道法官的心情影響別人醫生不用賠 11/22 16:43
→ kyva: 一 11/22 16:43
推 HYL:「醫療訴訟的舉證是由醫生舉證無過失」是法律規定,還是是法院 11/22 16:52
→ HYL:實務,法官自己解識而成的? 11/22 16:52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20.136.126.218 (11/22 17:12)
→ bigheadpro:你說的都是"原本沒事"的人 經過"事件"變糟 11/22 17:13
→ bigheadpro:但是..現在醫療面臨的是"本來有事" 經過"事件" 變"糟" 11/22 17:15
→ bigheadpro:拿麻醉科來說,不插管就會死,插管可能會死 11/22 17:15
→ bigheadpro:跟沒被卡車撞到不會死,被卡車撞到會死,是兩碼子事... 11/22 17:16
噓 mimicx:等醫師有權拒收病患 再來扯消保法 好嗎? ^.^ 11/22 18:56
→ dulex:所以如果醫死了還不用賠到2300萬那麼多嗎 ? 11/22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