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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之銘言: : 你立法 我就去砸雞蛋 : 我們不需要現代文字獄~~~~ : 現在又不是大明朝~~~~ : 不需要東廠 : 但是這年頭 沒寶貝的倒是很多 雖然知道此篇應該會被噓翻還是要講, 一堆人"反網路霸凌立法",真的很像是 假設你媽炒菜有點鹹,你跟你媽說少放點, 然後你媽不爽就說:阿不然以後不要放鹽就好了。 這樣極端的完全否認,根本莫名其妙。 你說網路沒霸凌? 說什麼這才叫做真誠真實的反應,根本是合理自己的暴行。 你在路上看到別人說你不喜歡的話,做你不喜歡的事, 你會直接過去罵他白痴智障嗎? 你應該很容易會被人家打吧... 那麼你說網路相對於現實是不是有合理言語施暴的方便性? 絕對是有的阿,還一直跳針什麼,網路IP查的到阿,沒 匿名性阿什麼之類的,根本就沒搞懂問題。 問題是網路上的確就是很方便去讓這些自以為中肯的人, 行其合理、中立、客觀別人又一定要接受的惡劣言語。 所以我認為立法保護一個人不受惡意對待的法益超級合理, 還什麼丟雞蛋勒,你不負責任沒查證就酸別人的時候雞蛋丟不到你、 懶得為了一句垃圾話上法院告你,所以你就覺得自己都是對的? 以下開放回文「垃圾」、「白痴」、「滾」、「智障」, 這就是水準,我有說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37.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9849994.A.FED.html
lamda: 他可以講你也可以告囉,有沒人規定只能被罵不能告人 04/24 12:34
Whitening: 你說錯了,刑法本來就可以保障到,何必新立專法 04/24 12:34
我不是法律系的,但是是不是有行政命令可以定網路規範,改成警政機關受理開罰, 甚至非告乃論的方式去處理,這樣是一個方式吧? ※ 編輯: xa9277178 (117.56.237.115), 04/24/2015 12:36:13
psku: 天才 04/24 12:35
hsiawenc: 你說對了 04/24 12:35
xzcb2008: 被霸凌的人通常那篇文章也沒有道理立足吧...只能說很多 04/24 12:35
xzcb2008: 名人都是咎由自取 04/24 12:35
lamda: 如果只能被罵,不能主動反擊的話,那才有霸凌的立論可能 04/24 12:35
有哪個公共空間說,只限符合本場所風向才能進場? 我就有我自己的想法,也許比較笨,或是別人不認同, 我就要從頭被酸到尾?這樣合理? 定說只有這些人能來某個空間自己自HIGH不就好? 而且重點是,通常風氣就是跟風你不懂,一個噓100跟上, 你一個人反擊? 什麼叫做主動反擊? 100個打1個你反給我看。
dearjohn: 訟棍來囉^^ 歡迎上鉤。 04/24 12:35
Sayd20: 幫補 04/24 12:35
lamda: 但問題明明是自己不想告,想乖乖吞下去,然後又不甘願訴諸 04/24 12:35
surnameada: 你都說是懶得告了,那新法有意義嗎? 04/24 12:35
yfme: 中肯,不過你會被吱吱噓 04/24 12:35
Whitening: 國民黨只是想要推網路控管,不是想要真正的反霸凌 04/24 12:36
你不能說有垃圾控制太陽花學運的某些聲音,就完全反對它的意義
lamda: 道德,這有點莫名其妙 04/24 12:36
※ 編輯: xa9277178 (117.56.237.115), 04/24/2015 12:39:55
lamda: 這種事可以改成非告訴乃論的話,那政治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04/24 12:36
lamda: 最應該先改成無其徒刑才對,這世界上還有比網路上罵罵人 04/24 12:37
www5566: 行政命令大還是憲法大? 天才哥 04/24 12:37
你的意思是毀謗罪違憲嗎?要酸先唸書好嗎
xzcb2008: 我也覺得繼續採取告訴乃論 04/24 12:37
lamda: 更加恐怖霸凌也更兇狠的事,先研究一下比例原則吧 04/24 12:37
vintw: 非告訴乃論?笑死人了,所以你說當事人不在意也算霸凌? 04/24 12:38
我只是提供方式,不是法律系的
Whitening: 思考一下,明明刑法就可以告了,卻還要新法,目的何在 04/24 12:39
OwenKao: =============不就好棒棒,警總要復辟囉!!=========== 04/24 12:39
Whitening: 我可以大膽跟你說,你所謂的新法裡面一定有網路實名制 04/24 12:39
OwenKao: 還【行政命令可以定網路規範,改成警政機關受理開罰】勒 04/24 12:40
kcball: 那可不可以針對食品安權立新法? 04/24 12:40
Whitening: 外加政府可以隨意行使網路調查權跟拘提 04/24 12:40
※ 編輯: xa9277178 (117.56.237.115), 04/24/2015 12:42:34
Whitening: 如果你不願意思考只想認同國民黨,那言盡於此了 04/24 12:42
我也不相信國民黨的立法能力,應該是垃圾等級,可是你不能因為這樣,就否定 網路發言這塊真的有它需要檢討的地方。 ※ 編輯: xa9277178 (117.56.237.115), 04/24/2015 12:43:35
kerodo: 改成非告訴乃論,是認真的嗎 04/24 12:43
別再跳針了,說了只是一個想法,重點不在那裡 ※ 編輯: xa9277178 (117.56.237.115), 04/24/2015 12:44:09
muggyman: 原po真有趣,一邊說非法律系僅提供想法,一邊要人先念書 04/24 13:01
muggyman: 相同的標準如果放在自己身上是不是能通過一致性的檢驗呢 04/24 13:03
pp1877: 你這樣講是打道德高空...事實上就是就算匿名仍然要負責任" 04/24 13:03
pp1877: 是因為現行要告的話是要被罵的人要自行付諸行動,而大部分 04/24 13:04
pp1877: 的人通常都不願意去費心費時費力,才會讓你有這種錯覺... 04/24 13:05
pp1877: 而你也沒意識到你這立意良善的意見其實很容易被某些人拿來 04/24 13:05
pp1877: 當做箝制言論自由的風向之一... 04/24 13:06
pp1877: 這樣講你能理解嗎?底下噓你的就是覺得你重點有點搞錯了.. 04/24 13:07
pp1877: 而且你第一段的舉例根本是在講網路霸凌立法而不是反吧XD 04/24 13:08
pp1877: 看到你在底下別篇嫌按鈴告費力,那你不覺得如果這很省力的 04/24 13:10
pp1877: 話壓縮到很多司法資源嗎XD 04/24 13:10
dryadtim: 自己要做些事給大家看 說話給大家聽 自然有不愛的人會 04/24 13:17
dryadtim: 駡 且別人駡他也沒非要你接受阿 04/24 13:17
k04121226: 安安] 04/24 13:35
sqwal: 領500了嗎? 04/24 14:14
kawumwx: 你知道公然侮辱跟毀謗這兩條罪名就可以解決你說的問題嗎 04/24 14:28
deepinsoul: 好像很厲害的樣子 04/24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