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mesKing (Hermes)
看板Gossiping
標題[新聞] 辦網路霸凌? 中檢調查楊又穎案
時間Fri Apr 24 10:28:09 2015
心得寫在前面,這篇很清楚寫出面對霸凌我國有哪些法律可以規範。
以本篇舉例的
加拿大,他們是因為原本只有民事責任,所以才另外訂定刑法的規範。
而就我個人另外再查詢
美國的「梅爾法
(加州在2008年通過的AB86法案)」內容也是
由教育法而來,是校園霸凌規定的延伸。其他法案則多是由現有的霸凌法案加上電腦
、行動電話等載具,如此而已。
至於
日本則是維持原有的法條,至多加強網路巡邏,並鼓勵被霸凌者提出告訴
(因為
名譽毀損罪是告訴乃論)。
最後附上
馬來西亞的例子,2012年4月馬來西亞政府修訂「1950年證據法令」,新增
了認定網路內容所有者/作者的第114(A)條款。但通過後
卻不時傳出政府運用其他
法令(如煽動法令)來對付網路政治異議分子。
綜上,我絲毫不認為現今的台灣有特別訂定專法的必要。
(台灣的法律規範可見聯合報整理的附圖:網路霸凌刑責 http://goo.gl/0J65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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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網路霸凌? 中檢調查楊又穎案
http://goo.gl/PbIhTt
2015-04-24 03:03:28 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藝人楊又穎疑遭網路霸凌自殺身亡,雖然家屬表示不想追究霸凌元凶,台中地檢署仍
主動簽分他字案,調查霸凌者是否構成恐嚇,甚至加工自殺罪。
檢方表示,根據楊又穎的哥哥彭仁鐸的說法,最近五個月陪她到醫院、自殺防治中心
醫治,仍然沒辦法挽回;若霸凌者明知楊又穎精神幾近崩潰有輕生傾向,還火上添油
繼續攻擊,恐構成恐嚇或加工自殺罪。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網路霸凌在國外被歸類為「Hate Crime(仇恨犯罪)」一種,加拿大、美國等國雖重
視言論自由,但因曾多次發生網路霸凌造成當事人自殺,開始科以刑罰;
北部一名檢
察官說,國內大都以誹謗、公然侮辱及恐嚇等罪處罰網路霸凌行為,但網友自律更重
要。
這名檢察官舉例,加拿大一名少女因網路交友不慎,在網路攝影機前拍下裸照,對方
不斷以裸照威脅、恐嚇,進行各種要求,甚至在不同社群網站散布,她雖曾向父母、
校方請求協助,但仍無法阻止網路惡意的散播和校內外不斷批評。
二○一二年,少女將自己遭受霸凌的恐懼寫在卡片,公開在YouTube後自殺。
過去只
以民事責任規範的加拿大,推動「反制網路霸凌法」,在二○一三年正式上路,以刑
法規範相關犯行。
這名檢察官認為,會發生網路霸凌「就是因為網友覺得不用負責任」,因為不會看到
當事人,講起來就不會有心理壓力,但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他
建議網友自律,發
言前考慮是否會傷害人,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應提醒對方或向論壇網路管理者提出刪
除言論要求,還可列印相關網頁當證據提告,不需要以自殺方式傷害自己和家人。
台北地檢署電腦犯罪專組檢察官徐仕瑋表示,常見網路霸凌都是透過言詞謾罵,例如
在公開留言板、臉書上罵人髒話、三字經,
使當事人名譽受損,恐涉及公然侮辱罪;
如果在網路上到處誣指某人是小三但卻
不是事實,涉及誹謗;如有「殺你全家」等言
論更
涉及恐嚇罪。
此外,有些情侶交往時拍下彼此裸照,分手後在網路上散布報復,涉及妨害風化罪,
如果照片足以識別當事人,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假如影片或裸照未經他人同意拍
攝,
涉及妨害秘密罪,還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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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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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13.101), 04/24/2015 10:28:32
→ ericinttu: 心得寫在前面是哪招 04/24 10:28
→ ohrring: 快查!鐵定查的出是職場霸凌! 04/24 10:28
推 Benbenyale: 死因應該需要詳細調查 但是真持偵查不透露給嗜血媒體 04/24 10:30
推 Riya520: 想紅又不想被負面意見, 怎有這麼好的事 04/24 10:31
推 onelove: 根本不是網路霸凌 04/24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