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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ihefa (潛規則)》之銘言: : ※ 引述《KouChouChing (20分鐘)》之銘言: : : 太陽花打人警察找到了 北市警:仍會執勤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515/610971/ : : 2015年05月15日16:34 : 剛看到這個新聞裡,北市警局長邱豐光說,已查出該名警員身分,但因為沒人提告, : 所以不處理 : 我在台北從事法律工作,我保證政府知法犯法!! : 根本就不用有人告警察 因為雖然普通的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沒人明確告就不行 : 但是公務員犯傷害罪不是告訴乃論!!只要發現明確犯行,就要提起公訴!! : 證據如下: :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 : 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所以今天去議會備詢的中正一分局副局長,還有局長,還有前任的局長方仰寧,根 : 本都是裝孝維、包庇下屬、知法犯法、裝死瀆職,強烈建議這些人以後都要轉型正 : 義清算,上法庭審判這些人瀆職、傷害,然後去職坐牢!! : 另外說到沒人告?還有一件更扯的事情 : 那就是前一陣子的事件: : 佔領政院案》告馬、江殺人未遂太陽花39人反被起訴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77842 : 這件事完完全全是政治迫害和追殺,因為要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件,是要有「侵入」的 : 動作,比如破窗、破門、翻牆,也就是第一批攻佔行政院/立法院的人才會犯下此罪 : 之後,當行政院/立法院,已經處於一個「被佔領」的狀態,自由進出,形成開放空間 : ,那麼群眾走進去,是不會有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件的,完全不犯法!! : 所以這39人,因為告政府,所以反而被政府起訴侵入住宅,根本完完全全胡說八道!! : 完全沒有起訴該有的證據!最後絕對判不成罪,完全鬧你嚇你而已!! : 檢方胡說什麼什麼證據確鑿??照這種邏輯,那所有去過兩院的媒體記者,包括民進黨 : 的政治人物天王們,證據超明確啊,都該起訴啊?有嗎? : 承辦此案,胡濫起訴的北檢檢察官,強烈質疑你是政治打手! : 目的就是要造成民眾的寒蟬效應,真是卑劣!!下流!! : 警察局長在議會裡知法犯法、扯謊包庇 : 檢察官沒有證據就濫行起訴 : 進化的假民主真獨裁國家!!! 287的但書解釋是指免責還是?! 法律人最好不要玩弄律法不然會被唾棄 如果搞的很難看只是讓人民看輕唾棄司法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14.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83587.A.D59.html
tyrosine123: 少部份暴民被打剛好而已 05/15 17:54
john50710: 就是檢察官發現須主動偵辦 05/15 17:55
WeAntiTVBS: 但那些被打的人對員警提告 行政院跟警方都依法提告 05/15 17:57
WeAntiTVBS: 最後是被打的可能都會判刑 05/15 17:57
gyboy74: 指非告乃吧 05/15 18:02
toraku88: 就是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發現即可偵辦 05/15 18:43
DudeFromMars: 吱吱無視 喔不 是無知看不懂法條 05/15 19:00
k291154222: 警察加油 誰對誰錯老天有眼 暴民去死 05/15 21:49
u831208: 國民黨才要去死啦! 05/15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