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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331 (oo)》之銘言: : ※ 引述《weihefa (潛規則)》之銘言: : : 這件事完完全全是政治迫害和追殺,因為要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件,是要有「侵入」的 : : 動作,比如破窗、破門、翻牆,也就是第一批攻佔行政院/立法院的人才會犯下此罪 : : 之後,當行政院/立法院,已經處於一個「被佔領」的狀態,自由進出,形成開放空間 : : ,那麼群眾走進去,是不會有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件的,完全不犯法!! : 你好 我對這段深深不認同 : 打個比方 我在台北市開店 有幫派要收保護費 or我欠了債討債集團要整我 : 他只要派一個戴全罩式加手套的小弟 在我關店以後把我的門砸爛逃逸 : 然後整隊人馬自由進出我店的大門 且在我的店裡紮營 : 我完全拿他沒辦法? 因為我的店已經被佔領 變成開放空間 所以阿狗阿貓都可以 : 進出 : 也因為這些人沒犯法 所以我報警以後 警察到場也沒辦法有任何作為 : 我也不能告這些在我店裡紮營的人??? 你好 此案例共有以下角色: 實際進行侵入動作的小弟 甲 無法證明與小弟有關聯 之後進入閣下住宅的人群 乙 甲觸犯 侵入住宅 無誤 乙在閣下命令其退去之前 滯留於閣下住宅的行為 皆沒有觸犯法律 但閣下身為業主 有命令乙退出住宅之權 若閣下命令乙退去 乙仍滯留於閣下住宅 那麼乙作為『不作為犯』『消極犯』 便構成觸犯侵入住宅條件 此狀況與行政院案之不同之處 在於北檢起訴群眾的證據 僅僅為『群眾告馬江傷害』 間接證明自己在場 證據薄弱無比 但是 這個在場的時間 根本沒有任何積極證據 證明是在『接到退去命令之前或之後』 或是『到底有沒有被宣告退去命令』 根本是完完全全的無證據濫權 望閣下查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8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87320.A.DC2.html
kairi5217: ...你刑法教授怎麼稱呼? 05/15 18:55
hosen: 警察舉牌都當沒看見是吧? 05/15 18:56
DudeFromMars: 法律工作?就不是律師嘛… 05/15 19:00
k291154222: 警察加油 誰對誰錯老天有眼 暴民去死 05/15 21:48
RickyRubio09: .... 05/15 22:24
u831208: 幹! 國民黨去死啦! 05/15 23:36
gpo: 你到底是不是律師? 05/15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