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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號釋字,閃開了當事人最想主張的聯合開發違憲與徵收程序違憲。 聯開這制度源自美國,雖然我也不知道美國法好棒棒,但是美國法很少在徵收開發類違 憲跟在這種案例採個案違憲,所以…大法官應該除了是要閃這大哉問,也應該是因為我國 的做法比聯開本質更有違憲之虞吧。 二、這個制度會被譙的原因,正在於明明可以用重劃約等於美國真正聯開等去要地,但是 呢就像黃茂榮大法官譙的,我國的假聯開,先便宜徵再讓私人大賺錢跟政府大賺錢「。例 如在本件聲請案,捷運局在九十二年為其授予聯合開發權之私人事業報請徵收聲請人之系 爭土地時,僅願以七十八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補償基準,亦即不以徵收時,而以十四年前 之土地 公告現值核計其補償金6,如此作法,如何能信服於人民?」 但是美河市案很有趣,到底是如對外所言的,用公共用地目的徵然後才便宜徵後變更 那打的標的應該是變更的程序?如果轉的程序不能打,用公共用地目的徵, 去用非公用目的的那條聲請,這就很有趣了,不知道真實狀況是怎樣? 三、如果要無聊抽象論比例原則,本來就不必然分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五十的地,一定 價高於市價,如果要從這論,當然就沒有先後優劣可言, 面積論也是這樣 但是就正常而言,重劃沒有賺到二倍…那重劃難道沒有適法問題,甚至如果以抽象徵收為 市價徵收,那麼應以徵收為最底限制度 至於面積,正是個案論主張, buttt…這…如果用當年的公告加四成事情是較明顯,絕無可能重劃後地價上漲, 絕無可能重劃後地價上漲後還維持原價,所以一定大於公告加四成的半價市價 至於面積,問題如剛剛所言,問題在於比例原則抽象不明,如果徵那麼大的面積是不可,何故重 劃採同一基準用更大面積會可。或者就劣人認為除了抽象皆徵收,重劃自始應就強調共益 性更嚴 是以,如果用我國的作法與各國的論理不明,造成普遍來說區徵(以徵收為名、重劃為實) 、重劃面積大於徵收,所以並非侵害最小。 劣人認為區徵跟徵收程序面既不嚴於重劃,利益有共益性本質限制的,在這兩本質上應認 為較其他二者為嚴,應廢除其他二者 四、有些人講這種地似乎只能用徵的,否,美國的聯開就不是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2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3177866.A.55F.html ※ 編輯: sinksink (140.119.120.6), 09/25/2015 18:45:36 ※ 編輯: sinksink (140.119.120.6), 09/25/2015 18:49:42
CavendishJr: 推 09/25 19:07
BlackCoal: 政府帶頭炒地皮 09/25 19:09
Clieff: 重點是 政府在執行徵收前有沒有告知地主會辦聯合開發 09/25 20:46
Clieff: 從歷史文件可知 有的~~所以 事實不言可喻 09/25 20:47
teras: 重點是,美國地主有槍可以幹掉強搶民地者,台灣人沒槍! 09/25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