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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ckybalboa (C'est bon)》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925/699113/ : 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王姓、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 : 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地主認為,徵收當時,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做為捷運系 : 統用地,並沒有聯合開發使用許可,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顯有重大 : 瑕疵,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請大法 : 官解釋,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今 : 宣告違憲。 :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0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1988年《大 : 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 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 : 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 : 之意旨有違,今日起失效不予適用,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劉志原╱台北報導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 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 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 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 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 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 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 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 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關於申請釋憲的當事人: 聲請人之一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項、開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徵 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但書、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等規定違憲,惟該等規定並未 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一聲請人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所規 定毗鄰地區之土地,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同條第一項認違反比例原則,惟本解釋已宣告 系爭規定二於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報請徵收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 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部分,不予適用;且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亦難 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上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不過下面的不同意見書還蠻令人玩味..... 至於地主嘛.....看到這種事實應該是哭笑不得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51.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3169528.A.E12.html
PeterJackson: 讓我們繼續關心皮卡 09/25 16:28
※ 編輯: mithralin (61.230.151.110), 09/25/2015 16:30:30
Jameshunter: 邱 09/25 16:29
newways: 朱:我現在是黨主席,科P請退選 09/25 16:30
eric999: 大家關心的是什麼時候要羈押馬邦伯跟充公他家財產啦。 09/25 16:32
logojuju55: 覽的看完了,現在法律關係是什麼?無權占用嗎? 09/25 16:34
smallgigi: 你標藍色的是要表達什麼 09/25 16:37
簡單說就是兩位地主申請了一堆法條釋憲 結果: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違憲失效 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 捷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項、開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徵 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但書、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不予釋憲 到時候上法院官司還有得打
LaHu: 誠徵翻譯 09/25 16:38
yj77885544: 沒用啦 在台灣違憲又不能怎樣 照樣幹他的 09/25 16:41
manlike: 寫的是中文,我怎麼都看不懂? = = 09/25 16:43
※ 編輯: mithralin (61.230.151.110), 09/25/2015 16:47:59
funkboy: 大眾捷運法相較於土地法或是土地徵收條例算是特別法嗎?@ 09/25 16:51
funkboy: @ 09/25 16:52
blackwindy: 就打官司打個10年 然後申請國賠 沒了 至少可以拿點錢 09/25 17:37
CavendishJr: 九樓,大法官的解釋理由書本來就是這樣 09/25 17:56
tttggg: 不這樣寫就不能凸顯大法官的法學素養0"_"0 09/25 18:02
lyu0001: 推葉百修大法官意見書 09/25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