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PS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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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美河市案 公文非「馬英九市長」親簽
時間Sat Mar 28 10:28:46 2015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那麼,現在其實很簡單啊?
: 既然有"知情人士"出面說明了,那就直接傳"知情人士"前來應訊不就得了?
: 中央社身為國家通訊社,總有提供"知情人士"給司法檢調單位or市府廉政委員會
: 的義務吧?
: 建議徐嶔煌他們趕快去中央社要資料,看看"知情人士"是誰,
: 合情合理,對吧?
這次美河市案件,馬說他不知情,副市長簽約的,那我們來看刑法的"瀆職罪"
http://laws.mywoo.com/3/8/461/18.html
第120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馬光是沒盡到他"市長的責任"就可以瀆職罪來辦了
再來看馬的章記問題,先看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40點第3項規定
http://blog.udn.com/chhsia1113/9291162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
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契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
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
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
權行文,得比照辦理。
也就是說蓋了那個章就代表他同意美河市案子,沒甚麼"他不自己親筆簽名所以不算"問題
就算有人"代表他"簽約也要他和代理人聯名那個公文才算成立
那既然如此,中央社說那個非馬自己蓋章的,也就是他人盜用他的官章批示公文
http://laws.mywoo.com/3/8/461/29.html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所以衍生法律問題,就算馬想用"盜用印章"把美河市案子推給下面(首當其衝者為副市長)
他自己也逃不過瀆職罪的偵辦,更別說後面圖利等調查
很難想像他
NTU法律系+哈佛法學博士的資歷會連這個都不知道??
如果照瀆職罪的定義,
五隻羊(葉世文)/王清峰(不執行死刑)都可以瀆職罪好好偵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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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nives: 不過那也要有人起訴他才行吧 03/28 10:29
推 s72005ming: 看來馬囧的房間準備好了 03/28 10:30
推 belucky: 推推推。 03/28 10:33
推 agong: 剪查總長:大老闆吔 別查組:看名就知 扁偵組:沒扁啊 03/28 10:33
※ 編輯: MPSSC (123.195.3.213), 03/28/2015 10:35:42
※ 編輯: MPSSC (123.195.3.213), 03/28/2015 10:36:07
推 sziwu1100: 其實這種上百億的案子說他一個市長不知道細節...根本是 03/28 10:36
→ Rhodenbarr: 而委棄守地者 = = 03/28 10:36
→ sziwu1100: 騙三歲小孩...馬市長連個政論節目講他什麼都要更正的人 03/28 10:36
→ sziwu1100: 了 居然會說事關幾百億的市政他不清楚細節....XD 03/28 10:37
→ sziwu1100: 那請問他當市長究竟都知道什麼?都在辦些啥市政公務??? 03/28 10:37
※ 編輯: MPSSC (123.195.3.213), 03/28/2015 10:38:43
→ sziwu1100: 幾百億的案子不清楚細節 那平常都在辦幾千億的??? 03/28 10:38
推 lovetweet: 你以為當總統手伸到大法官任命是為了。。 03/28 10:46
推 fakeimage: 這種百億大案 不負責不可能 這只是考驗檢方的良心 03/28 10:48
推 jeneaqa1: 推 03/28 11:38
推 ivyclover: 03/28 11:51
推 godchildtw: 馬幫伯:在家我只管小錢,大錢都歸老婆管,在市政府也 03/28 12:04
→ godchildtw: 是這樣,大金額的都不是我管的,我不知道! 03/28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