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135q135 (打工仔)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美河市:「捷運局積欠管理費,先還再說!
時間Sat Mar 14 00:37:14 2015
※ 引述《goodbye ("挫折"常是難以啟齒的)》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美河市:「捷運局積欠管理費,先還再說!
: 時間: Fri Mar 13 19:42:5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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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一下管理委員會是住戶投票組成的嗎?
:
: 那租房的人以後也有選舉權嗎?
:
: 等入住以後換掉管理委員會 能這樣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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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5.134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246981.A.79F.html
: → pessimist: 不可能 03/13 19:44
: 推 tritonchang: 有法條規定啦 03/13 19:44
: 推 domin: 租房的人又不是房屋所有權人 當然沒有權進入管委會吧 03/13 19:45
(以下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
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
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
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
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
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
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
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
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
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
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
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
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第29條第5項之規定
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沒有決議限制
且該公寓大廈的規約也沒有特別限制
就算住戶本身不是區分所有權人(如承租人)
也可以被選任為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和管理委員會是不同的概念
但似乎很多人都會將二者混在一起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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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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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u1988: 欠錢還大聲? 03/14 00:37
推 kutkin: 所以只要有住就可以 03/14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