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keashot: 同樣的邏輯!為何不行? 05/09 14:26
推 ykten: 我會告誡我的家教學生 有能力去當法官 別來當醫生 05/09 14:26
噓 nixon: 好啊, 以後推動打工的自備賠償金,茶葉有農藥, 基金賠 05/09 14:26
→ nixon: 鴨血有問題, 基金賠, 反正基金由工讀生 05/09 14:27
推 withoutremit: 樓上崩潰 05/09 14:32
推 immer: 應該不用到冤獄程度吧 只要受審民眾有疑慮 就要進入調解程 05/09 14:39
→ immer: 序 調解過程中法官需強制到場接受調解 調解不成 即進入法審 05/09 14:40
→ immer: 會程序 民眾先領取補償金 法審會也得依法審法向相關機構調 05/09 14:40
→ immer: 閱法官本人之財力狀況 在法審階段 法官需公開心證形成過程 05/09 14:40
→ immer: 程 並舉證自己的心證已達確信程度 並符合法界常規 若在法審 05/09 14:40
→ immer: 過程中發現瑕疵 除原案應該再審之外 法官應負業務過失之民 05/09 14:41
→ immer: 刑事賠償 05/09 14:41
推 immer: 這種法糾法才符合現行版本醫糾法的立法精神 05/09 14:44
推 wadeheat: 推高調!!! 05/09 14:48
推 fj90201: 實用 05/09 15:00
推 dunkindonut: 推有道理 05/09 16:09
推 stardream: 如果要比照醫糾法 不是冤獄賠償 而是如果被告對結果 05/14 15:48
→ stardream: 不滿意 法官無法證明他沒有誤判的 都要賠償 05/14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