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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或源頭廠商很難確保食品100%衛生、安全無虞,故我主張應訂立食糾法 只要吃了喝了這家店的食品或飲品,回家後胃漲、腹瀉、發燒、食慾不振、虛弱無力, 甚至達敗血症程度時,即合理懷疑該餐飲業者有業務上過失。 今天政府應設立一個食安基金,各餐飲業都要定期繳納,以後我們吃完牛肉麵,如果 回家拉肚子,但沒積極證據是不是牛肉麵有問題,則食安基金給予賠償(如果確定是食材 不新鮮,則食安基因當然不賠,須上法庭請求民事賠償)。 以前大家會嫌跑法院舉證麻煩,吃了東西拉完肚子就算了,現在有食安基金,只要吃完拉 肚子的就去他最近吃過的餐飲店要求私下和解甚至進一步區公所調解,沒有辦法舉證分不 清楚的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拿到賠償,因為客人的健康不容忽視。 客人找麻煩的時候,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老闆公布財務狀況,因為客人的權利最重要了。 餐飲業者嗆聲說要出走讓大家沒得吃喝,但餐飲業是良心事業,要有餐德,餐飲業 都賺很大的,第一賣冰,第二當醫生,就算繳30%當食安基金,那還是很賺。 已退休五星級大飯店老廚師也支持:「怕賠錢,就不要走餐飲業,二三十年前我剛出來 當廚師,當時衛生水平更差,但也因此自我嚴格要求,沒聽說有人吃完拉肚子的。」 人人享有保持自己的身體與精神處於最佳健康狀態的權利,健康權是人權基本內容之一, 人民有要求政府增進國民健康,普遍推行保健事業及健全醫療制度的權利。 我主張訂立食糾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94.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249398.A.BF1.html
JerTsai: 嗯 非常合理 我支持 05/10 17:17
uhawae: 呵呵 最近的這些毒物 你吃了也感覺不出來 05/10 17:18
TohnoMinagi: 推,最好再訂政糾法,公務員也要一起成立基金 05/10 17:19
beyvaisu: 可以改成 吃完20年後得癌症就適用嗎 ㄏㄏ 05/10 17:19
ZhouGongJin: 恩...乾脆工糾法,所有職業糾紛都這樣出好了,不是吧 05/10 17:19
ta29: 推出後 現在所有便當漲三倍 05/10 17:20
LouisPrime: 支持 05/10 17:21
tasogare: 說的好像不錯,趕快立法也是 05/10 17:21
ndr: 你是拿朔士論文還是拿勃士論文來爆卦?? 05/10 17:21
juw: 同理 05/10 17:22
uhawae: 慢 性 中 毒 無 法 舉 證 結 案 05/10 17:23
fox1103: 推食糾法 05/10 17:25
adimit: 來反串的吧? 05/10 17:27
monarch0301: 推啦 05/10 17:39
pttwarrior2: 你是醫生吧o'_'o 你想太多了喔 05/10 17:55
suhs: 贊成! 05/10 19:59
A380: 將一般醫療行為與消費行為混為一談 適用無過失責任 真的是很 05/10 20:54
A380: 荒謬 05/10 20:54
samonella: 現在醫療行為就是當作一般消費行為啊樓上! 05/10 21:08
meninwhite: 推 05/11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