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sogare: 所以鑑定有疏失,還是有4成法官挺醫生 05/20 14:53
推 playtrunk: 專家會議都說無疏失20個還有1個倒霉鬼被判有罪,真奇 05/20 14:54
→ playtrunk: 怪哦,反之,專家會議說有疏失,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或者 05/20 14:55
→ playtrunk: 當事人和解無罪,有啥奇怪? 05/20 14:55
推 dakkk: 有疏失判有罪 但也會比較輕 05/20 14:55
→ playtrunk: 臺灣法院獨步全球,萎栽! 05/20 14:56
安安,膩豪,魯肥宅也覺得很奇怪。
不過有沒有可能是:
1.鑑定無疏失的案件:法官認為醫審會偏袒醫師?
2.鑑定有疏失的案件:法官認為醫審會惡搞醫師?
這方面的可能性實在太多了。
可惜這份報告沒有針對法官不採醫審會鑑定的部分作研究,不然一定更有看頭。
或許以後可以立法強制法官如果要不採醫審會鑑定結果,必須有更高要求的闡明標準。
(還是說現在已經有了?)
當然醫審會本身的制度跟結構有沒有問題也可以檢討一下就是惹o'_'o
※ 編輯: linji (141.35.40.136), 05/20/2015 15:08:18
噓 dermis: 有疏失也要有因果 懂? 05/20 15:04
→ bigheadpro: 因為疏失不一定會導致其結果。 05/20 15:06
→ smallplug: 疏失本來就和結果沒有絕對關係阿 05/20 15:09
那麼這會不會是因為醫學上跟法學上對於什麼是因、以及因果關係的連結定義不同呢?
還是說這本來就是事實上難以認定的,最多只有死、傷結果是有共識的?
揪竟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落差呢?
那麼如果要衡平醫病關係,大家覺得怎麼樣的制度才好呢?
例如立法不能告醫生?
※ 編輯: linji (141.35.40.136), 05/20/2015 15:14:03
→ smallplug: 好比你洗車忘記打蠟和你煞車壞掉車禍有關係嗎? 05/20 15:11
如果要告的話,我應該會去告剎車器的製造廠商,不會去告洗車場......
→ hosen: 官官相護,醫生挺醫生不意外,就好像醫學系不用當兵的很多 05/20 15:12
※ 編輯: linji (141.35.40.136), 05/20/2015 15:16:25
→ billydong: 醫師不用當兵的很多其數據打哪來的? 05/20 15:20
推 playtrunk: 針對樓主回文,法官怎麼認定醫審會偏袒醫師?4.4%應該 05/20 15:37
→ playtrunk: 不是個案可以解釋,臺灣有4.4%的醫療訴訟可以駁回醫審 05/20 15:37
→ playtrunk: 會意見,法官是因為有獨特專業還是抓到辯護律師的瑕疵 05/20 15:37
→ playtrunk: 還是被告都不出庭?其實,小的魯宅剛好寫過鑑定書參加 05/20 15:37
→ playtrunk: 過醫審會鑑定會議,不覺得共識決的可以被單一人主導, 05/20 15:38
→ playtrunk: 除非被告在台灣醫界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05/20 15:38
安安,膩豪,這也是魯肥宅覺得奇怪DER地方。
所以提高闡明標準,讓法官心證盡可能的透明化,或許是一個可能的方法。
當然,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不採取專家鑑定的結果,是否可能透過立法制定標準,
也都可以嘗試。
另外醫審會的匿名本意在避免同儕關係或人情壓力,或事後的報復,
不過這樣是否也有可能因不透明而產生問題呢?
這或許也是一個制度改革的方向。
另外多數決能否被單一或是少數人控制,可能不只得從被告方面來看,醫審會內部的
大老或有力人士也是不能忽視的因素喔。
而且醫審會還不只醫生呢,搞不好裡面的政治角力更多?
其實從台灣一些政黨內部的選舉、甚至公開的選舉,就可以發現,
即便是多數決也無法排除結果被少數人控制的可能性阿。
能做的就是從制度上去進行改革與控制,
只是目前這種討論似乎還是只停留在學院中而已。
至於民眾濫訴的問題,恩~這可就無解了,這問題一直以來都很困擾人阿o'_'o
※ 編輯: linji (141.35.40.136), 05/20/2015 15:54:40
→ playtrunk: 足以讓在場所有委員都願意袒護他 05/20 15:43
推 playtrunk: 樓主,泥嚎,醫審會委員跟意見醫師只有對被告匿名,開 05/20 15:59
→ playtrunk: 會時候可是所有人都面對面坐在那,單一人要帶風向可能 05/20 15:59
→ playtrunk: 把其他在場的人都當空氣,委員不是第一次當委員,意見 05/20 15:59
→ playtrunk: 醫師如果寫的太誇張委員也會給予建議,請參考 05/20 15:59
安安,膩豪。
魯肥宅沒寫清楚,就是醫審會對被告的匿名。也是有聽過醫師不爽這種制度的。
主要問題還是在於醫審會的鑑定意見本身的品質與效力,
畢竟多數決不是品質保證阿。
以及另外法官如果不採納鑑定意見,則怎樣才能算提供充足的理由。
這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喔~
※ 編輯: linji (141.35.40.136), 05/20/2015 16:08:41
推 playtrunk: 哈囉!還有點小小意見想發表,關於鑑定有疏失但判決無 05/20 16:33
→ playtrunk: 罪的那部分,我猜某部份是和解了,所以無罪,或者法官 05/20 16:33
→ playtrunk: 心證認為醫學上因果不必然是法律上因果,至於這兩者有 05/20 16:33
→ playtrunk: 何差異,請叫強者了 05/20 16:33
安安,膩豪。
這也是有可能的喔。
至於法律上的因果好像很多理論阿,
甚至不同領域,刑法跟民法的因果關係認定標準也可能有差異。
大概可以寫一篇博論了:
論醫事糾紛之因果關係-以民、刑事訴訟為例-
o'_'o
※ 編輯: linji (141.35.40.136), 05/20/2015 16:48:25
推 lovelysue: 人都會犯錯呀 何況醫師要短時判斷 考量整體情形 也是 05/20 22:48
→ lovelysue: 正常的吧 05/20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