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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 陸生納健保法案排入議程 周五可望三讀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午將攸關陸生納健保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排入本 周五院會討論事項第4案。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會後表示說,希望周五可以通過, 在野黨若反對就表決。負責召集此法案協商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也說,這個修法拖很久了 ,但他相信民進黨為展現捍衛人權價值,應該不會反對。 立院內政委員會去年9月初審通過《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將陸生來台「停留 」改為「居留」,以便讓陸生符合《全民健保法》居留滿6個月就強制納保的資格。而衛 環委員會去年10月否決民進黨健保費全額自付的版本,而維持原條文。也就是說,未來法 案若三讀,陸生納保後保費將比照現有外籍生,自付6成(每月749元),政府補助4成( 每月5百元)。(黃揚明/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51124/739158/ --------------------------------------------------------------------- 根據移民署的相關法規顯示,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460&ctNode=30082&mp=law 在第四章, 定居辦法規定中顯示 ----------------------------------------------------------- 第 三十一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許可長期居留連續 滿二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成年者,免附。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居 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 七、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 八、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 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但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以往要定居的大陸人民, 需要藉由依親, 此法一旦過了, 則念大學也可以申請定居. 按此規定, 在台灣念書的陸生, 在修法後, 除了獲得健保的補助外, 有沒有可能也獲得了申請定居台灣的資格? (詳見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 請有法律專長的鄉民們, 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2.29.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8353588.A.5AC.html
Firstshadow: = = 11/24 16:27
xzcb2008: 支那人照顧支那人 11/24 16:28
hypotension: 這政府失控了 瘋了 11/24 16:28
Innnn: 如果在台中生是依親來台的,那就有可能(31條8款) 11/24 16:29
ymx3xc: 此次的重點就是 停留改居留阿 表面喊人權都喊假的 11/24 16:30
Cold5566: 還能定居耶 高調一下 11/24 16:30
arsian: 現在就是要放人洗台灣族群就對了 11/24 16:31
d878303: 許可專案,居留唸書,應該不用依親證明吧? 11/24 16:33
rofellosx: 健保就第十款阿.. 11/24 16:34
TheRock5566: 中國老人 可以來台養老看急症啦 讀個大學就可以 11/24 16:36
homeaki: 幹 11/24 16:55
※ 編輯: d878303 (203.72.29.137), 11/24/2015 17:07:12
rede: 中國未放棄台灣前~根本不該給支那人民任何身分證跟保障啊!! 11/24 17:07
※ 編輯: d878303 (203.72.29.137), 11/24/2015 17:11:56
LHD: 長期居留與居留不同,條件直接不符合,完畢 11/24 17:14
d878303: 請問是哪裡不同? 11/24 17:15
LHD: 而且都說「符合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就是在講依親居留 11/24 17:16
adamas0422: 比我還省,機歪 11/24 17:16
LHD: 如果不是依親居留就不符合第十七條,哪會走到這一條? 11/24 17:16
LHD: 我上面搞錯「辦法」第十七而不是「條例」第十七,不過道理同 11/24 17:21
d878303: 許可專案,居留唸書,應該不用依親證明吧? 11/24 17:21
LHD: 求學居留是第22條,不是第17條 11/24 17:22
d878303: 問題是, 讀書居留, 修法過後, 也算是巧門之一吧? 11/24 17:24
LHD: 也講了依親居留滿四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 11/24 17:24
LHD: 您現在貼的就是「長期居留」辦法 11/24 17:25
LHD: 即使修法仍沒有就學長期居留的法規,如果您找得到請貼出來 11/24 17:26
d878303: 所以, 您認為修法後, 沒有申請定居的可能性? 11/24 17:27
LHD: 而原本就依17條來的長期居留學術人才,就本來就是長期居留 11/24 17:27
LHD: 當前的法律能適用的改了一樣能適用,不能適用的改了還是不行 11/24 17:28
LHD: 因為法條環環相扣,這次修改仍然無法適用您貼出的這條辦法 11/24 17:29
LHD: 現在陸生就是依22條來的,而您貼的辦法前提就是17條 11/24 17:30
LHD: 若您說那依17條來的呢?啊他本來就照17條來的本來就可以呀~ 11/24 17:31
LHD: 改了22條又關適用17條的人什麼事?適用17條的本來可申請啊 11/24 17:31
d878303: LHD 果然專業, 用心回答, 至感佩服 11/24 17:40
d878303: 但不知日後會不會再增添, 長期讀書居留, 可申請定居? 11/24 17:46
d878303: 一步一步的放寬, 如同香港一樣. 11/24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