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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hermit ( )》之銘言: : 標題: Re: [爆卦] 今日黃國昌質詢逐字稿 VS 羅瑩雪 Round2 : 時間: Mon Apr 18 17:05:41 2016 : : : 整理大意一下,覺得多餘請版主就刪吧! : : : 1.「中國要求台灣辦理件數」與「台灣要求中國辦理件數」 : 差不多 : 但是看比例,差很多(當然有可能是犯人數的問題) : . : 2.管轄權(台灣人在a國詐騙a國人民之後返台,台灣是否可以辦理這個案件) : a.現行法律不行 : b.是否可以立法?法務部態度曖昧(但在2013年時法務部代表表態"拒絕") 立法詐欺可以的話就是國人在外國騙人 妳台灣法院就要管 檢察官就要出國取證 有腦袋的就知道這樣的立法 到時候不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就是台灣的犯罪偵察系統崩潰 就知道為什麼境外犯罪屬人主義下會限於重罪 : . : 3.引渡規則(A國要求台灣將犯人引渡過去) : 台灣法律有"不引渡本國人民原則" : : : ---------------個人心得------------ : : 我不喜歡中國無視台灣逕自將犯人接走,直接把台灣人抓走處理 : : 但是把犯人接回台灣=放走犯罪者...也不對 : : 總之!修法摟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2.92.217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970343.A.F8A.html : ※ 編輯: sthermit (211.22.92.217), 04/18/2016 17:06:30 : 推 talk5566: 建議如果外國人有意見 可以直接以軍機擊落民航機 04/18 17:06 : 推 jorden: 修法也沒用 沒證據法官要判個屁 04/18 17:06 : → talk5566: 避免後續無味的司法爭端 04/18 17:06 : : 所以要改阿! : : a國提供證據 : : 1.台灣審 : : 2.有犯罪事實,引渡給a國審 : ※ 編輯: sthermit (211.22.92.217), 04/18/2016 17:07:55 : → ntuwalker: LIS故意不答題吧 一直在那邊用資料不明來閃躲問題 04/18 17:07 : 推 wei502: 法務部:舔共就對了 其他不重要 人權能當飯吃嗎? 04/18 17:08 : → twdvdr: 什麼資料都沒有你 怎麼知道他是犯人 你會神通阿 04/18 17:09 : → birdy590: "但是把犯人接回台灣=放走犯罪者" 這沒什麼不對 04/18 17:09 : → birdy590: 現在一個很大的謬誤 就是"把中國和外國的責任攬在身上" 04/18 17:10 : → birdy590: 嫌犯為什麼會落到要用遣送的方式處理, 這才是問題的根源 04/18 17:10 不是犯人或通緝犯找法務部是什麼道理? 國人出國在外國有人身問題是外交部的問題不是法務部 既然法務部那邊沒犯罪資料也沒有這些人有被通緝的資料 請問一下"法務部"憑什麼去帶人? 肯亞一開始也是外交部出面, 後來法務部會被趕著出面不就是立委名嘴搞得? 不就是立委要法務部表態這些人"犯罪"法務部能不能管轄能不能去搶人 還是放著這些"罪犯"去讓PRC管 問題是法務部手上有沒被害人又沒犯罪資料.... 用了一堆"假設"逼著法務部出面; 正確的流程是外交部去接人避免被引渡或驅逐到PRC 對於PRC的犯罪指控則是要求對方提交文件轉法務部 不過依立委跟鄉民的風向在這個節骨眼法務部如果收到卷證 然後開始偵辦下場就是法務部是不是PRC的法務部為什麼他們文件來就辦 (今天的質詢其實就有這個味道了....科科....) : → twdvdr: 中國要提供犯罪事證 但中國故意不提供 04/18 17:10 : 推 wands: 不提供好啊 繼續詐騙中國人賺外匯 台灣之光 04/18 17:12 : 推 broodworld: 不提供舊無罪阿,有沒有最讓證據說阿 04/18 17:12 : → broodworld: 中國自己都不在乎,你就別理他阿 04/18 17:13 : → birdy590: 正規的作法應該是"中國提供證據給外國, 在外國完成起訴" 04/18 17:13 : → jorden: 中國故意製造矛盾 讓你內亂 修法條都沒屁用 04/18 17:13 : → birdy590: 剩下就是兩國之間引渡的問題, 為什麼非要攬在自己身上? 04/18 17:13 : → birdy590: 以肯亞這個案例 據說是肯亞沒有詐欺罪 那就註定無法引渡 04/18 17:14 : → birdy590: 但是"這同樣是中國和肯亞間的問題, 與台灣有何關係"? 04/18 17:14 : → birdy590: 以台灣的立場而言, 提醒肯亞作法必須合乎法律及兩公約 04/18 17:15 : 推 athlan831: 2015年即將上任的法務部長依然覺得不需要 所以原po覺得 04/18 17:16 : → birdy590: 再合理不過(台灣只是自己簽好玩, 肯亞可是正牌的簽署國) 04/18 17:16 : → athlan831: 要修的法到底是刑法還是引渡法? 04/18 17:16 修立委跟民嘴的腦袋跟那張嘴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1.169.1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972197.A.CDA.html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7:38:14
sheagia: 不管啦 反正屎代講的話就是真理 為反而反才是愛台灣 04/18 17:39
ainor: 怎麼可以修法,判很重了~~~BY DDP 04/18 17:39
babyMclaren: 為什麼你的有些內容跟人家質詢重點沒搭在一起? 04/18 17:41
babyMclaren: 譬如說 黃的意思是政府三大單位出去要一個聲音 04/18 17:41
WilliamWill: 你忘了說媒體的嘴也要修。 04/18 17:41
babyMclaren: 然後那聲音應該是要把人帶回來 04/18 17:42
tinmar: 法務部的責任就是提供外交部法律措施 04/18 17:43
babyMclaren: 跟你的內容說外交部該怎樣法務部該怎樣看起來沒衝突 04/18 17:43
法務部的意思很清楚沒有犯罪資料沒有受害者要接回來制裁不適合 但是如果是"無罪"的國人你問法務部幹嘛?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7:45:04
tinmar: 法務部怎可能置身事外 04/18 17:43
tinmar: 難不成外交部是法律天才 不需法務部幫忙? 04/18 17:44
tinmar: 這種政府內部橫向連結互助 原本就是常態 04/18 17:45
立委對於這種回答不滿意 法務部可以未審先判嗎?沒有證據可以說這些人該"抓"回來國內嗎?
chenyw: 犯罪集團都用行動證明法律漏洞了 我們不修法還在吵接人 04/18 17:47
沒有什麼好漏洞的 1. 犯罪的有資料就是法務部逮人 2. 沒資料的就是外交部去接人 現在就是法務部沒犯罪資料但是被逼著走在外交部前面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7:49:40
icar: 外交事務法務部出來嘴才奇怪,立委找錯官又將錯就錯真的很怪 04/18 17:47
WTF55665566: 有跨國官司跟法務部"宣稱"的司法互助,證據要拿應該 04/18 17:47
WTF55665566: 不成問題啊!除非不存在罪證或者是司法根本沒有互助 04/18 17:47
WTF55665566: 這問題是當前政府誠信跟對岸誠信的問題 04/18 17:48
bbaad: 2/16會議的結果 04/18 17:48
WTF55665566: 甘立法院何事? 04/18 17:48
WTF55665566: 自已拉的屎自己清好嗎?立院只是點出你拉屎又不清很 04/18 17:48
tinmar: 因為中國要擄走 法務部外交部就是要進行管轄權的處理 04/18 17:49
中國要擄走出面的還是外交部因為人士在肯亞當初也是外交部找律師 法務部提供法律意見但不是法務部出面
WTF55665566: 臭,結果你自己不清還要立院負責是哪招 04/18 17:49
tinmar: 否則台灣不會沒事要在國外的民眾"抓"回台 04/18 17:50
現在就是立委說中國說這些人犯罪你還不去主張管轄權抓回來怎麼可以給中國審 法務部我們又沒有資料....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7:53:01
sheagia: 天阿 原PO 你居然認真回應一些看不懂內容還瘋狂跳針的人 04/18 17:52
WTF55665566: 那法務部只提供意見,那請問部長在幫支那言論背書幹 04/18 17:53
轉述PRC的主張認有其根據只不過是一種事實敘述, 難道因為不喜歡就可以隨便亂講? 如果真的在乎人權要找的是外交部不是法務部 法務部的工作室去跟PRC主張若有犯罪應該依司法協議轉送資料 不是叫法務部去第三國跟人家搶管轄權... 當然板上也有提出了要依一些把PRC境內犯罪當成我們境內犯罪管轄的 那你的確是可以直接跟第三國搶人....只是一樣面對沒資料你法務部 憑什麼去"抓"這些人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00:42
WTF55665566: 嘛?自己討打怪誰?附和對岸的有罪推定,完全有違一 04/18 17:54
WTF55665566: 個法律人該有的樣子何況妳是部長,發言跟路邊屁民差 04/18 17:54
WTF55665566: 不多,請問我每年為啥要納稅養妳這廢物?出事丟給支 04/18 17:55
tinmar: 兩岸司法協議就是兩岸各自嫌犯各自帶回 04/18 17:55
WTF55665566: 那處理,然後當應聲蟲這樣? 04/18 17:55
James0707: 肯亞事件第一動外交部出動,因牽扯犯罪事實,請法務協 04/18 17:55
James0707: 調,有何不對,況且前天外交部也說再等法務部,整件事 04/18 17:55
tinmar: 是法務部自己附和中國 04/18 17:56
James0707: 有哪裡要法務出人去接啊,你在講什麼啊 04/18 17:56
tinmar: 中國違反協議 法務部應反駁 卻卻附和 04/18 17:56
tinmar: 無罪需帶回 嫌犯也應帶回 04/18 17:58
tinmar: 結果法務部竟認為罪犯沒人權 04/18 17:58
icar: 協議無強制性,OK 04/18 17:59
版上到底有哪些人有這些人的"犯罪資料" 有PRC公安出面了嗎?科科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02:04
tinmar: 不管有無強制性 法務部只要站在協議角度 就不會被批 04/18 18:01
tinmar: 是因中國要抓人 法務部當然需反對 不管有無資料 04/18 18:02
干法務部屁事啦?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06:42
tinmar: 沒資料 所以回台後放人 04/18 18:04
tinmar: 這跟原PO強的意思一樣 04/18 18:04
tinmar: 差別在原PO認為沒資料 連回台都不行 04/18 18:05
tinmar: 但台灣主權與司法權 故需回台 04/18 18:05
最好你出國在外法務部可以主張我們主權跟司法權所以你要回來台灣..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07:45
birdy590: 因為被說是嫌犯啊 不得已只有法務部出來坦一下~ 04/18 18:23
birdy590: 另外 法務部也可以提供法律意見 外交部這方面未必專業 04/18 18:24
太好笑了吧 這比中國司法還先進了 那以後有人說 birdy590是嫌犯 "法務部"就要出面主張我國主權跟司法權所以你bird590要回台灣 肯亞案的答詢中法務部也只說他們只是提供意見給外交部但是立委不滿意 要他們出來擔啊...哪時候公務單位這麼勇於任事 沒它們的事還強要出來給立委定嗎還要撥經費出國去搶人...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29:29
tinmar: 那是因中國擄人 法務部當然需主張回台 04/18 18:27
tinmar: 原PO在裝傻 講的好像台人在國外渡假 法務部沒權要人回台 04/18 18:28
tinmar: 明明情況是台人被中國擄走 04/18 18:29
擄走什麼? 你未卜先知? 肯亞案 外交部出馬 一直到被送到中國都是外交部出面 而且當事人在到被送到PRC 時都是主張旅遊被抓喔 法務部當然可以對第三國主張這些人是本國罪犯 問題是法務部的基礎是什麼??? 因為有他國指稱這些人是罪犯????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34:18
birdy590: 這問題問我們不對啊 XD 因為是法務部自己搶在前面出來坦 04/18 18:29
birdy590: 前面質詢不是也有提到, 法務部打電話給公安呢 04/18 18:30
tinmar: 中國不只是說而已 是要擄走好不好 04/18 18:31
tinmar: 若只是說 法務部當然不用理 04/18 18:32
birdy590: 已知案件的決策體系, 外交部陸委會都不敢自己做決定 04/18 18:32
birdy590: 一定會找法務部, 然後最後交給"長官"來決定 04/18 18:32
tinmar: 就是因為中國說是嫌犯 法務部才更不應讓人擄走 04/18 18:32
birdy590: 而且看起來和"長官"距離最近的正是法務部 04/18 18:33
tinmar: 否則以後中國說誰是嫌犯要帶走 豈不隨其意思了 04/18 18:33
tinmar: 另外兩岸司法協議已說各自嫌犯各自帶回 04/18 18:34
到底這些人是不是罪犯嘛? 是請問犯罪事實是什麼法務部有沒有嘛? 沒有的話是不是只要有外國主張國人在第三國犯罪 法部務就可以主張這個人是罪犯要回台灣受審?!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36:45
tinmar: 中國說台人嫌犯 法務部可據協議把人帶回台 04/18 18:35
太好笑了原來法務部簽了協議就可以不用根據我國刑法 沒有任何資料只要協議國說了就把國人從外國抓回來....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38:52
tinmar: 中國就是要台人擄到中國 別再扯什麼犯罪資料之類的 04/18 18:38
國人在海外的急難救助不是法務部出面是"外交部"外交部""外交部"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40:35
tinmar: 這種裝傻沒意義 04/18 18:39
中國擄人跟法務部有什麼關聯?! 中國要擄人所以我們不能輸要派法務部擄人?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42:21
tinmar: 這種涉及司法 當然不會只有外交部 04/18 18:41
tinmar: 又不是地震 只要外交部出面 04/18 18:41
法務部到底憑什麼"抓國人"?????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43:30
tinmar: 說穿了 原PO只是在鋪陳法務部該如何撇清責人 04/18 18:42
沒有資料本來就不歸法務部管的事情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45:12
tinmar: 最好法務部那叫擄人 亂扯一通 04/18 18:43
tinmar: 還要"抓"人? 別再搞笑 04/18 18:44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66264 "在台灣警方交涉馬國移民署後,同意先交20人"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65922 "52個台灣人被馬來西亞以非法入境和打工名義,予以行政拘留" "據了解,檢方目前並無這20人的犯罪事證和資料,因此並無案底,"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8:51:49
jia106: 你也不用這麼的替法部開脫,birdy剛也講的很清楚了,或者 04/18 19:28
清楚什麼? 只要有法律問題都是法務部出面? 不是只有法務部才有法律人好嗎?!
jia106: 你去找上禮拜的質詢影片看 04/18 19:28
到底沒有案底沒有偵查或起訴審判案件 法務部的責任是?? 外國說要抓人我們就要跟著去抓?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9:46:54
spa41260: 邏輯清晰給推! 04/18 19:55
spa41260: 也許真的是老了,八卦有一堆鍵盤法官的跳針邏輯真難 04/18 19:57
spa41260: 理解,一直扯自己的犯人自己帶回來審,搞得我整懶趴火。 04/18 19:57
spa41260: 都不考量實際的司法成本,還有我國在國際上的實力。 04/18 19:58
spa41260: 我非法律人都能理解,卻有看似法律人卻狂嗆又狂跳針的.. 04/18 19:59
spa41260: 難道現在法律人一碰上顏色就得轉彎? 04/18 19:59
sbtiagr: 外交部早就準備好要把人帶回來 是法務部打電話叫中國帶走 04/18 20:03
sbtiagr: 你是腿了嗎 04/18 20:03
這是立委質詢的腳本 如果立委說的就是真理 那還需要驗證嗎? 請問是哪個案子?哪個人呢?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20:06:21
spa41260: 樓上的指責消息來自哪裡? 能分享來源嗎? 04/18 20:06
spa41260: 哦,原來是來自黃國昌的不實消息阿!! 04/18 20:07
spa41260: 放心,他是立委,有言論免責權,造謠造得開心的很。 04/18 20:08
spa41260: 我國立委說的話我通常都把他當屁話在聽,尤其是在國會。 04/18 20:08
birdy590: 並不是法務部"出面" 而是它和"高層"的關係比較密切 04/18 20:59
birdy590: 所以外交部陸委會都不敢決定的事情最後都會掉到它頭上 04/18 20:59
birdy590: 另外 今天已經證明菲律賓一名國人離境前法務部有官員 04/18 21:00
birdy590: 打電話給公安"絕對不是叫他們抓人" 還好作業時間不夠 04/18 21:00
birdy590: 這種事情如果不是有官位夠大的授意 "有人敢做嗎"? 04/18 21:02
birdy590: 法務部長都已經承認的事情 就繼續選擇不相信吧 XD 04/18 21:06
通知內容是什麼? 法務部長承認法務部通知對方來抓人? 另外黃委員拿報載硬要說如果不是法務部授權會有人在報紙上放話 那請問一下當初中時報導黃委員的事情時都是黃委員身邊有人放消息給報社的嗎?
aadm: 給spa41260 #1N597sVe 藍色那段提及兩岸警偵協會開會內容 04/18 22:13
aadm: 立委說得當然不見得是真理 但立委拿一樣兩岸開會會議的內容 04/18 22:14
aadm: 來詢問 要釐清蛛絲馬跡 這樣可以被批為造謠 那也是很厲害 04/18 22:15
aadm: 還有在這件事情上最重要的是 同屬行政院底下的部會 這種對外 04/18 22:17
aadm: 的事件上如果立場不一樣 那表示什麼? 行政院是雙頭馬車嗎? 04/18 22:18
aadm: 你當然可以說依法行政 法務部本應就法論法 就像管轄權這件事 04/18 22:19
aadm: 但是對外採取的行動如果還如雙頭馬車 後果不堪設想 04/18 22:21
spa41260: 看完那部分,大意是黃國昌拿一份文件(PTT內容?)說他們在 04/18 22:38
spa41260: 和對岸公安交流會議上,通知對方那一位被發布紅色通緝 04/18 22:39
spa41260: 的台籍通緝犯,應該是這樣吧? 04/18 22:40
spa41260: 我國好像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有沒有必要通知這點 04/18 22:43
spa41260: 我不清楚,請有概念的法學者來解惑一下吧。 04/18 22:44
aadm: 其實早從4/13的委員會 黃國昌的主張就已經很明顯了 一個國家 04/18 22:58
aadm: 派出去的團隊不應該有兩種聲音 這要是要怎麼跟對方交涉? 04/18 22:58
事實不明扯一堆法律名詞要定性念過法律的都知道事實只要差一點就差很多 法務部的意見就是以犯罪制裁的目的言把人帶回來不合適 陸委會 外交部 (沒有犯罪的人) 極力爭取回來 這樣有問題嗎? 不過立委可以把兩個意見當成一邊要救人一邊不要救?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9/2016 01:26:13
birdy590: 法務部長承認法務部有人打電話通知公安"人快要飛了" 04/19 03:44
birdy590: 當然原因是解釋"絕對不是通知他們抓人" 但這解釋沒意義 04/19 03:45
birdy590: 通知的對象也知道是誰 打電話的人尚未公開但會提供立委 04/19 03:46
birdy590: 紅色通緝令對我們來說沒意義 除非自己人也可以送去中國 04/19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