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eero0333: 道交法哪有沒授權監視器逕行舉發闖紅燈拉 05/01 14:01
又要來崩潰了嗎 前面很多法官 律師 法律學者都講很多對違停在道交法上
的規範了 結果你現在跟我扯闖紅燈是怎麼樣XD
※ 編輯: freeclouds (1.163.195.66), 05/01/2015 14:03:36
推 jason0678: 新北市早就錄影取締開單過了,還ㄧ個月平均開2萬張罰 05/01 14:02
→ fxntdsxdr: 柯說要硬幹你是看媒體還是他本人說話 只看媒體危險喔 05/01 14:02
推 JyouItsu: 先幫你補血 05/01 14:03
推 VVizZ: 以後可能回文之前都要先貼五萬字的行政法概論 05/01 14:03
→ VVizZ: 不然整天都會有那個 XXX可以為什麼XXX不行的東西跑出來 05/01 14:03
→ heero0333: 桃園的什麼隱私權 個資法怎麼解釋拉 05/01 14:04
→ VVizZ: 還要有五萬字的法學緒論 跟五萬字的憲法概論 作為基本資料 05/01 14:04
推 evilviolent: 科闢:你看過醫生開刀看書開嗎....疑,我好像是市長 05/01 14:04
推 magamanzero: 推 但是你看一下那些公眾人物們是用什麼理由反對 05/01 14:04
推 fxntdsxdr: 就算是法律也可挑戰和變動阿 不要把法律當聖經在讀 05/01 14:05
→ VVizZ: 不是怕當聖經在讀 是怕有人根本不讀 05/01 14:06
→ magamanzero: 之前跟VV討論 就是修一下自治條例 05/01 14:06
→ heero0333: 闖紅燈監視器有隱私權 平交道監視器沒隱私權? 05/01 14:06
你在跳針什麼 我哪裡有講到什麼隱私權 而是DuoProcess 正當法律程序 懂嗎
→ fxntdsxdr: 重點要看合不合理 如果只看法律那北韓不就天下太平了 05/01 14:06
※ 編輯: freeclouds (1.163.195.66), 05/01/2015 14:07:36
→ VVizZ: 我是有三階層的論述啦 1.適法性 2.修法中手段-目的的討論 05/01 14:07
噓 Aenyie: 你一定是42689.2的同路人 講這麼多 柯P才是對的 你錯 05/01 14:07
→ VVizZ: 3.1跟2都沒問題了 武器在你手上你要怎麼用 05/01 14:07
推 theropod: 先讀在挑戰ok沒問題,可是沒讀就挑戰???? 05/01 14:08
→ heero0333: 什麼正當程序阿? 為啥監視器到桃園變成不正當程序 05/01 14:08
→ fxntdsxdr: 至於那些超前進度和柯粉黨工的就別來亂了 05/01 14:08
→ VVizZ: 那些大老們是有點跳太快 沒有講1就先跳2 律師或年晃或議員 05/01 14:08
→ VVizZ: 有帶到1 1不先審酌也不用討論2 05/01 14:09
推 magamanzero: 對於社會賢達人是只有1是完全不夠的 又不是鄉民... 05/01 14:11
推 VVizZ: 至於柯的問題是他只要3 1跟2他不關心 反正下面的去解決 05/01 14:11
→ VVizZ: 這就是我害怕的地方 05/01 14:11
推 fxntdsxdr: 柯只要3這是媒體操作還是他本人所講 我抱持質疑立場 05/01 14:12
→ fxntdsxdr: 還是有他本人所發布的談話或新聞稿 這我才確信 05/01 14:13
→ fxntdsxdr: 不然拿媒體帶風向詞語去質疑柯這不太好 05/01 14:14
→ VVizZ: 這倒也是 畢竟用文字看不能說很準確 影音可能好一點 05/01 14:15
→ VVizZ: 親見親聞的話是更好 (剛好可以套在對舉發違規上XD) 05/01 14:16
噓 purplvampire: 腦袋僵化就閉嘴,一群只會背法條的書呆子 05/01 14:17
推 magamanzero: 再推一次 這篇有說到解決辦法 05/01 14:18
推 fxntdsxdr: 我是覺得反對方可以對所產生的後果做挑戰但不要定調 05/01 14:19
→ fxntdsxdr: 做定調就沒討論空間這樣對兩造來說就只有衝突而無討論 05/01 14:19
定調的人 似乎是柯文哲 而且是它自己講的
媒體詢問,法官認為裝監視器不具證據力,是否考慮改方向?柯文哲表示,民主國家每人
可以表達意見,但「這次監視器我已經打定主意」,不是全面使用,只用在違停熱點。
如果這句話不是他自己講的 怎麼會全部的媒體 都寫他"打定主意"現在又說只是研議
其實我只能說柯氏的風格如果只是想丟風向球就不要罵人腦袋裝大便跟自己打定主意
這樣後面要收回來真的會很困難,不過柯粉應該都是可以體諒吧?但蜜月期可以有多久?
推 magamanzero: 建議原PO 交通局自行購買那邊可以上色 05/01 14:21
→ heero0333: 執法法源很奇怪啊 應該寫法律 不是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 05/01 14:23
→ heero0333: 執行辦法 管理要點 當法源????????認真的嗎? 05/01 14:26
對沒有念行政法的人我實在很難溝通,法規命令如果有相關法律或是自治條例的授權
本來就是法源 我不太想回來你的原因就是 你不斷的跳針 完全不理會別人說的重點
而且也不認真看完案件的判決書跟相關法律的規定,我花了時間把判決書跟搜尋相關法規
結果你還是給我用跳針的回應而且沒行政法律的概念,花時間跟你解釋根本浪費時間,
只要其他懂我在講問題是什麼的人看得懂就好了。
※ 編輯: freeclouds (1.163.195.66), 05/01/2015 14:35:47
推 VVizZ: 額...刁這個那就寫到最上一階的依據不就好了.. 05/01 14:28
→ heero0333: 本來就該寫那個阿 寫這個是地方行政機關自己當法源ㄟ 05/01 14:29
推 hosen: 就柯P還以為自己是老百姓,只要法律沒規範就可作;忘了自己 05/01 14:30
→ VVizZ: 好像也是啦 雲兄補正一下XD 05/01 14:30
→ hosen: 已經是執政者,角色互換了,限制,侵害人民除非法律有規範 05/01 14:31
→ jason0678: 以前新北市有法源?被開單可以申訴不用繳? 05/01 14:31
→ hosen: 就不能作;執政者要執行侵害人民權利的政策要先取得人民同意 05/01 14:32
→ VVizZ: 這我比較保留 因為他是醫師出身 醫師從事醫療行為應該也 05/01 14:32
推 fxntdsxdr: 柯要做自然有方法可處理但要說他專制硬幹進度也太超前 05/01 14:32
→ VVizZ: 有蠻多規範要遵守的吧 除了治療方式對專業的容許度較高之外 05/01 14:33
→ fxntdsxdr: 要說他硬幹建議拿它發的新聞稿或公開發言來佐證比較好 05/01 14:33
→ VVizZ: 不然醫師執業其實也是跟政府一樣整天被告好玩的 05/01 14:33
→ fxntdsxdr: 不然只用媒體聳動標語來佐證自己質疑反而害了自己喔 05/01 14:34
→ VVizZ: 沒有規定可以作的療法我相信他當醫師的時候是不敢作的 05/01 14:34
→ heero0333: 法規命令如果有相關法律或是自治條例的授權 05/01 14:36
推 nadekowang: 推 05/01 14:36
→ heero0333: 不寫相關法律或是自治條例 直接寫執行辦法 管理要點?? 05/01 14:36
→ heero0333: 認真的????????????????????????????????????????????? 05/01 14:37
請問你有去查詢那個要點的第一條嗎 你連google都懶得google我要跟你討論啥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市容環境清潔維護、
節省稽查人力與提醒同仁愛惜使用本局所購置之移動式攝影機,特依
據《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六條及《臺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第三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別再跳針了 對於你這種不自己找資料來討論的人 跟你討論真的很浪費我的時間...
→ heero0333: 道交法哪有沒授權監視器開逕行舉發闖紅燈跟平交道拉 05/01 14:38
我說的是違規停車 你還要跟我扯什麼 還有昨天就跟你說 判決書的爭點了
你就不去看兩個判決書法官認定的差別 只會一直跳針 跟你討論有啥用阿
桃園那件法官就是認為警察不符逕行舉發的要件 還是屬於當場舉發
平交道那件法官認為符合逕行舉發 相關法官解釋理由跟情狀 請自行閱讀判決書
每個法官可以依據個案的事實去認定是否符合構成要件,當事人不服就上訴 就這麼簡單
這只是第一審....
※ 編輯: freeclouds (1.163.195.66), 05/01/2015 14:41:55
→ heero0333: 還一樣可以不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直接法規命令喔 05/01 14:39
→ heero0333: 道交法哪有沒授權監視器開逕行舉發闖紅燈跟平交道 05/01 14:40
→ pigofwind: heero的問號鍵是壞掉會一直輸入嗎??????????????????? 05/01 14:40
推 fxntdsxdr: 我是建議不要以媒體所講的做佐證 現在媒體素質有多低.. 05/01 14:40
→ heero0333: 那個法源依據-法律在一開始就該寫了 不是事後補充阿 05/01 14:40
→ heero0333: 法律有規定不能問號逆拉????????????????????????????? 05/01 14:41
噓 leecoco: 不行。我就是顆粉。 05/01 14:41
→ fxntdsxdr: 還有就是不要在那柯粉黨工 對事情討論完全沒幫助 05/01 14:41
→ pigofwind: 沒有規定呢,只是跟排版失敗一樣會造成難以閱讀 05/01 14:42
→ heero0333: 只是第一審咧只是第一審咧只是第一審咧只是第一審咧只 05/01 14:42
推 icl30906: 支持你 05/01 14:42
→ heero0333: 行政機關可以 就是要這要做 不服可以去法院提撤銷阿~ 05/01 14:43
→ pigofwind: 同意fxntdsxdr,互罵黨工柯粉的確對事情沒啥幫助 05/01 14:43
是阿 可是當他說只看媒體危險的時候 怎麼沒想過那些出來幫柯文哲辯護的人
也只是找出一個新聞連結說,說誰誰誰也是這麼幹,為什麼大家不去罵 blablabla
那請問這些人例如舉出平交道跟監視器取締環保違規的人 它們有先去搜尋相關判決跟法
律嗎? 我很願意認真來討論相關的法律上的問題跟爭點,但是大家就拿法律規範跟判決
理由來討論,扯東扯西的連別人提的資料都不去搜尋查證,這樣子誰討論得下去。
我無意為任何人辯護 我只就法律規範跟行政事務影響就討論,基本上行政首長發言應該
謹慎,應該跟所有幕僚討論以後再說明決策跟所有的建議,丟了一個東西出來,
然後才說自己還沒決定,法律是該服務人民,但是法律是由民意決定的,在法律未獲
修正之前,只用自己主觀對法律的看法,就說人家腦袋裝大便,這點就不是很好。
我想今天最大的爭議幾乎都是這邊開始的。
推 magamanzero: 貼標籤是政治上最喜歡的手法 05/01 14:43
※ 編輯: freeclouds (1.163.195.66), 05/01/2015 14:50:27
→ pigofwind: 我第一次聽過有人主張行政機關可以明知違法而行政的... 05/01 14:44
→ heero0333: 行政機關依據個案事實去認定符合構成要件 不符去撤銷阿 05/01 14:44
→ heero0333: 我第一次聽過有些判決要依據個資法 有些可以不依據的 05/01 14:45
→ balberith: 裁罰性不利處分還有授權明確性原則要顧慮,道交法雖然 05/01 14:54
→ balberith: 有規定但是欠缺明確直接的規範,所以警政署第一時間縮 05/01 14:54
→ balberith: 起來是有原因的,反而是交通部在暴衝... 05/01 14:55
→ fxntdsxdr: 柯說腦袋裝大便是食古不化的人吧 又沒針對誰做謾罵 05/01 14:55
→ fxntdsxdr: 還有就是柯又沒說如何執行你何必替他定調他就是要蠻幹 05/01 14:56
→ fxntdsxdr: 你所做的推測也是媒體所帶出來的蠻幹理論之上的產物 05/01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