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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錢建榮/拒絕「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5246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 台北市長柯文哲挾其超高人氣,以整頓交通秩序為由,多次要求警察就市區「違規停 車熱點」加強取締,甚至主張直接以路口監視器畫面舉發違停,即使各界多有違法質 疑,柯市長仍一意孤行,並以所謂「法律是服務人,不是人去服務法律」的說法,認 為被法律條文限制行動的人,根本是「腦袋裝大便」。 個人駕駛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屬憲法第廿二條所保障之資訊自決或隱私權,就 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以及在何種範圍 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 控制權的權利,這也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保障個人資料之目的。國家設立監視 器攝錄駕車過程儲存集合,要做為違規停車的證據使用,就是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與 處理。其使用必須受到設立目的之限制,只有在法定例外事由下始能為「特定目的外 之利用」。 不論北市或各縣市路口設置監視器,別說法律依據欠缺,依據地方自治法規僅限於犯 罪偵防治安目的,也只能以此類重大公益,才勉強允許如此普設監視器監控的「法治 」現象。如欲將原來用做治安維護的監視影像移作為單純交通違規處罰之依據,自屬 超出法律限制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除非法律另有明文或當事人同意,否則要符 合「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事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 單純的違規停車,甚或闖紅燈行為,絕對不可能與國家安全扯上關係,至於空洞不確 定概念的「增進公共利益」,更不該是侵害個人資料的藉口。 舉發交通違規的「逕行舉發」程序,因為剝奪被舉發人的事前聽審權,所以法律僅允 許特定違規種類,無重大危害的違規停車就不在法律允許之列,特別的是仍必須符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的「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其行為違規」。柯市長不論是否瞭解上述個人資訊自決權的憲法意義,至少在社 會反彈後,以所謂折衷態度表示,只在十大違停熱點設監視器舉發,因為「有些地點 遭檢舉違停的接近一萬次」,警察局為了取締要派人廿四小時在那裡站崗,「你要讓 警察在路邊當稻草人,乾脆用攝影機開罰單」。 令人不解的是,如果真有地點遭檢舉違停接近一萬次,柯市長要做的根本不該是派警 察廿四小時站崗,更不是裝設嚇阻甚至舉發違規用的監視器,而應該是檢討該地點違 停的合理性,以及想辦法在附近增加人民可以停車的地點,這才是柯市長口中要「服 務人民的法律」;一味以嚴苛不合理的法規去服務柯市長「形式秩序至上」的感情, 才是柯市長不屑的「人去服務的法律」吧! 更別說即使針對舉發違停專設監視器,仍然有牴觸法令之嫌,簡單的說,《道交條例 》固然容許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來逕行舉發違規,但仍然必須以「當場不能或不 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為前提,這也是現行實務所以只針對「闖紅燈」與「超速」,此 兩類「驟然即逝」難以當場舉發的違規行為,設置有「照相」(也非監視器)設備的 原因。「別讓警察或柯P不開心」的廿四小時執勤,絕非此處的「當場不能或不宜」 。且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還將「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者」排除在固定式科學 儀器(監視器)之外,因為單憑固定角度的影像或靜態相片,勢必不易證明駕駛人有 無在現場或車內,且侵害駕駛人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而爭議叢生。又一律依監視器 舉發違停,不論是否情節輕微的單純人、貨上下車,或深夜時段得免予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更有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 的濫用裁量權之虞。 行政機關長期漠視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無據、無端及無理的恣意在機關間流 用個資,才是對於人民隱私權莫大的侵害,這與違法通訊監察帶給人民的恐慌程度與 感受,實無二致。自認英明神武的政府以追求效率或公共秩序為名,毫無設限的監控 人民生活,鉅細靡遺的掌握個人資訊,而將法治國的提醒視為「腦袋裝大便」的意見 ?眼下不禁浮現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在《一九八四》描述「老大哥」就在你身邊 的情境。我們真要容許「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 == 比起蘋果報導的不完整,還是直接看看這篇論述清楚的文章吧! ※ 引述《blum (BLUM)》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監視器抓違規免罰 法官嗆柯P「看誰腦袋裝大便」 -- ◢█◣ / 掰~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17.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199749.A.1CC.html
allenmusic: 不是法律系 就會鬧笑話 偏偏法律系都做的不好 04/28 13:43
fallheart: 居然跟柯皇講法… 04/28 13:44
Mayinggo: 柯粉看不懂啦 04/28 13:44
agn01254876: 覺得你上色還是會有人說看不懂 04/28 13:44
我盡力惹 ˊ_>ˋ
holioholio: 不是非法律系鬧笑話 而是柯文哲目中無法律 太可怕了 04/28 13:45
tortoise1017: 問一下 人在裡面就不算違停嗎 囧? 04/28 13:45
重點是 剝奪被舉發人的事前聽審權 譬如說是爆胎或故障,在一般情形下警察伯伯是不會開單的 但設置自動感測的機器以靜態的照片開單,被舉發人只能在開單後再進行申訴 類似的故事可以掰很多,總之要這樣搞必須: 1.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其實這點在駕駛人「不在場」的時候是有符合的) 2.具有重大危害 針對違規停車實在是太不符比例了 ( ′-`)y-~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17.92), 04/28/2015 13:54:08
olaqe: 爛法官唱高調 守法正直的人你拍一萬張也是無用 04/28 13:45
ksan6960: 為啥法官都要講那麼長 直接說違法就好 04/28 13:46
theropod: 理組:柯p沒錯,錯的是文組 04/28 13:46
ksan6960: 屁話一堆沒重點 04/28 13:46
orinsinal: 柯粉只吃柯的口水吧 04/28 13:46
tortoise1017: 我是覺得 加上 觸發時間限制和告示 就可以解決了 04/28 13:47
Mayinggo: 是你自己看不懂吧 沒重點 呵 04/28 13:47
ttykimo: 那就修法吧 扯一堆跟本儀器都可以解決的問題 04/28 13:47
orinsinal: 小心,可能柯丕過幾天就要轉彎了 04/28 13:47
oSCo: 學法的,但支持柯,法官把柯當笨蛋,但是他想的在更高層次了 04/28 13:47
orinsinal: 到時瞎挺的柯粉都被拋下啦 04/28 13:48
m36580: 錢法官的論述雖然有道理又清楚,但還是會有人不屑看只愛罵 04/28 13:48
onstar: 現在的法律無法解決問題,就開思考修改法律了。 04/28 13:48
ksan6960: 重點還是po主標得 樓上沒事吧 04/28 13:49
ezpeer15: 台灣人愛吃罰單 不要怪柯P跟法官 04/28 13:49
happy138: 2恐龍法官 04/28 13:49
bond30422: 守法正直拍一萬張也沒用 哪天他就說看你手機 04/28 13:50
ksan6960: 你跟講原文哪邊有直接講重點 04/28 13:50
olaqe: 每天上班開車遇到一堆中線急切左轉 不管三向號誌的廢渣 04/28 13:51
olaqe: 拜託快把這些違法的抓起來 還給守法的人安全的道路 04/28 13:51
bucha: 這篇論述這麼清楚還說沒重點= = 來鬧的嗎 04/28 13:51
onstar: 講一大堆資訊隱私權,然後一堆闖紅燈的最好不會撞到法律人 04/28 13:52
Yanrei: 雖然錢法官上次判我們輸,不過這case還是支持他……XD 04/28 13:52
ksan6960: 我說的沒重點是沒一開始直接說柯p違法 04/28 13:53
onstar: 在違法者的權益對面,是無辜者的生命、身體法益。 04/28 13:53
ksan6960: 全部看完當然知道他要說啥 就是字太多了 04/28 13:54
noabstersion: 推這篇 我選柯P當市長不代表認同他說什麼都是對的 04/28 13:54
birdy590: 個人駕駛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屬憲法第廿二條所保障 04/28 13:53
birdy590: 之資訊自決或隱私權? 這理論哪來的 04/28 13:53
birdy590: "想辦法在附近增加人民可以停車的地點" 誰說一定沒得停? 04/28 13:55
birdy590: 違停熱門地點和附近缺少停車位, 兩者間沒有因果關係 04/28 13:56
1.監視系統既然能辨識個人的身分、位置等個人資訊,那自然與隱私權相關  即使是在公共場合,人民依然有對其個人領域事務相關之資料有控制揭露與否之權  因此,把人力改到螢幕前「24小時」監看是絕對不可行的方案  但是設置自動感測的機器還可以再往下一個層次進行討論 2.一個地方會成為違規熱區,一定有他的理由,並不一定是加強查緝就可以解決  也可能是道路設置不符需求,所以只有找出原因才能治本
bcharles: 行政目的! 看到沒? 柯屁真的該下跪道歉 04/28 13:56
jehow: 違停太多反而變成沒錯 大概變商圈的錯 熱門商家不該在此設 04/28 13:58
nixon: 讀者投書會被刪, 還是回文例外?04/28 13:59
olaqe: 那政府的逕行舉法怎麼可以?根本沒有讓我行使我的基本人權04/28 13:59
nixon: 行車紀錄器舉發也要在徑行舉發項目中啊04/28 13:59
heero0333: 剝奪被舉發人的事前聽審權 行車紀錄器舉發呢?04/28 13:58
heero0333: 紅單是通知單 通知違規人到案說明 後面才接著裁罰處分04/28 13:59
heero0333: 後面的處分書做成前 有充分時間可以說明 到底是或不是 04/28 14:00
heero0333: 解釋下 行車紀錄器舉發跟監視器舉發之剝奪事前聽審差異04/28 14:09
這部分拿現行的《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辯駁是很無趣的 因為這是一個「因為現在法律長這樣,所以就應該這樣,這樣很有道理」的邏輯 因此,就在這邊再說清楚點。 1.行車紀錄器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民眾拍攝後檢舉,此時並沒有節制公權力的問題。  第二種即是警方拍攝後舉發。這是警方巡邏時發現,但因車主不在場無法簽收所以  先開一張小白單嗣後再補寄紅單。  也就是說此時的行車紀錄器是巡邏員警的紀錄工具,單純屬於「事後」佐證的用途  ,沒有隱私問題。同時也因為駕駛人不在現場所以不存在事前聽審問題。 2.使用監視器舉發也分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將巡邏警力改到螢幕前監視,使之成為「  主動」偵查的工具,這光在隱私權的層次就無法過關了。  第二種是設置固定式科學儀器去取得證據資料的情形,在這個階段才會討論到所謂  的「事前聽審權」,更準確的來說這裡的問題是「駕駛人在場的紅線違停,以固定  之科學儀器逕行舉發,有無傷害駕駛人之事前聽審權?有無符合比例?」  (會將問題限縮到這麼明確,是因為「駕駛人不在場」的情形不可能存在。透過儀   器設備舉發,感測公式一定是:感應器承受到X重量持續Y時間,或固定點被遮   斷Z時間,即開始記錄。在這種情形下,駕駛人是「必然」在場的。)  (1) 因為此時駕駛人是在場的,所以他的陳述機會很明顯是被剝奪的。此外,假使    警方在場,進行舉發也不似闖紅燈或超速有較高的執行難度。  (2) 因此再向後看看,剝奪「事前聽審權」與舉發「違規停車」是否符合比例?    這部分我也是認為不符比例,因為違規停車是單純對交通造成妨礙,本身的危    害程度並不如闖紅燈或超速來的重大,尚不足以成為剝奪其陳述意見的理由。    況且,因違規停車導致道路縮減而發生的車禍,多是以車輛急切、超速、未保    持安全距離等為主因,違規停車已經是屬於次因了。 == 「設置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這種情形爭議其實是比較小的 因為特設儀器本身可以避免掉「行政目的」變更的爭議(無限制增加用途的疑慮) 只需單純就「比例原則」、效益評估下去討論即可 一、目的性:「降低違規停車比率」或「提高舉發違規停車效率」(不確定目的是哪個)       是否為正當、合法的目的? 二、適當性:「設置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是否能達成前項目的? 三、必要性:「設置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是否為侵害最小的手段?       其他可能手段:委由行政助手開小白單、調整道路設計、提高處罰等。 四、衡平性:「設置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與被侵害的法益有無衡平?       可能被侵害的法益:隱私權、事前聽審權(陳述意見權)等。 五、效益評估:科學儀器建置的成本及成效等評估。 以上,就交給大家自由心證吧 ˊ_>ˋ
orinsinal: 政治人物fb都能po了 04/28 14:00
orinsinal: 明確有理的文章爲何不能po?見不得柯p走下神壇? 04/28 14:01
Shakerzero: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這樣做所以不能這樣做,扯一堆 04/28 14:06
Shakerzero: 把單純的事情說的複雜我覺得未必加分啦 04/28 14:07
c568221: 有理給推 04/28 14:08
killeryuan: 推 04/28 14:11
lunkk: 但是 並排違規停車 卻會對他人行車安全造成危害 04/28 14:14
lunkk: 並排違規停車算不算蓄意殺人 04/28 14:14
lunkk: 多少交通意外是因為違規停車造成的死角產生的 04/28 14:15
lunkk: 總不能永遠不對此進行改革吧 04/28 14:16
spyU06: 合理推 04/28 14:17
oidkk: 推 04/28 14:19
allforyour2: 停車格又不是有人想停,忠孝橋下來補習班門口一堆 04/28 14:23
allforyour2: 何況現在違規停車導致的事故都把違停當主因了, 04/28 14:23
allforyour2: 不像以前違停沒被撞就沒事。超速反而影響更小。 04/28 14:24
Kmmmmmmmmmmt: 交通問題 快才是重點 若市區都乖乖的不超過50公里 04/28 14:32
Kmmmmmmmmmmt: 時速 死亡車禍會少很多 04/28 14:32
FenixShou: 推 觀念非常正確 邏輯很清楚 04/28 14:54
aidao: 04/28 15:02
shonbn: 文章很清楚了 標題就講老大哥 如果不知道老大哥那也沒辦法 04/28 15:02
husky5566: 這篇沒爆? 04/28 15:11
owenkuo: 笑死人,檢討違停合理性? 04/28 15:26
owenkuo: 台北違停熱點就是一堆貪方便,貪方便還有法官幫你主張正 04/28 15:27
owenkuo: 當性??? 停車格不夠???最後一個停不到的人永遠會說不夠。 04/28 15:27
owenkuo: 台灣有這些法律從業人員,難怪黑心商品偷倒廢水違停這種 04/28 15:28
owenkuo: 沒公德心的大惡小惡一直發生,反正會有蛋頭的徒孫高舉 04/28 15:28
owenkuo: 人權大旗幫黑心廠商違停鯛民護航,怕什麼~~~ 04/28 15:29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17.92), 04/28/2015 17:54:16
jesiuty: 快笑死都說那麼清楚了還有人說修法這要修憲才有可能 04/28 15:43
jesiuty: 為了違規停車無腦挺柯來修憲吧 國家會這樣不是沒原因 04/28 15:45
Mercuryben: 推 該修正的是法規 立委諸公阿... 04/28 15:47
jesiuty: 網路發達 人民素質低落一堆小屁孩只會酸腦袋 04/28 15:47
jesiuty: 開放民間拖吊重點巡邏 為了賺錢幾台也拖光 搞到要修憲 04/28 15:52
pTTer00: 推原文 04/28 16:26
mild7no1: 混蛋!你不只忤逆柯屁!還幫違法的人辯解!你一定是沒 04/28 16:54
mild7no1: 穿褲子的9.2!來啊~PTTer們!上!讓他知道什麼叫做謗柯 04/28 16:55
mild7no1: 者死 04/28 16:55
john50710: 推,盲目的鄉民要再多想想 04/28 17:34
albert206: 推錢法官 04/28 17:59
ZismorethanB: 推,雖然柯P很聰明,但不見得在法學領域上專業;德 04/28 18:42
ZismorethanB: 國之前也是讓政府無限制擴張公權力,後果大家都知道 04/28 18:42
ZismorethanB: 了不是嗎...... 04/28 18:42
所以大家要想,今天是柯文哲所以大家接受嗎?那麼今天是馬英九大家還接受嗎? 市長會換人,但政府、法規是延續的,放出去的權力是難收的 ( ′-`)y-~
alenn: 違停 光開車門和路線切換就是大問題... 04/28 18:52
w3160828: 推 這篇比記者斷章取義好多了 04/28 20:04
tagso: 推 04/28 20:18
MoonMan0319: 這篇要推啊 04/28 20:49
lazyojin: 柯P很多價值觀都很有問題 柯粉不要一昧的護航 04/28 21:58
flew: 投書自由 果然統媒不意外(?) 04/29 00:59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17.92), 04/29/2015 11:47:40
Nomoresin: 推 04/29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