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rewer5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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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陳佩琪挺夫 「員警盯和監視器有何不同」
時間Sat May 2 12:03:31 2015
我想到一個可以完整規避現行法律規定警察不得使用監視器舉發的解套方法
1. 市政府讓員工以私人名義和附近住家商辦協調,租下外牆的使用權,插上監視器錄影
,這時候是用私人名義所為的行為,與市政府無關,效果等同一般住家商辦的攝錄影
機。而24小時不間斷對路口拍攝,因為是公共場域,在合理隱私期待下,並沒有隱私
權可以主張。
2. 該私人錄製的影片,LIVE上傳至Youtube設定為公開, 由市府員工或交通警察在辦公
時收看,發現有違法停車情事,剪輯成片段並整理為證據。此時公務機關收看的,是
私人錄製的影片,所獲得的資訊也不是由公務機關所收集的,公務機關所收看的,乃
是原本就公開於公眾場合的由私人散佈的合法資訊,任何人均能使用。而且於公務時
收看網路上的任何交通訊息,與其職權本有重大關聯,難指為違法。
3. 但由於此時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的逕行舉發的規定,警察機關無法
因為Youtube上拍到了違規停車而主動開罰。所以在員工下班後, 用私人名義以同法
第7條之1向警察機關檢舉,警察機關收到檢舉之後,就可以合法調查私人錄製取得的
Youtube影片,來認定事實而為舉發。
4. 以上全部的過程都是以私人名義做成,與公權力無涉,也全部均屬合法。
公法成功遁入私法。
5. 如果論者認為這種方法有問題,那就必須對全部的私人持有的行車紀錄器、攝錄影機
、監視器的適法性提出挑戰。
※ 引述《whour (whoami)》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2.完整新聞標題: 陳佩琪挺夫 「員警盯和監視器有何不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3.完整新聞內文:
: 台北市長柯文哲決定在十大違停熱區用監視器來開單,連日來引發諸多爭論,他的夫人陳
: 佩琪今晚在臉書發文表示,她自己是一般人,24小時抓違停,「利用員警的眼睛和監視器
: 的眼睛到底有何不同?」
: 陳佩琪表示,他們大多數都是利用大眾運輸工具、自己不開車,不覺得用監視器抓違停有
: 什麼影響,但她認為附近居民應該很贊成。她表示,雖然輿論認為,法律規定監視器不能
: 拿來抓違停,市長該依法行政,但她質疑到底用員警24小時盯著和用監視器24小時盯著有
: 什麼不同,「法律規定員警的眼睛可24小時盯著熱點違停區,但監視器不行?」(劉育良
: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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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kejr: ....挖 這招很神.... 05/02 12:04
噓 ivorysoap: 公務員上班可以看YOUTUBE? 05/02 12:04
→ e1q3z9c7: 正確的法律就該通過 不該畏首畏尾的 05/02 12:06
推 ilikeilike: 威喔 05/02 12:06
推 slent67: 給2f 真的可以 05/02 12:06
→ bluenight251: 私人名義 租金誰付? 05/02 12:06
→ vajra0001: 對阿 辦法是人想的 05/02 12:07
推 silentence: 你 得 到 他 了 05/02 12:07
推 darkage: 放大絕啦! XD 05/02 12:08
推 showwin: 不用這麼麻煩吧 學日本外包給企業處理 05/02 12:09
推 ewqewq123123: 你淫惹~ 要看丟到youtube上一起看,讚喔! 05/02 12:14
推 puam4444: 丟到YouTube上直播,一定很多閒人會幫檢舉。連請人都不 05/02 12:18
→ puam4444: 用 05/02 12:18
→ liquidbox: 你先去搞懂個資法跟隱私權有什麼不同 05/02 12:23
→ balberith: 不用那麼麻煩,網路直播"違停熱點路況"就很多小幫手了 05/02 12:24
推 TokyoHard: 是啊.一堆人檢舉,警察照檢舉開罰就好XD 05/02 12:54
噓 deathsheep: 天真 05/02 15:01
噓 Verola: 委託執行公務的私人一樣受行政公法約束XDDDDDD 05/02 16:02
噓 john50710: 哈哈哈哈推樓上,公法發展幾百年就有人這樣做啦 05/02 16:05
公權力行為藉由私法形式達成任務時仍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憲法和行政法原則的拘束
這我知道啦
不過那畢竟是理論上與應然面是如此
在實然的客觀層面觀察那些人根本是數個完完全全不同的主體
除非行政法院有上帝視角
否則在程序上根本無從判斷
更何況像這種行政機關事實上利用既存資訊的情況比比皆是
又如何能知悉他們之間存在契約關係而執行行政私法行為
法院何以能因此而形成心證呢~
我認為是不可能啦
※ 編輯: screwer5566 (42.79.34.225), 05/02/2015 20: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