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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其實根本的問題在於,社會上有很多東西,其實都不見得符合比例原則的! : 比方說我昨天舉的例子,在捷運和公車上裝監視攝影機, : 照下來的大概都是些阿婆掉錢、為廷摸奶之類的雞毛蒜皮小事, : 因此這樣的做法顯然不合比例原則; : 但問題是,萬一如果我們把它都撤掉了,結果遇上鄭捷,那該怎麼辦? : 所以比例原則是一個大方向,但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東西是必須取捨的。 : 回過頭來說,在違規熱點裝監視器,是不是一種值得取捨的社會公益, : 就像防止鄭捷犯案一樣呢? : 有些人認為是,也有些人認為不是。 : 所以結論就是兩邊因為立場不同,找不出交集, : 簡單說就是四個字,"各說各話"。 : 桑德爾在"正義: 一場思辯之旅"裡面也講過了,到底要不要把胖子丟下去? : 如果把胖子丟下去不道德,那把馬英九丟下去是不是就比較道德? : 我想很多人或許都會認為"如果把馬英九丟下去能擋住火車,那就丟啊", : 但是也會有不認同的9.2,或是認為"狗的生命也是一條命"的狗本人士吧??? : 所以就是這樣一回事,這是一個討論不出什麼玩意的論題, : 柯文哲還會繼續拋新話題,而禮貌生一派接下去也還會繼續找他麻煩... : 就這樣子了。 既然禮貌生一派被說成是找麻煩派, 那就看看呂秋遠怎麼說的, 好啦,我知道很多人也會批評他也是腦袋裝屎的, 不過他已經有這個覺悟了. http://tinyurl.com/qfxldr8 呂秋遠 12 小時前 · 編輯紀錄 · 冒著被指責腦袋裝大便的風險,我還是寫了這篇文章。 如果違反交通規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的規定,原則上必須是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才有開單的權限,如果是違規停車,則可以由 經過訓練的交通助理開單。 例外規定也有,第一種情況,就是民眾逕行舉發(第7條之1),查證屬實後,可以由上述 人員開單。第二種情況(第7條之2),則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可以 逕行舉發。所以,根據條例規定,政府以「符合使用目的」的攝影機或是相機拍照,逕行 舉發「超速」是可以的,但如果市政府(非民眾)要以拍照或攝影處理違規停車,必須 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舉發」的前提,而且駕駛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依法來說,違規停車,不論臨時或非臨時(駕駛人不一定在場),如果要開罰單,都得 現場開單,不能逕行舉發。除非是符合第7條之1(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與 第7條之2(逕行舉發,需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違規類型也有列舉 限制)的情況,才可以用照相或攝影的方式舉發。 這麼說來,違規或併排停車可不可以由市政府照相或攝影逕行舉發?依法來說,違規停車 與超速不一樣,確實符合特定要件才行,也就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 駕駛人必須不在場。但是如何證明「不能或不宜」?如何證明駕駛人不在場? 是以,如果台北市政府堅持要定點照相或攝影舉發,又不能證明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舉發 ,以及駕駛人不在場,將來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取締規定,駕駛人 只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罰單也有很高的機會被法官撤銷。 遑論另一個層次較高的觀點,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路口的監視錄影系統使用目的 ,主要在「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與一般用以取締超速或闖越紅燈之自動照相系統 設備不同,所以他機關僅於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用之必要時,始得調閱、複製,治安警察 將該監視器所攝得有關被違規人於系爭路口之車行資料,提供交通警察,作為處罰之事實 依據,係就治安所需而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16條所定7 款例外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如果無法提出該以犯罪偵防目的而設置之監視系統攝得資料,何以 得提供交通警察作為案件裁罰基礎之法律依據,又如何符合前揭例外事由,就會是違法 取得個人資料,衡諸其對於人民隱私權之侵害係屬重大,難以經由比例原則之衡量而獲致 合法之結論,應該無法作為裁罰事實之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80號判決 ,也同此見解) 換言之,違法取締所製作的罰單,除了可能被行政法院撤銷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8條的規定,台北市政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還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能得負擔 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法律當然要為人服務,可是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們只能就現行的法律取締交通違規, 否則不就是人治超越法治?照相可以取締超速,因為於法有據、抓肇事逃逸可以用監視器 ,因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的法規就只是有條件的同意以科學儀器取締違規停車, 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監視器處理違規停車,那麼將來台北市政府可能要面臨罰單撤銷與 求償的問題,市長準備好了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0.35.59.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58040.A.D9C.html
bbdirty5566: 柯粉:黨工不意外 04/30 09:41
corlos: 市長太沙豬了 04/30 09:41
D900: 寫這些,沒閱讀能力又不懂法律的還是不會看 04/30 09:42
Mayinggo: 柯皇萬歲萬萬歲 04/30 09:42
JyouItsu: 上色還是有人會無視 04/30 09:44
smalltwo: 7-2條寫的怎跟他說的天差地遠... 04/30 09:45
smalltwo: 不管是闖紅燈超速還是違規停車要逕行舉發都要當場不能或 04/30 09:46
smalltwo: 不宜攔截才能逕行舉發.哪有超速跟違規停車不同的區別 04/30 09:46
有差別.違規停車就是要駕駛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自103年3月31日施行 修正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 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 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 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 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aa01081008tw: 各種論點都有也討論到爛了...真不爽記得你4年後選票 04/30 09:47
smalltwo: 再來就是駕駛人不在才能開的條件是"非固定式"科學儀器 04/30 09:47
tortoise1017: 所以他有說如不行要討論修法 囧 一堆人在跳針 04/30 09:48
smalltwo: 才有的限制..怎會隨便套在固定式的上面 04/30 09:48
zsyian: 警力吃緊,無法到場進行"當場"舉發...就是一種"不能"了 04/30 09:49
pttx6714: 結論 先修條例 再架攝影機 04/30 09:50
Entropy1988: 結論 法律跟不上這個方案 04/30 09:51
好吧,那我們只好請柯P當中華民國總統+立法院長+司法院長來滿足你的需求了.
hcwang1126: 不要起爭議啦 不如熱點機動罰十倍 這應該市長就可以決 04/30 09:56
VVizZ: 警力吃緊 可以聘交通助理阿 你建制系統要錢 還不如聘交通 04/30 09:57
VVizZ: 助理 順便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率 04/30 09:58
VVizZ: 母法都明定可以由交通助理來作了 濫用警力的還是警察局本 04/30 09:58
VVizZ: 身阿 04/30 09:59
VVizZ: 而且交通助理也沒說要怎麼聘 改成論件計酬效率應該會不錯 04/30 09:59
Entropy1988: 可是市長也不能違法啊。那要讓法律跟得上時代是誰的 04/30 09:59
Entropy1988: 責任? 04/30 10:00
VVizZ: 這不存在法律跟不上時代的問題阿 04/30 10:01
VVizZ: 是你手段選擇的價值判斷問題 04/30 10:02
w10211: 終於看到同論點了。警力不足就是種「不能」啊。當然照目前 04/30 10:02
w10211: 的法條來說是不合法。所以就是要修法啊。法條就都不用修? 04/30 10:03
連法條適用爭議都這麼大了, 為了這個爭議修法只為了讓一個市長的政策可以過關, 我就說直接讓柯P當中華民國總統兼任五院院長, 這樣一切都沒問題了,對吧?
ychih5566: 柯硬要監視器不討論其他方案 以解決問題看難道不奇怪? 04/30 10:03
w10211: 都不能與時俱進? 04/30 10:03
smalltwo: 你把條文找出來了還貼出來是要打呂秋遠的臉嗎?? 04/30 10:03
smalltwo: 七條逕行舉發的種類裡面是不是有科學儀器採證這一項 04/30 10:03
smalltwo: 違規停車必須駕駛不在場才能開單的情形是不是只有非固定 04/30 10:04
smalltwo: 才有??固定式的明明就不管車主在不在都可以開 04/30 10:05
那要科學儀器採證,不是監視器採證. 監視器採證得符合呂所說的要件. 科學儀器就是要先證明它的有效性沒問題, (例如超速/闖紅燈照相), 才能當作是科學儀器.
VVizZ: 又還在跳針警力不足 母法都說得由交通助理去做了 誰叫你 04/30 10:05
VVizZ: 傻傻的派警察在那當稻草人的 04/30 10:05
smalltwo: 可以派交通助理員呀.但是交通助理員不比警員.要知道預算 04/30 10:06
alamabarry: 文組的就是很愛原地打轉解釋法律吵來吵去 04/30 10:06
VVizZ: 法律允許的辦法你不去走 偏偏要走爭議大的又要修法 04/30 10:06
alamabarry: 系統設備改一改功能不就解決問題了 04/30 10:06
smalltwo: 這玩意..卡在議員手中...現在交通助理員的功能其實就只 04/30 10:06
VVizZ: 然後修法過程又要吵一輪 三年五年過去了 04/30 10:06
smalltwo: 剩下看違規照相舉發了 04/30 10:07
alamabarry: 改成違規照相機不就好了 04/30 10:07
VVizZ: 都知道預算卡在議員手中 那議員不會卡你修法嗎 04/30 10:07
smalltwo: 預算可以大筆一揮就劃掉.修法送進去沒啥合理的理由也沒 04/30 10:08
smalltwo: 有預算好弄 04/30 10:09
VVizZ: 交通助理應該是兩邊都可以解套的折衷方案 看要不要而已 04/30 10:09
VVizZ: 既合法又有助達成行政目的 還有促進就業的附帶效果 選我 04/30 10:10
VVizZ: 沒錯 04/30 10:10
quii11: 超速~比較容易符合「不能或不宜」~違停會有駕駛在不在場~ 04/30 10:10
VVizZ: 不然人權觀跟效率觀兩派永遠在那裡幹來幹去 什麼事都辦不了 04/30 10:10
quii11: 需要證明~~ 04/30 10:11
smalltwo: XDDDDDDDDDDDDD這位大哥.您知道這邊指的科學儀器就是 04/30 10:12
smalltwo: 照相攝錄影機等可以科學採證的儀器嗎 04/30 10:12
nike00000000: http://goo.gl/0Nhbac 04/30 10:13
smalltwo: 交通部公布的科學儀器位置.就是指固定式違規照相機 04/30 10:14
nike00000000: 法國 立法者表示: 04/30 10:14
smalltwo: 至於說啥有效性..那是不是只要監視器被認證為可信任的 04/30 10:15
smalltwo: 有效性沒問題就可以當科學儀器來舉發呢 04/30 10:16
問題是台灣目前立法方向, 就是儘量排除監視器的使用範圍以及嚴格限制取證時機.
amovie: 其實呂秋遠說的正確 民眾檢舉 就能用攝影舉發 04/30 10:19
amovie: 並不是像腦子裝大便的人 說三洨監視器都不能使用 04/30 10:20
amovie: 違停熱區 之所以叫違停熱區 就是有很多人檢舉 04/30 10:20
amovie: 違停熱區必定符合第7條之1(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 04/30 10:21
那個是要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但是你不能說熱區就符合7-1.
D900: 果然有人連基本的法條閱讀能力有都問題... 04/30 10:22
amovie: 違停熱區想用監視器開單 就是要解決員警無法現場開單 04/30 10:29
D900: 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之規定,限制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 04/30 10:29
amovie: 只要清楚說明 檢舉如何符合第7條之1 就能用監視器開單 04/30 10:30
D900: 舉發者才可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違規。違規停車有何 04/30 10:30
D900: 當場不能或不宜開單舉發之情形?根本就排除以科學儀器開單 04/30 10:31
D900: 取得證據資料的情形,還跳針啥固定式、非固定式 04/30 10:32
所以要先證明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 然後再證明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之後才能使用儀器錄影採證違停. 但是駕駛人如果不在場,怎麼可能當場不能或不宜呢? 這個條文訂的真有玄機. 基本上就是只能執法人員親自到場或是民眾告發才能開單了.
smalltwo: 問你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有何不能或不宜 04/30 10:32
amovie: 熱區中不缺檢舉 如何符合7-1 更是很簡單的事 04/30 10:33
D900: 第7條之2第1項的眉角,就在前提需當場不能或不宜 04/30 10:33
smalltwo: 闖紅燈有啥不能或不宜?你沒看過在路口直接攔闖紅燈的嗎 04/30 10:34
smalltwo: 警方不在現場要怎當場開單???莫名其妙耶 04/30 10:34
smalltwo: 不能設置警力24H站崗還不叫不能的話.什麼叫不能 04/30 10:35
smalltwo: 照你的解釋把所有警力鋪到每一個路口兩位就沒有不能的 04/30 10:36
smalltwo: 問題了齁~~ 04/30 10:36
smalltwo: 還說有法條閱讀能力咧..根本呵呵 04/30 10:36
D900: 事實上可派員,就無客觀上不能的情況,違停的區域非 04/30 10:36
smalltwo: 事實上每一個路口也都可以派員呀~~~少自己解釋好嗎 04/30 10:37
amovie: 事實上就是無法派員 才開始討論用監視器 04/30 10:37
D900: 如高速公路不宜逕行開單者,即無不宜之情形 04/30 10:37
D900: 不能24小時派員警站崗是主觀不能,不是客觀不能 04/30 10:38
D900: 要不要去翻一下主客觀不能的差別 04/30 10:38
D900: 根本就不是事實上不能派員,那是人力成本的考量.. 04/30 10:38
amovie: 所以直接用7之1就好 何必一定要派員 04/30 10:39
D900: 要不要去翻一下法學緒論,主客觀不能那章 04/30 10:39
smalltwo: 一跳跳去民法是哪招呀 04/30 10:39
D900: 推文跟本文的條號都寫錯,是第七條之二第1項 04/30 10:40
可是我看全國法規資料庫,他是直接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不過這個條例最近這一兩年一直在修正..╮(﹋﹏﹌)╭..
D900: 法學緒論可不只是民法好嗎.. 04/30 10:40
D900: 連最基本法律上的不能應該如何解釋都不清楚,還討論啥.. 04/30 10:41
D900: 因為人力短缺而無法派員開單,只是主觀上不能 04/30 10:42
amovie: 最基本的民眾檢舉成案都搞不清楚 還討論啥 04/30 10:42
D900: 並非該當第七條之二第1項所謂不能之要件,L2P 04/30 10:42
amovie: 先去翻翻判例 看看民眾檢舉的成案與否 到底誰不能 04/30 10:43
quii11: 所以直接攔闖紅燈的~有攔下來~就不會用到7-2呀 04/30 10:43
quii11: 如果攔下來~還用7-2~是會罰到車主~萬一違規者非車主呢? 04/30 10:44
amovie: 違規停車相片都是寄給車主當紀念品的 無論駕駛人是誰 04/30 10:47
n6335097: 理組看不懂啦 只會說你在玩文字遊戲XD 04/30 10:47
quii11: 罰~當然是能罰到違規者最好~但有些CASE就是不能或不宜~~ 04/30 10:47
smalltwo: 照您的論述闖紅燈照相該全面廢止,全部改由路口攔檢 04/30 10:48
不,闖紅燈駕駛可能就揚長而去,你無法對它開單. 但是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有任何理由執法人員無法開單? 車就在那裏等你開單啊.
quii11: 才用 逕行舉發 不是嗎 04/30 10:48
smalltwo: 因人力短缺所以沒法站在路口抓闖紅燈?? 04/30 10:49
smalltwo: 再告訴你一件事情.交通部現在的解釋是"可以使用" 04/30 10:51
smalltwo: 要談論能不能的問題 請上法院說 04/30 10:51
amovie: 只要執法人員在現場 闖紅燈就能開單 04/30 10:53
amovie: 違規停車也雷同 車子開走後 警察如何開單? 04/30 10:54
amovie: 違規停車並沒有車子等著讓你開單 04/30 10:55
smalltwo: 你知道現在的員警在執行移動式闖紅燈時就是在路邊攔檢嗎 04/30 10:56
smalltwo: 一堆機車屁孩無照駕駛闖紅燈沒戴安全帽還不是照樣攔 04/30 10:57
amovie: 所以 利用科學儀器抓闖紅燈與違規停車 是同一個想法 04/30 10:57
quii11: 請問交通部解釋可去哪看? 04/30 10:57
smalltwo: 所謂的闖紅燈不能攔檢恰恰府和D900說的你根本不是不能 04/30 10:57
amovie: 因為警察無法24小時站崗 無法現場開單 才會衍生出來 04/30 10:58
smalltwo: 而是因為你警力不足,查新聞就有 04/30 10:58
smalltwo: 照D900的解釋固定式闖紅燈根本該廢除.全部改由員警上街 04/30 10:58
smalltwo: 不是當場舉發的就全部掣單 04/30 10:59
smalltwo: 最後一段交通部路政司的說法 04/30 11:00
quii11: 所以是說「車主不在車上的違停」 不是嗎? 04/30 11:01
是不在場,不是不在車上.
smalltwo: 不在車上的違停是移動式的才有這樣的規定 04/30 11:02
smalltwo: 固定式的不管 04/30 11:02
amovie: 攝影機也能確實拍到"車主離開車子的違停" 04/30 11:04
quii11: 現在的問題不就是 若車主在車上的 case嗎? 04/30 11:04
amovie: 應該說 "駕駛人離開駕駛座的違停" 04/30 11:06
不在場並不等於離開駕駛座, 因為可以在場但是離開駕駛座. 離開車子有幾公尺的距離,但是隨時注意車子的狀態, 這樣還是可以抗辯人是在場的.
quii11: 而且要如何證明~在車上的是車主? 04/30 11:09
他是說"駕駛",不是"車主".開車一定是駕駛,不一定是車主.
quii11: 嗯~我知道你的意思~我是直接COPY新聞上的~~ 04/30 11:10
quii11: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04/30 11:11
quii11: 這看起來就嚴謹多了~~ 04/30 11:11
quii11: 不在車上好證明~~但不在場~就很難證明了~~ 04/30 11:18
peterhuo: 本來就是啊 04/30 11:27
winnina1: 專人監控監視器狀況 發現違規則派員前往開單 04/30 11:38
這看起來沒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但是感覺會捅到其他的蜂窩(隱私,越權...之類的).
tortoise1017: 囧 但是...人在場就不是違停嗎? 04/30 11:39
執法人員現場開單不用管駕駛在不在場.
tortoise1017: 抱歉> < 我不太懂違停規定 為什麼人在場就不是違停? 04/30 11:39
winnina1: 這樣運作是否會比先前更有效率 04/30 11:39
※ 編輯: VirgilAeneid (70.35.59.50), 04/30/2015 11:44:47
quii11: 但在不在場只跟固定式或移動式的儀器有關~~ 04/30 11:47
quii11: 要用到7-2~還是要判斷是否為~不能或不宜~~吧 04/30 11:47
tortoise1017: 總覺得法源還是不足 所以會有爭議 04/30 11:48
violetking: 法律應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某人服務~~ 04/30 11:49
violetking: 特別是某人現在已經代表行政權而非人民~~ 04/30 11:50
zeumax: 人在車上也可能只是暫停,連臨時停車可能都算不上,如果駕 04/30 11:53
zeumax: 駛在車上還沒揮手可能就趕的走了 04/30 11:53
ienari: 推呂秋遠 04/30 11:53
tortoise1017: 很抱歉我討厭呂 但不是因為柯P 04/30 11:54
tortoise1017: 他也是個會為了目地而詭辯的人 04/30 11:55
n6335097: winninal大說的不行,因為法官就是要避免你不當監控,不 04/30 11:57
n6335097: 可能讓你一天到晚再看監視器 04/30 11:57
tortoise1017: 回zeumax 但我還是不懂 只要是停在那 暫時和違停不 04/30 11:58
n6335097: violetking 行政權就一定最大嗎?那M19想做什麼你都不能 04/30 11:59
n6335097: 反對他啊,因為他說執政者耶,權立分立又能幹嘛? 04/30 12:00
tortoise1017: 是都會影響到安全? 那為什麼法律不規範暫時呢? 04/30 12:00
zeumax: 其實專人看監視器是可能不行,但專人到現場開罰糾舉沒問題 04/30 12:02
zeumax: 所以只是“偶爾”看監視器,然後到場開罰基本是沒違反法令 04/30 12:02
zeumax: 車子總有意外嘛!馬路也不是一直開不用停,也會有人上下車 04/30 12:04
quii11: 主要就是~不能讓便宜行事的權力下放~~ 04/30 12:05
zeumax: 駕駛人在車上被鳴按喇叭也會有反應,可以隨時移動車子 04/30 12:05
quii11: 能找的到合法途徑~都OK~ 04/30 12:06
zeumax: 通常只罰駕駛人不在場就是這樣,車子不會自己走路 04/30 12:08
n6335097: 偶爾看監視器也是不行啊…又沒有授權orz 04/30 12:11
amovie: 狡辯人只要離開車子 違規停車 就是可以開單 04/30 12:26
amovie: 並沒有狡辯人一直在旁邊監看車輛 就能免開單的規定 04/30 12:27
quii11: 可開單跟可用7-2 是二回事~ 04/30 12:29
m4tl6: 警力不足就補充新員連這也要人教?台大讀假的? 04/30 12:30
amovie: 可用監視器開交通罰單 當然是同樣的觀念 04/30 12:31
amovie: 既然法條寫說有人檢舉就能用監視器開單 為何不能 04/30 12:31
quii11: 觀念沒問題~但法源問題目前看起來找不到~ 04/30 12:32
quii11: 那要有人檢舉~ 04/30 12:34
amovie: 又繞回有人檢舉XDDDDDDDD 04/30 12:35
quii11: 有人檢舉是你自己說的呀~ 04/30 12:35
amovie: 違停熱區用監視器開罰的新聞起源 可以去看看嗎 04/30 12:36
amovie: 有人檢舉根本不是我說的 明明就上了新聞 04/30 12:37
quii11: 不是阿~你說又繞回有人檢舉~但是~是你先提的阿~ 04/30 12:37
quii11: 就我跟你的對話而言~~ 04/30 12:37
amovie: 有人檢舉就能合法 也不是我說的 04/30 12:38
amovie: 呂大律師說的 04/30 12:38
amovie: 不缺檢舉人也不是我說的 新聞說的 04/30 12:39
amovie: 違停熱區1209件,特定檢舉人就占994件 04/30 12:39
quii11: 7-1的意思不就是如此嗎? 04/30 12:40
amovie: 所以合法完全是沒有問題 04/30 12:40
quii11: 有人檢舉就有法源呀~ 04/30 12:40
amovie: 確實是阿 用監視器開單的確找的到現成法源 04/30 12:41
quii11: 要有人檢舉呀 04/30 12:41
amovie: 沒錯 用監視器開單的確找得到現成法源 04/30 12:42
amovie: 尤其公布違停熱區後,結果出現許多超級熱心民眾打爆1999 04/30 12:43
DongRaeGu: 我覺得呂秋遠是689 04/30 12:43
amovie: 一堆死要錢的檢舉人都出來了 04/30 12:43
amovie: 有1名婦人光是今(104)年1月份就有9千通檢舉電話 強大 04/30 12:44
amovie: 基本上 誰腦袋裝大便 很清楚了 04/30 12:45
tortoise1017: 我解釋一下 當初會造成熱點要一直有警方監看的原因 04/30 12:54
tortoise1017: 是因為一直有人檢舉 所以警方幾乎要駐守在那 04/30 12:55
tortoise1017: 所以如果改為有人檢舉可調閱監視器 那就能兩全 04/30 12:56
tortoise1017: 柯並沒有把方法講死 他只講裝監視器的求要 方法規訂 04/30 12:57
tortoise1017: 都還在研議 但大家就已經把方法講死並批評? 04/30 12:58
quii11: 反面的意見~不要都當成是批評~有人願意提醒~沒有不好~ 04/30 13:00
quii11: 若柯能想的出~合法的辦法~大家都樂觀其成~ 04/30 13:01
amovie: 像呂秋遠舉出用監視器開單的法源就很棒 04/30 13:02
amovie: 比較可悲的是 明明有法源依據 卻說完全不能合法 04/30 13:02
amovie: 完全是踐踏自己法官還是台大教授的法律專家身分 04/30 13:03
amovie: 台灣最不需要的就是這種反面意見 04/30 13:05
quii11: 我覺得您可上呂秋遠FB跟他溝通想~~ 04/30 13:06
amovie: 呂秋遠這種合法違法正反兩面陳述 才是專業法律人 04/30 13:06
quii11: 我覺得您有點誤會他文章的意思~~ 04/30 13:06
amovie: 其實由這件事 不難看出為何有恐龍法官的誕生 04/30 13:07
n6335097: 不想要反面意見的話那去匪區或北韓啊,執政者一定不會有 04/30 13:07
n6335097: 問題好棒棒XD 04/30 13:07
amovie: 完全單方面的思考 落入自己思考的陷阱 04/30 13:08
n6335097: 還是你非常喜歡Ma19那套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04/30 13:08
amovie: 多一點思考的衝擊 眼界的確更能開闊 04/30 13:09
amovie: 這種正反兩方陳述的學術討論 才是台灣最需要的 04/30 13:10
eemail: 科學儀器不是監視器? 這又要變成一篇了嗎? 04/30 13:12
amovie: 其實柯文哲是法律系的論文製造機 可以寫好多篇耶XDDDDD 04/30 13:16
quii11: 回覆原PO~當場製單~應該要畫押~如果不能畫押~就是不在場~ 04/30 13:28
quii11: 就可 逕行舉發 04/30 13:28
quii11: 修正上~不能畫押也可能有其它原因~不在場是一個~ 04/30 13:34
sharkimage: 一直談法律 我比較想知道目前科技能做到多少 04/30 14:39
ShadowPoetry: 科技喔? 技術上根本都沒有問題 成本和法規問題而已 04/30 17:43
ShadowPoetry: 你要 可以只照車牌 不侵犯隱私 證明人離開車子? 04/30 17:43
ShadowPoetry: 都辦得到 成本問題而已 搞不好派一堆工讀生比較便宜 04/30 17:43
doongmiyu: 科學儀器佐證這點:你不知道現在的監視安防科技進步到 04/30 19:49
doongmiyu: 有效性沒問題了嗎? 04/30 19:49
doongmiyu: 智能分析台灣的技術在世界上是有名的,結果這些技術我 04/30 19:52
doongmiyu: 們都做外銷。 04/30 19:52
doongmiyu: 某上櫃監控系統商在國外直接設辦公室銷售,在台灣確是 04/30 19:57
doongmiyu: 找經銷代理商,官網還沒有中文頁面 04/30 19:58
doongmiyu: 測速拍照是監測車速狀態在拍,臨停違規的情況透過攝影 04/30 20:06
doongmiyu: 機智能分析監測人車狀態,這技術至少出來五年了。 04/30 20:07
doongmiyu: 現在的攝像機都強到像一台電腦,這些功能還不用在監控 04/30 20:25
doongmiyu: 中心做儲存和運算,更不用24小時放人在看,能直接透過4 04/30 20:25
doongmiyu: G網路回傳拍到的相片,警察只要審過相片就能開單了。 04/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