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bdirty5566: 柯粉:黨工不意外 04/30 09:41
噓 corlos: 市長太沙豬了 04/30 09:41
推 D900: 寫這些,沒閱讀能力又不懂法律的還是不會看 04/30 09:42
推 Mayinggo: 柯皇萬歲萬萬歲 04/30 09:42
→ JyouItsu: 上色還是有人會無視 04/30 09:44
→ smalltwo: 7-2條寫的怎跟他說的天差地遠... 04/30 09:45
→ smalltwo: 不管是闖紅燈超速還是違規停車要逕行舉發都要當場不能或 04/30 09:46
→ smalltwo: 不宜攔截才能逕行舉發.哪有超速跟違規停車不同的區別 04/30 09:46
有差別.違規停車就是要駕駛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自103年3月31日施行 修正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
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
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
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
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aa01081008tw: 各種論點都有也討論到爛了...真不爽記得你4年後選票 04/30 09:47
→ smalltwo: 再來就是駕駛人不在才能開的條件是"非固定式"科學儀器 04/30 09:47
→ tortoise1017: 所以他有說如不行要討論修法 囧 一堆人在跳針 04/30 09:48
→ smalltwo: 才有的限制..怎會隨便套在固定式的上面 04/30 09:48
噓 zsyian: 警力吃緊,無法到場進行"當場"舉發...就是一種"不能"了 04/30 09:49
→ pttx6714: 結論 先修條例 再架攝影機 04/30 09:50
推 Entropy1988: 結論 法律跟不上這個方案 04/30 09:51
好吧,那我們只好請柯P當中華民國總統+立法院長+司法院長來滿足你的需求了.
推 hcwang1126: 不要起爭議啦 不如熱點機動罰十倍 這應該市長就可以決 04/30 09:56
推 VVizZ: 警力吃緊 可以聘交通助理阿 你建制系統要錢 還不如聘交通 04/30 09:57
→ VVizZ: 助理 順便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率 04/30 09:58
→ VVizZ: 母法都明定可以由交通助理來作了 濫用警力的還是警察局本 04/30 09:58
→ VVizZ: 身阿 04/30 09:59
→ VVizZ: 而且交通助理也沒說要怎麼聘 改成論件計酬效率應該會不錯 04/30 09:59
→ Entropy1988: 可是市長也不能違法啊。那要讓法律跟得上時代是誰的 04/30 09:59
→ Entropy1988: 責任? 04/30 10:00
→ VVizZ: 這不存在法律跟不上時代的問題阿 04/30 10:01
→ VVizZ: 是你手段選擇的價值判斷問題 04/30 10:02
推 w10211: 終於看到同論點了。警力不足就是種「不能」啊。當然照目前 04/30 10:02
→ w10211: 的法條來說是不合法。所以就是要修法啊。法條就都不用修? 04/30 10:03
連法條適用爭議都這麼大了,
為了這個爭議修法只為了讓一個市長的政策可以過關,
我就說直接讓柯P當中華民國總統兼任五院院長,
這樣一切都沒問題了,對吧?
推 ychih5566: 柯硬要監視器不討論其他方案 以解決問題看難道不奇怪? 04/30 10:03
→ w10211: 都不能與時俱進? 04/30 10:03
→ smalltwo: 你把條文找出來了還貼出來是要打呂秋遠的臉嗎?? 04/30 10:03
→ smalltwo: 七條逕行舉發的種類裡面是不是有科學儀器採證這一項 04/30 10:03
→ smalltwo: 違規停車必須駕駛不在場才能開單的情形是不是只有非固定 04/30 10:04
→ smalltwo: 才有??固定式的明明就不管車主在不在都可以開 04/30 10:05
那要科學儀器採證,不是監視器採證.
監視器採證得符合呂所說的要件.
科學儀器就是要先證明它的有效性沒問題,
(例如超速/闖紅燈照相),
才能當作是科學儀器.
推 VVizZ: 又還在跳針警力不足 母法都說得由交通助理去做了 誰叫你 04/30 10:05
→ VVizZ: 傻傻的派警察在那當稻草人的 04/30 10:05
→ smalltwo: 可以派交通助理員呀.但是交通助理員不比警員.要知道預算 04/30 10:06
→ alamabarry: 文組的就是很愛原地打轉解釋法律吵來吵去 04/30 10:06
→ VVizZ: 法律允許的辦法你不去走 偏偏要走爭議大的又要修法 04/30 10:06
→ alamabarry: 系統設備改一改功能不就解決問題了 04/30 10:06
→ smalltwo: 這玩意..卡在議員手中...現在交通助理員的功能其實就只 04/30 10:06
→ VVizZ: 然後修法過程又要吵一輪 三年五年過去了 04/30 10:06
→ smalltwo: 剩下看違規照相舉發了 04/30 10:07
→ alamabarry: 改成違規照相機不就好了 04/30 10:07
→ VVizZ: 都知道預算卡在議員手中 那議員不會卡你修法嗎 04/30 10:07
→ smalltwo: 預算可以大筆一揮就劃掉.修法送進去沒啥合理的理由也沒 04/30 10:08
→ smalltwo: 有預算好弄 04/30 10:09
→ VVizZ: 交通助理應該是兩邊都可以解套的折衷方案 看要不要而已 04/30 10:09
→ VVizZ: 既合法又有助達成行政目的 還有促進就業的附帶效果 選我 04/30 10:10
→ VVizZ: 沒錯 04/30 10:10
→ quii11: 超速~比較容易符合「不能或不宜」~違停會有駕駛在不在場~ 04/30 10:10
→ VVizZ: 不然人權觀跟效率觀兩派永遠在那裡幹來幹去 什麼事都辦不了 04/30 10:10
→ quii11: 需要證明~~ 04/30 10:11
→ smalltwo: XDDDDDDDDDDDDD這位大哥.您知道這邊指的科學儀器就是 04/30 10:12
→ smalltwo: 照相攝錄影機等可以科學採證的儀器嗎 04/30 10:12
→ smalltwo: 交通部公布的科學儀器位置.就是指固定式違規照相機 04/30 10:14
→ nike00000000: 法國 立法者表示: 04/30 10:14
→ smalltwo: 至於說啥有效性..那是不是只要監視器被認證為可信任的 04/30 10:15
→ smalltwo: 有效性沒問題就可以當科學儀器來舉發呢 04/30 10:16
問題是台灣目前立法方向,
就是儘量排除監視器的使用範圍以及嚴格限制取證時機.
推 amovie: 其實呂秋遠說的正確 民眾檢舉 就能用攝影舉發 04/30 10:19
→ amovie: 並不是像腦子裝大便的人 說三洨監視器都不能使用 04/30 10:20
→ amovie: 違停熱區 之所以叫違停熱區 就是有很多人檢舉 04/30 10:20
→ amovie: 違停熱區必定符合第7條之1(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 04/30 10:21
那個是要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但是你不能說熱區就符合7-1.
推 D900: 果然有人連基本的法條閱讀能力有都問題... 04/30 10:22
推 amovie: 違停熱區想用監視器開單 就是要解決員警無法現場開單 04/30 10:29
推 D900: 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之規定,限制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 04/30 10:29
→ amovie: 只要清楚說明 檢舉如何符合第7條之1 就能用監視器開單 04/30 10:30
→ D900: 舉發者才可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違規。違規停車有何 04/30 10:30
→ D900: 當場不能或不宜開單舉發之情形?根本就排除以科學儀器開單 04/30 10:31
→ D900: 取得證據資料的情形,還跳針啥固定式、非固定式 04/30 10:32
所以要先證明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
然後再證明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之後才能使用儀器錄影採證違停.
但是駕駛人如果不在場,怎麼可能當場不能或不宜呢?
這個條文訂的真有玄機.
基本上就是只能執法人員親自到場或是民眾告發才能開單了.
→ smalltwo: 問你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有何不能或不宜 04/30 10:32
→ amovie: 熱區中不缺檢舉 如何符合7-1 更是很簡單的事 04/30 10:33
→ D900: 第7條之2第1項的眉角,就在前提需當場不能或不宜 04/30 10:33
→ smalltwo: 闖紅燈有啥不能或不宜?你沒看過在路口直接攔闖紅燈的嗎 04/30 10:34
→ smalltwo: 警方不在現場要怎當場開單???莫名其妙耶 04/30 10:34
→ smalltwo: 不能設置警力24H站崗還不叫不能的話.什麼叫不能 04/30 10:35
→ smalltwo: 照你的解釋把所有警力鋪到每一個路口兩位就沒有不能的 04/30 10:36
→ smalltwo: 問題了齁~~ 04/30 10:36
→ smalltwo: 還說有法條閱讀能力咧..根本呵呵 04/30 10:36
推 D900: 事實上可派員,就無客觀上不能的情況,違停的區域非 04/30 10:36
→ smalltwo: 事實上每一個路口也都可以派員呀~~~少自己解釋好嗎 04/30 10:37
推 amovie: 事實上就是無法派員 才開始討論用監視器 04/30 10:37
→ D900: 如高速公路不宜逕行開單者,即無不宜之情形 04/30 10:37
→ D900: 不能24小時派員警站崗是主觀不能,不是客觀不能 04/30 10:38
→ D900: 要不要去翻一下主客觀不能的差別 04/30 10:38
→ D900: 根本就不是事實上不能派員,那是人力成本的考量.. 04/30 10:38
→ amovie: 所以直接用7之1就好 何必一定要派員 04/30 10:39
→ D900: 要不要去翻一下法學緒論,主客觀不能那章 04/30 10:39
→ smalltwo: 一跳跳去民法是哪招呀 04/30 10:39
→ D900: 推文跟本文的條號都寫錯,是第七條之二第1項 04/30 10:40
可是我看全國法規資料庫,他是直接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不過這個條例最近這一兩年一直在修正..╮(﹋﹏﹌)╭..
→ D900: 法學緒論可不只是民法好嗎.. 04/30 10:40
→ D900: 連最基本法律上的不能應該如何解釋都不清楚,還討論啥.. 04/30 10:41
→ D900: 因為人力短缺而無法派員開單,只是主觀上不能 04/30 10:42
推 amovie: 最基本的民眾檢舉成案都搞不清楚 還討論啥 04/30 10:42
→ D900: 並非該當第七條之二第1項所謂不能之要件,L2P 04/30 10:42
→ amovie: 先去翻翻判例 看看民眾檢舉的成案與否 到底誰不能 04/30 10:43
→ quii11: 所以直接攔闖紅燈的~有攔下來~就不會用到7-2呀 04/30 10:43
→ quii11: 如果攔下來~還用7-2~是會罰到車主~萬一違規者非車主呢? 04/30 10:44
推 amovie: 違規停車相片都是寄給車主當紀念品的 無論駕駛人是誰 04/30 10:47
推 n6335097: 理組看不懂啦 只會說你在玩文字遊戲XD 04/30 10:47
→ quii11: 罰~當然是能罰到違規者最好~但有些CASE就是不能或不宜~~ 04/30 10:47
→ smalltwo: 照您的論述闖紅燈照相該全面廢止,全部改由路口攔檢 04/30 10:48
不,闖紅燈駕駛可能就揚長而去,你無法對它開單.
但是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有任何理由執法人員無法開單?
車就在那裏等你開單啊.
→ quii11: 才用 逕行舉發 不是嗎 04/30 10:48
→ smalltwo: 因人力短缺所以沒法站在路口抓闖紅燈?? 04/30 10:49
→ smalltwo: 再告訴你一件事情.交通部現在的解釋是"可以使用" 04/30 10:51
→ smalltwo: 要談論能不能的問題 請上法院說 04/30 10:51
推 amovie: 只要執法人員在現場 闖紅燈就能開單 04/30 10:53
→ amovie: 違規停車也雷同 車子開走後 警察如何開單? 04/30 10:54
→ amovie: 違規停車並沒有車子等著讓你開單 04/30 10:55
→ smalltwo: 你知道現在的員警在執行移動式闖紅燈時就是在路邊攔檢嗎 04/30 10:56
→ smalltwo: 一堆機車屁孩無照駕駛闖紅燈沒戴安全帽還不是照樣攔 04/30 10:57
→ amovie: 所以 利用科學儀器抓闖紅燈與違規停車 是同一個想法 04/30 10:57
→ quii11: 請問交通部解釋可去哪看? 04/30 10:57
→ smalltwo: 所謂的闖紅燈不能攔檢恰恰府和D900說的你根本不是不能 04/30 10:57
→ amovie: 因為警察無法24小時站崗 無法現場開單 才會衍生出來 04/30 10:58
→ smalltwo: 而是因為你警力不足,查新聞就有 04/30 10:58
→ smalltwo: 照D900的解釋固定式闖紅燈根本該廢除.全部改由員警上街 04/30 10:58
→ smalltwo: 不是當場舉發的就全部掣單 04/30 10:59
→ smalltwo: 最後一段交通部路政司的說法 04/30 11:00
→ quii11: 所以是說「車主不在車上的違停」 不是嗎? 04/30 11:01
是不在場,不是不在車上.
→ smalltwo: 不在車上的違停是移動式的才有這樣的規定 04/30 11:02
→ smalltwo: 固定式的不管 04/30 11:02
推 amovie: 攝影機也能確實拍到"車主離開車子的違停" 04/30 11:04
→ quii11: 現在的問題不就是 若車主在車上的 case嗎? 04/30 11:04
推 amovie: 應該說 "駕駛人離開駕駛座的違停" 04/30 11:06
不在場並不等於離開駕駛座,
因為可以在場但是離開駕駛座.
離開車子有幾公尺的距離,但是隨時注意車子的狀態,
這樣還是可以抗辯人是在場的.
→ quii11: 而且要如何證明~在車上的是車主? 04/30 11:09
他是說"駕駛",不是"車主".開車一定是駕駛,不一定是車主.
→ quii11: 嗯~我知道你的意思~我是直接COPY新聞上的~~ 04/30 11:10
→ quii11: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04/30 11:11
→ quii11: 這看起來就嚴謹多了~~ 04/30 11:11
→ quii11: 不在車上好證明~~但不在場~就很難證明了~~ 04/30 11:18
推 peterhuo: 本來就是啊 04/30 11:27
推 winnina1: 專人監控監視器狀況 發現違規則派員前往開單 04/30 11:38
這看起來沒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但是感覺會捅到其他的蜂窩(隱私,越權...之類的).
→ tortoise1017: 囧 但是...人在場就不是違停嗎? 04/30 11:39
執法人員現場開單不用管駕駛在不在場.
→ tortoise1017: 抱歉> < 我不太懂違停規定 為什麼人在場就不是違停? 04/30 11:39
→ winnina1: 這樣運作是否會比先前更有效率 04/30 11:39
※ 編輯: VirgilAeneid (70.35.59.50), 04/30/2015 11:44:47
→ quii11: 但在不在場只跟固定式或移動式的儀器有關~~ 04/30 11:47
→ quii11: 要用到7-2~還是要判斷是否為~不能或不宜~~吧 04/30 11:47
→ tortoise1017: 總覺得法源還是不足 所以會有爭議 04/30 11:48
推 violetking: 法律應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某人服務~~ 04/30 11:49
→ violetking: 特別是某人現在已經代表行政權而非人民~~ 04/30 11:50
推 zeumax: 人在車上也可能只是暫停,連臨時停車可能都算不上,如果駕 04/30 11:53
→ zeumax: 駛在車上還沒揮手可能就趕的走了 04/30 11:53
推 ienari: 推呂秋遠 04/30 11:53
→ tortoise1017: 很抱歉我討厭呂 但不是因為柯P 04/30 11:54
→ tortoise1017: 他也是個會為了目地而詭辯的人 04/30 11:55
推 n6335097: winninal大說的不行,因為法官就是要避免你不當監控,不 04/30 11:57
→ n6335097: 可能讓你一天到晚再看監視器 04/30 11:57
→ tortoise1017: 回zeumax 但我還是不懂 只要是停在那 暫時和違停不 04/30 11:58
→ n6335097: violetking 行政權就一定最大嗎?那M19想做什麼你都不能 04/30 11:59
→ n6335097: 反對他啊,因為他說執政者耶,權立分立又能幹嘛? 04/30 12:00
→ tortoise1017: 是都會影響到安全? 那為什麼法律不規範暫時呢? 04/30 12:00
推 zeumax: 其實專人看監視器是可能不行,但專人到現場開罰糾舉沒問題 04/30 12:02
→ zeumax: 所以只是“偶爾”看監視器,然後到場開罰基本是沒違反法令 04/30 12:02
→ zeumax: 車子總有意外嘛!馬路也不是一直開不用停,也會有人上下車 04/30 12:04
→ quii11: 主要就是~不能讓便宜行事的權力下放~~ 04/30 12:05
→ zeumax: 駕駛人在車上被鳴按喇叭也會有反應,可以隨時移動車子 04/30 12:05
→ quii11: 能找的到合法途徑~都OK~ 04/30 12:06
推 zeumax: 通常只罰駕駛人不在場就是這樣,車子不會自己走路 04/30 12:08
推 n6335097: 偶爾看監視器也是不行啊…又沒有授權orz 04/30 12:11
推 amovie: 狡辯人只要離開車子 違規停車 就是可以開單 04/30 12:26
→ amovie: 並沒有狡辯人一直在旁邊監看車輛 就能免開單的規定 04/30 12:27
→ quii11: 可開單跟可用7-2 是二回事~ 04/30 12:29
推 m4tl6: 警力不足就補充新員連這也要人教?台大讀假的? 04/30 12:30
推 amovie: 可用監視器開交通罰單 當然是同樣的觀念 04/30 12:31
→ amovie: 既然法條寫說有人檢舉就能用監視器開單 為何不能 04/30 12:31
→ quii11: 觀念沒問題~但法源問題目前看起來找不到~ 04/30 12:32
→ quii11: 那要有人檢舉~ 04/30 12:34
推 amovie: 又繞回有人檢舉XDDDDDDDD 04/30 12:35
→ quii11: 有人檢舉是你自己說的呀~ 04/30 12:35
→ amovie: 違停熱區用監視器開罰的新聞起源 可以去看看嗎 04/30 12:36
→ amovie: 有人檢舉根本不是我說的 明明就上了新聞 04/30 12:37
→ quii11: 不是阿~你說又繞回有人檢舉~但是~是你先提的阿~ 04/30 12:37
→ quii11: 就我跟你的對話而言~~ 04/30 12:37
→ amovie: 有人檢舉就能合法 也不是我說的 04/30 12:38
→ amovie: 呂大律師說的 04/30 12:38
→ amovie: 不缺檢舉人也不是我說的 新聞說的 04/30 12:39
→ amovie: 違停熱區1209件,特定檢舉人就占994件 04/30 12:39
→ quii11: 7-1的意思不就是如此嗎? 04/30 12:40
→ amovie: 所以合法完全是沒有問題 04/30 12:40
→ quii11: 有人檢舉就有法源呀~ 04/30 12:40
→ amovie: 確實是阿 用監視器開單的確找的到現成法源 04/30 12:41
→ quii11: 要有人檢舉呀 04/30 12:41
→ amovie: 沒錯 用監視器開單的確找得到現成法源 04/30 12:42
→ amovie: 尤其公布違停熱區後,結果出現許多超級熱心民眾打爆1999 04/30 12:43
推 DongRaeGu: 我覺得呂秋遠是689 04/30 12:43
→ amovie: 一堆死要錢的檢舉人都出來了 04/30 12:43
→ amovie: 有1名婦人光是今(104)年1月份就有9千通檢舉電話 強大 04/30 12:44
→ amovie: 基本上 誰腦袋裝大便 很清楚了 04/30 12:45
推 tortoise1017: 我解釋一下 當初會造成熱點要一直有警方監看的原因 04/30 12:54
→ tortoise1017: 是因為一直有人檢舉 所以警方幾乎要駐守在那 04/30 12:55
→ tortoise1017: 所以如果改為有人檢舉可調閱監視器 那就能兩全 04/30 12:56
→ tortoise1017: 柯並沒有把方法講死 他只講裝監視器的求要 方法規訂 04/30 12:57
→ tortoise1017: 都還在研議 但大家就已經把方法講死並批評? 04/30 12:58
→ quii11: 反面的意見~不要都當成是批評~有人願意提醒~沒有不好~ 04/30 13:00
→ quii11: 若柯能想的出~合法的辦法~大家都樂觀其成~ 04/30 13:01
推 amovie: 像呂秋遠舉出用監視器開單的法源就很棒 04/30 13:02
→ amovie: 比較可悲的是 明明有法源依據 卻說完全不能合法 04/30 13:02
→ amovie: 完全是踐踏自己法官還是台大教授的法律專家身分 04/30 13:03
推 amovie: 台灣最不需要的就是這種反面意見 04/30 13:05
→ quii11: 我覺得您可上呂秋遠FB跟他溝通想~~ 04/30 13:06
→ amovie: 呂秋遠這種合法違法正反兩面陳述 才是專業法律人 04/30 13:06
→ quii11: 我覺得您有點誤會他文章的意思~~ 04/30 13:06
→ amovie: 其實由這件事 不難看出為何有恐龍法官的誕生 04/30 13:07
→ n6335097: 不想要反面意見的話那去匪區或北韓啊,執政者一定不會有 04/30 13:07
→ n6335097: 問題好棒棒XD 04/30 13:07
→ amovie: 完全單方面的思考 落入自己思考的陷阱 04/30 13:08
→ n6335097: 還是你非常喜歡Ma19那套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04/30 13:08
→ amovie: 多一點思考的衝擊 眼界的確更能開闊 04/30 13:09
→ amovie: 這種正反兩方陳述的學術討論 才是台灣最需要的 04/30 13:10
→ eemail: 科學儀器不是監視器? 這又要變成一篇了嗎? 04/30 13:12
推 amovie: 其實柯文哲是法律系的論文製造機 可以寫好多篇耶XDDDDD 04/30 13:16
→ quii11: 回覆原PO~當場製單~應該要畫押~如果不能畫押~就是不在場~ 04/30 13:28
→ quii11: 就可 逕行舉發 04/30 13:28
→ quii11: 修正上~不能畫押也可能有其它原因~不在場是一個~ 04/30 13:34
→ sharkimage: 一直談法律 我比較想知道目前科技能做到多少 04/30 14:39
推 ShadowPoetry: 科技喔? 技術上根本都沒有問題 成本和法規問題而已 04/30 17:43
→ ShadowPoetry: 你要 可以只照車牌 不侵犯隱私 證明人離開車子? 04/30 17:43
→ ShadowPoetry: 都辦得到 成本問題而已 搞不好派一堆工讀生比較便宜 04/30 17:43
→ doongmiyu: 科學儀器佐證這點:你不知道現在的監視安防科技進步到 04/30 19:49
→ doongmiyu: 有效性沒問題了嗎? 04/30 19:49
→ doongmiyu: 智能分析台灣的技術在世界上是有名的,結果這些技術我 04/30 19:52
→ doongmiyu: 們都做外銷。 04/30 19:52
→ doongmiyu: 某上櫃監控系統商在國外直接設辦公室銷售,在台灣確是 04/30 19:57
→ doongmiyu: 找經銷代理商,官網還沒有中文頁面 04/30 19:58
→ doongmiyu: 測速拍照是監測車速狀態在拍,臨停違規的情況透過攝影 04/30 20:06
→ doongmiyu: 機智能分析監測人車狀態,這技術至少出來五年了。 04/30 20:07
→ doongmiyu: 現在的攝像機都強到像一台電腦,這些功能還不用在監控 04/30 20:25
→ doongmiyu: 中心做儲存和運算,更不用24小時放人在看,能直接透過4 04/30 20:25
→ doongmiyu: G網路回傳拍到的相片,警察只要審過相片就能開單了。 04/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