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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typer (人4失)》之銘言: 1.媒體來源: 風傳媒 2.完整新聞標題: 監視器抓違停惹議 柯P:怎不去講高速公路抓超速? 3.完整新聞內文: 針對「監視器抓10大違停熱點」議題,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天(29日)再度與反對並批評他的法官錢建榮隔空對話。柯文哲表示,不是要把北市1萬4000個監視器都拿來開違停,最多只有10台而已,是要減輕員警24小時站崗的負擔。柯問,為什麼不去質疑高速公路用監視器抓超速的做法? 柯文哲希望以監視器取代人力抓違停的做法,可以讓員警不必再像「稻草人」一樣站崗24小時,他抨擊反對者是「腦袋裝大便」,此計劃被法官錢建榮以《拒絕「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為名投書媒體,強調有3件以監視器舉發的交通違規案,已被他判決撤銷。亦即,就算監視器抓到違停,也因為沒有明確法規可以因此開單懲處,還是得要員警親自去判讀。 監視器還引發隱私權爭議,甚至有網友認為應該給民眾多一點的停車空間。柯文哲今早再度對反彈作出回應,不是要把北市1萬4000個監視器都拿來開違停,違停熱點最多也就10個。對於遭罵希特勒獨裁,柯說,不要想太多,嘴巴長在人家身上,人家講也沒辦法。 柯文哲表示,不是每天在用攝影機開超速罰單嗎?不是開超速了嗎,怎麼不去講?他說,這個不用去修自治條例,他強調,這只是個計劃,沒那麼嚴重,還說「受不了!」 柯文哲的市政千頭萬緒,就連柯爸、柯媽都念著柯文哲當市長後,就少了一個兒子,且幾次到市府找兒子,柯都沒法見到面,柯P對此回應,爸媽到市府時他都在開會沒辦法見面,以前在台大醫院當醫生就很忙了,沒想到現在更忙,爸媽來看他還得2個禮拜前就排行程才行。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bit.ly/1GGuXke -- Sent from my Sony Ericsson K530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2.14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291871.A.8D5.html
Jason0813: 柯p水準表露無遺 這次可沒有媒體扭曲 04/29 15:18
STi2011: 被拍過的路過.... 04/29 15:18
bobobola: 柯皇萬歲萬萬歲 04/29 15:19
VVizZ: 就說他露餡了阿 04/29 15:19
STi2011: 減輕員警24小時站崗的負擔 << 還不錯阿 04/29 15:19
edwarkingsir: 神 04/29 15:19
OmegaWind: 監視器跟測速照相機是不同性質 04/29 15:19
xyz1981: 智商157的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 高速公路測速照相有法 04/29 15:19
GingFreecss: 法治觀念差 沒幕僚 也不願虛心檢討 04/29 15:19
fricca: 這個柯p沒搞清楚差別...希望有人去跟他講清楚 04/29 15:19
xyz1981: 律授權 你用監視器開罰單有嗎 04/29 15:19
pprisa: 照法官的高見 監視器不能拿來取締違規犯罪 那路口一堆監 04/29 15:20
s958256: 請幕僚跟她說阿...旁邊人都沒人跟他說嗎... 04/29 15:20
VVizZ: 我最想知道市政府法務局長的看法 04/29 15:20
amovie: 法界又丟臉了 竟然說出監視器無法當證據 整個被柯P打爆 04/29 15:20
Jason0813: 這次都是柯p自己說出來的喔 可沒有任何人加油添醋 04/29 15:20
pprisa: 視器是在裝心酸的喔...警察以後都不能來調監視器查案了 04/29 15:21
amovie: 昨天討論一堆 明明監視器畫面就是有條件能合法抓違停 04/29 15:21
xyz1981: 我覺得柯粉比較丟臉耶 04/29 15:21
screwer5566: 去弄一個自治條例有法源依據就好了,這不困難 04/29 15:21
EAFV: 以後刑事案件因為監視器畫面被找上門 可以打臉回去了XDDD 04/29 15:21
rock0747: 以後所有犯罪都不能靠監視器畫面唷,沒有法律依據 04/29 15:21
不講一堆有的沒的 罰單=行政罰(罰鍰) 警察查案=刑事犯罪(刑罰) 刑事犯罪調監視器,是有證據能力的 不懂為什麼一堆帥氣的聰明鄉民 沒念過書還自以為這樣可以打法官臉 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19.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292266.A.684.html
purplvampire: 中肯推 04/29 15:25
Aenyie: 念法律了不起喔?文組誤國 講那堆我們是能超越新加坡喔? 04/29 15:25
hihimen: 柯粉:法律X,柯律O 04/29 15:25
dslite: 跟領不到22k的肥宅認真? 04/29 15:26
STi2011: 所以一樣的畫面 刑事是證據 行政上不行囉? 04/29 15:26
Jason0813: 蚵仔煎吃多了就不需要講道理阿 04/29 15:26
GR1v: 一直扯超越新加坡的是認真還是反串啊? 04/29 15:26
LUB5566: 我覺得自以為只有自己知道比較好笑 04/29 15:26
p23j8a4b9z: 法律系了不起ㄇ 恐龍跟國考的魯蛇 不然就人權鬥士 ㄏ 04/29 15:26
oldmangoes: 柯p是先拋出議題測風向拉 04/29 15:26
title2002: 刑事可以是因為法律授權 行政不可以是沒授權~ 04/29 15:27
vfgce: 那個不是酬傭的姚妻,可以教一下你的主子嗎? 04/29 15:27
g8330330: 法律就是玩文字遊戲 隨寫的人高興來決定 04/29 15:27
對於法律=文字遊戲 的人來說 我覺得那些念法科所精進自己對於法律的理解力來說 遠大大不足 人家不懂 至少願意學 結果很多人不懂 書也不看 腦袋還是迂腐的思維 背後被嘲笑了也不知道
title2002: 只要法律有授權行政可以 就可以當證據 04/29 15:27
※ 編輯: motherfk (111.240.219.81), 04/29/2015 15:29:26
title2002: 柯P最大爭議就是法律沒授權~要先修法才行 04/29 15:28
VVizZ: 可是瑞凡 李光耀是文組的 李顯龍好像先從軍耶 新加坡? 04/29 15:28
STi2011: 懂 04/29 15:28
title2002: 大馬路上 沒什麼隱私啦~問題只是在法律上 04/29 15:28
D900: 許多贊成科P的人連個資法第15條都沒看過.. 04/29 15:29
ayokayok: 所以監視器有沒有證據力嘛,一群腦,硬要嗆柯粉,有證 04/29 15:30
ayokayok: 據力為什麼不能辦? 04/29 15:30
有啊 你殺人放火搶劫都有 刑事案件 你違停 行政案件 就沒有啊 法律沒授權啊
screwer5566: 法實證主義下法律確實是立法者決定怎樣就怎樣沒錯XD 04/29 15:30
D900: 這跟在大馬路上有無隱私無關,違停開罰是侵害人民財產權 04/29 15:30
※ 編輯: motherfk (111.240.219.81), 04/29/2015 15:31:04
QCANCER: http://news.tvbs.com.tw/entry/574017 新聞支援 04/29 15:30
D900: 之行為,依憲法23條法律保留之誡命,最低限度需有法律 04/29 15:30
D900: 明確授權的命令才可為之(這還不一定是執行法律的細節性 04/29 15:31
QCANCER: 所以高工局也不懂法律,不就好棒棒 -.- 04/29 15:31
好啦好啦 最近剛退選的胡博硯 腦袋也裝大便 這樣好不好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1068 ※ 編輯: motherfk (111.240.219.81), 04/29/2015 15:32:23
D900: 技術性事項)又個資法禁止公務機關就其職務上所蒐集的 04/29 15:32
dieorrun: 法律最討厭的是明明合理 卻要法律授權 修法問題又一堆 04/29 15:32
mudee: 警察依據監視器內容 發現違規 開單 與站在路口開單 有何不 04/29 15:32
mudee: 同? 04/29 15:32
D900: 個人資料用於蒐集目的以外的使用 04/29 15:32
STi2011: 依這文的了解 警察親眼看到=法律授權 監視拍到=sorry 04/29 15:33
STi2011: 應該沒錯吧? 04/29 15:33
insaneLin: 所以到底 高速公路是否使用"監視器"抓超速? 04/29 15:35
purplvampire: 是法律沒授權還是法律沒規定先搞清楚 04/29 15:35
taimu: 那警察親眼看到監視上 有違規 能不能罰? 04/29 15:35
lotuszz: 說到個資法 現在不是都不能查ip了? 還是其實還是可以 04/29 15:35
nike00000000: 比較好奇 當初好冰冰要推這項政策 有法源依據嗎? 04/29 15:35
jimrex12025: 請問強闖平交道是刑事犯罪(刑罰)嗎? 04/29 15:36
刑法第184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 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 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yesyesyesyes: 還在跳針的去看 #1LG4aAHq (Gossiping) 04/29 15:36
Zeroro: 那請問民車使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他車違規是根據...? 04/29 15:40
STi2011: 屙. 難倒我了 04/29 15:43
※ 編輯: motherfk (111.240.219.81), 04/29/2015 15:44:27
waterways: 左轉按+ 你會得到解釋 04/29 15:47
FA231: 環保局值行監視器抓丟菸蒂,這樣是否有牴觸法律的嫌疑? 04/29 16:08
arlun: 行車記錄器是人民檢舉吧 04/29 16:19
hero720: 文組 就是愛玩文字遊戲.. 04/29 18:07
goingtoofar: ...為什麼這篇前幾樓跟 上篇前幾樓一模一樣 害我以為 04/29 19:00
goingtoofar: 看到同篇 04/29 19:00
goingtoofar: 這樣回文好混亂哩 04/29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