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eero0333 (hero)》之銘言: : 闖平交道被罰 身障男掰理由仍敗訴 : 2014年06月13日13:42 : 基隆市1名白姓男子,今年2月間開車行經瑞芳平交道,因違規強闖平交道,警方調閱監視 : 器逕行舉發,監理單位裁罰49,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應參加道安講習。 : 白男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指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當時車內開冷氣、音響,沒有聽到平交 : 道警鈴聲響,且是在車輛穿越後,遮斷器才降下的,罰款太重了,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調 : 閱監視器,白男確實違規強闖平交道,法官認為白男領有駕照,自應注意交通號誌的指示 : ,其罹患的疾病並不影響號誌的注意,聲請撤銷原處分無理由,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 蔡進男/基隆報導) : http://0rz.tw/dn1WQ : 法律人大大們告訴小老百姓為什麼吧 : 法官大大告訴小老百姓為什麼吧 : 警方調閱監視器逕行舉發,監理單位裁罰49,500元 解釋這段 用另一個法官方法解釋 : 為什麼這個案沒有因為什麼??????????隱私權?????個資法??????????撤銷 : 到底為什麼????????????? : 兩種標準?????????? : 類似這種監視器舉發 可以找到一堆喔 : 隱私權何在 : 個資法何在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69589679&ctNode=67726&mp=10800G 監視器影像可以用來舉發交通違規嗎? 原則禁止,但若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分析,除借助影像釐清兩造相關責任時, 可例外作為告發交通違規之佐證,不以舉發交通違規為主要目的。 另外: 道路監視器內容可否作為車輛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證據?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 ,得對汽車所有人舉發處罰:…六 其他違規行為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 料者。…第一項第六款以科學儀器取得資料,得委託民事辦理。」且監 視器可將畫面保留,錄攝的範圍大、時間長,重要的是未經人為影響, 因此較為客觀;但其本來目的非以處罰人民為主,應是在維護交通安全 ,期使人民可以遵守交通規則,因此與一般道路監視器設置之目的並不相同。 這篇報導沒有提到的重點: 這個使用監視器舉發的警察是甚麼樣的動機跟情況下來使用監視器? 1. 如果是之前看到,卻無法當場攔截,之後申請調閱監視器 還是 2. 這個警察成天不幹事,就是把監視器當自己家錄影機來看 這兩者的差別很大 但這篇報導並沒有提出說明 如果是1的情況,那還是可允許範圍內 要光用這個報導來打臉恐怕還有點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00.1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294405.A.85A.html
QCANCER: http://news.tvbs.com.tw/entry/574017 那這個呢? 04/29 16:00
kgh: 那測速照相機呢 可以做到一樣的原理阿 04/29 16:01
wadx1035: 闖紅燈被拍了一張,幹,上法院取消掉 04/29 16:03
dearjohn: 那100%就是1啦~除非那名被告能舉證當時那位員警不在現場 04/29 16:04
dearjohn: 那個拿閃光燈打臉的又不是攝影機Zzz 04/29 16:05
j2squared: 我倒是希望全台監視器都可以舉發違規 04/29 16:06
j2squared: 只是可能因為違規太多人力就不夠了www 04/29 16:07
freeclouds: 測速照相機原理不同 04/29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