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now3804: 有無柯P的差別 04/29 15:33
推 QCANCER: 因為不是柯P說的 04/29 15:33
→ dieorrun: 一定是強闖平交道是刑法權責啦 04/29 15:34
→ screwer5566: 這打臉打到毀容了 04/29 15:34
推 henry1234562: 你就知道有多少蛆蛆看到柯P就高潮 04/29 15:34
→ screwer5566: 法Jam:因為"罰款"是"刑法"啦 刑法才可以用監視器!! 04/29 15:34
推 csfgsj: 大馬路上公開的地方,什麼個資、隱私。腦袋裝大便。 04/29 15:35
推 p23j8a4b9z: 啊 我賭這篇沒有法律人會回你 ㄎㄎ 04/29 15:36
推 airawesu: 快推爆這篇 04/29 15:36
→ insaneLin: 法官自由心證 法官說得算 懂? 04/29 15:37
推 amovie: 如果有法律背景的人回答 等於是幫柯文哲作法找合法解答 04/29 15:38
推 screwer5566: XD 04/29 15:38
噓 nike00000000: 錢法官表示:不是我判的 04/29 15:38
→ ColdM: 你外行的 04/29 15:38
推 henry1234562: 一堆鍵盤法律人現在都無話可說了 04/29 15:38
推 Shakerzero: 柯P要到台鐵工作才會違法 04/29 15:39
推 airawesu: 快推爆這篇然後置底啊 04/29 15:40
→ taimu: 這是行政罰? 04/29 15:40
裁罰49,5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跟這個案子同一個法
不 一 樣 的 判 法 咧
證 據 能 力 可以自由心證??????
推 pk1275: 網路->實名制 路邊監視器->隱私權 ????? 04/29 15:40
※ 編輯: heero0333 (1.171.39.65), 04/29/2015 15:41:06
推 p23j8a4b9z: 法官說了最大 懂ㄌ 04/29 15:41
推 henry1234562: 趕快阿 那些說柯P侵犯隱私權的人怎麼都不說話了? 04/29 15:41
→ henry1234562: 法官就在這裡告訴你 監視器可以拿來舉發 04/29 15:42
→ taimu: 第54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 04/29 15:43
→ taimu: 沒錯 是罰緩 04/29 15:43
→ suzer: 柯p只說在熱點裝啊.覺得蠻ok的. 04/29 15:43
推 Grammy: 所以這個法官認為可以啊 然後?我又沒選他當法官 04/29 15:43
小老百姓有提到 類似這種案子 判決書 小老百姓可以找到一堆喔
推 bustyma19: 笨蛋 亂源在法官! 04/29 15:43
推 lotuszz: ㄏㄏ 04/29 15:43
→ STi2011: 我暈 04/29 15:43
※ 編輯: heero0333 (1.171.39.65), 04/29/2015 15:44:28
推 airawesu: 推推推推推推推 04/29 15:44
推 frank00427: 台灣的法律搞得我好亂啊QQ 04/29 15:44
推 henry1234562: 你應該把判決書多找幾個出來 04/29 15:45
推 amethystboy: 依法行政!謝謝 04/29 15:46
推 MDCCLXXVI: 法官pk 04/29 15:46
推 zxcvf: 兩套標準不意外 04/29 15:46
→ taimu: 平交道監視器 是24小時的嗎? 04/29 15:47
哪一個時間點會暫停阿 國 防 布嗎
※ 編輯: heero0333 (1.171.39.65), 04/29/2015 15:48:43
推 rinatwo: 網友的標準也兩套阿 郝跟柯提一樣的做法 評價差真多 04/29 15:48
推 p23j8a4b9z: 都叫監視器了 又不叫平交道闖越照相 04/29 15:48
推 skyringcha: 你這樣黨工要怎麼帶風向?幫高調! 04/29 15:49
→ linceass: 暈了暈了 快去翻法條來惡補 04/29 15:49
→ linceass: 平交道監視器當然是無休啊 04/29 15:49
推 dearjohn: 基隆市還沒1129測驗過阿~只能說不意外XD。 04/29 15:49
推 taimu: 看來 明顯的矛盾點案例就是這個 同是24hr行政裁罰 04/29 15:50
推 lotuszz: 真可笑 04/29 15:50
推 Powertalk1: 沒人噓耶.... 反對的只挑軟柿子ZZZZzzz.. 04/29 15:51
推 p23j8a4b9z: 這篇文章一出 法律仁都驚呆了 04/29 15:52
推 waterways: 到底是誰在呼嚨誰啊 04/29 15:54
→ rinatwo: 好啦 認真講啦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7-2條 就解釋一切了 04/29 15:55
推 tn1983: 暴了 法律仁 兩套標準瞬間被打臉 04/29 15:55
推 anoreader: 這可以用監視器取締是因為道交條例7-2有授權 04/29 15:55
闖紅燈不行嗎闖紅燈不行嗎闖紅燈不行嗎闖紅燈不行嗎闖紅燈不行嗎
看第一篇的爭議到底怎麼弄出來的 戰得如此激烈的什麼 隱私權
何 在
→ rinatwo: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 04/29 15:55
※ 編輯: heero0333 (1.171.39.65), 04/29/2015 15:56:38
→ anoreader: 問題你紅線取締 就是人在車上時怎麼辦? 04/29 15:56
→ rinatwo: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04/29 15:56
推 lotuszz: 授權什麼可以解釋一下嗎 我現在無法查 04/29 15:57
推 STi2011: 人在車上停紅線 一樣算違規不是 04/29 15:57
→ rinatwo: 違規停車必須要有現場人員簽證檢舉 04/29 15:57
→ anoreader: 除非用自治條例 特定區域路段授權修法 否則還是沒辦法 04/29 15:57
推 daniel1344: 這又不是預防性的 04/29 15:57
推 sharkimage: 為何呢? 04/29 15:57
推 peachnest: 平交道 高速公路監視的項目僅限交通安全 法有明訂 04/29 15:58
→ anoreader: 解決一律在熱區用監視器執法的問題 不是不行有授權就行 04/29 15:58
→ rinatwo: 法條就是這麼訂的 要改也必須修法 04/29 15:58
推 lp210723: 7-2條違規停車人不在車上也可以用啊 04/29 15:58
→ lp210723: 三 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04/29 15:59
推 mlda888: 兩種表準欸 04/29 15:59
推 STi2011: 違停也算交通安全阿 04/29 15:59
→ anoreader: 問題就是出在人在車上問題啊 04/29 15:59
→ lp210723: 我畫面只要找你不在場的就可以舉發了 04/29 15:59
→ rinatwo: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04/29 15:59
噓 sali921: 抓違停會因為紅線旁邊很多住家 會拍到閒雜人等 例子不同 04/29 16:00
→ anoreader: 紅線就是不要給你臨停用的 這樣就沒辦法解決熱區問題 04/29 16:00
→ lp210723: 所以停紅線人下車離開被拍到可不可以舉發 04/29 16:01
→ p23j8a4b9z: 啊幹我走過平交道也很多閒雜人等 有人住平交道旁邊 04/29 16:01
→ p23j8a4b9z: 哇賽 褲子快點穿上好嗎 04/29 16:01
推 STi2011: 奇怪 我看交通處罰條例 55條 人在車上一樣GG阿 04/29 16:01
噓 rinatwo: 那去修法阿 一個市長說一說就可以不依法行政嗎? 04/29 16:01
→ lp210723: 找人不在的畫面就好啦 修啥法 04/29 16:02
→ rinatwo: 這邊說的是逕行舉發阿 04/29 16:02
→ STi2011: 所以闖平交道違規被拍到 跟 臨時違停被拍到 04/29 16:03
推 floz: 去問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阿~~~ 04/29 16:03
→ lp210723: 那些熱區違停的一定有人不在的啊 抓那些有違法嗎 04/29 16:03
→ STi2011: 可以給一個統一的意見嗎? 兩個法官兩種判例 04/29 16:03
→ STi2011: 人不在的 是開56條 04/29 16:03
推 jehow: 交通安全才能拍 原來違停不影響交通安全 04/29 16:04
→ anoreader: 現在要執行的話 就是要解決人在車上問題啊! 04/29 16:04
噓 rinatwo: 開56條是用科學儀器逕行舉發嗎??? 04/29 16:04
推 lulocke: 要錢法官跟這位法官 其中一個人裝大便才行了 04/29 16:04
推 lp210723: 56條的是人來開 跟機器舉法不一樣 不要搞混 04/29 16:06
→ anoreader: 一堆人駕駛不下車臨停 特定路段就可以塞死一堆人 04/29 16:06
→ lp210723: 解決什麼 人在車上就機器不能開單啊 04/29 16:06
→ g8330330: 所以啦 台灣真怪 同樣的事情 法官判法不同 04/29 16:07
→ lp210723: 那樣你會知道車上有人 然後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就可以檢舉 04/29 16:07
→ anoreader: L大目前就是要解決 都不要讓他臨停啊 04/29 16:07
→ anoreader: 因為從頭到尾真的很多人是駕駛不下車 04/29 16:07
→ rinatwo: 那有同樣的事情兩種判法 你分不清楚 就都算同種事情哦? 04/29 16:08
→ lp210723: 所以講的修法是說車上有人機器舉發也成立的意思嗎 04/29 16:08
推 STi2011: 車上有人 機械就不能開單? 那闖紅燈也是一樣道理? 04/29 16:08
→ anoreader: 這樣熱區的違停用監視器執行成效 效果也是有限啊 04/29 16:08
→ onthesea: 因為法官自由心證爽 04/29 16:08
→ STi2011: 不是說不能用監視器當證據舉發 這邊不就舉發給你看 04/29 16:09
→ rinatwo: 違停跟闖紅燈不要扯在一起好嗎? 車上有無人是法條講的 04/29 16:09
→ anoreader: 是的 就是用修法去解決車上不管有沒有人!! 04/29 16:09
噓 lalasnow: 闖紅燈是事發後開單 不會講只在那邊挑語病跳針 04/29 16:09
推 Rucca: 有人搞不懂違停跟闖平交道的差異... 04/29 16:09
→ rinatwo: 法條就定義了 要車上沒有人才可以用機器逕行舉發 04/29 16:09
→ anoreader: 沒辦法用道交 那就用自治條例去解決就可以了 04/29 16:09
→ lp210723: 闖紅燈跟平交道7-2條有特別提出來講 先看清楚吧 04/29 16:09
→ STi2011: 我管你有沒有人 一個法官說監視器不能當證據 一個說可以 04/29 16:10
→ STi2011: 先解這個惑阿? 04/29 16:10
→ rinatwo: 一個有法條授權 一個沒有阿 04/29 16:10
→ lalasnow: 你只會挑語病簡化不同事項 是要解釋到西元幾年 04/29 16:10
→ rinatwo: 一樣是幹女人 為什麼我幹我女友沒事 幹路人就要被告? 04/29 16:11
→ lp210723: 現在人在車上要超過2小時才可以用機器舉發 不然不行 04/29 16:11
→ STi2011: 不要扯幹女人 難看 04/29 16:11
→ rinatwo: 為什麼講交通不會難看 講到幹女人就難看? 04/29 16:12
→ lp21072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2 跟85-1看完你就知道了 04/29 16:12
→ rinatwo: 一樣是討論事情 為什麼討論交通可以 不能討論幹女人? 04/29 16:12
噓 reexamor: 法條請不要只挑自己想看的看 您提的就有法律授權啊 04/29 16:12
→ STi2011: 所以這兩個法官的判法 到底 為何 不同? 04/29 16:12
→ rinatwo: 所以討論交通跟討論幹女人有何不同? 04/29 16:13
→ STi2011: 我們只想知道這個阿 你幹女人我不想了解阿 04/29 16:13
→ rinatwo: 我們是誰? 以先定義我們 04/29 16:13
→ STi2011: 那要繼續討論幹女人囉? 04/29 16:13
→ rinatwo: 是阿 04/29 16:13
→ reexamor: 柯P的想法未經法律授權 法律未授權就是因為比例性原則 04/29 16:14
推 STi2011: 好幹嗎? 04/29 16:15
推 lp210723: 因為柯p的想法是不管你車上有沒有人 違停就機器舉發開單 04/29 16:15
→ lp210723: 但是現在就是違停但是如果車上有人機器舉發不成立 04/29 16:16
→ lp210723: 要做就要修法 這樣嗎? 04/29 16:16
噓 yesyesyesyes: 事後蒐證跟一直監控 是兩回事 04/29 16:17
→ yesyesyesyes: 柯P要做得事後者 不要再跳針 04/29 16:17
→ anoreader: 回Lp大 是的! 現在因為現場人力執行可以解決人在車上 04/29 16:17
→ anoreader: 問題可以當場叫他駛離! 但要用監視器取代執法跟成效 04/29 16:18
→ anoreader: 這一塊現階段法條解釋就是沒有辦法處理 04/29 16:19
推 sa12e3: 法官是皇帝? 04/29 16:21
→ arlun: 因為是考量隱私權的問題 所以這個還沒有法律條文的授權 04/29 16:22
→ arlun: 也或者是其他因素 反正就是沒有法律依據就是了 04/29 16:23
推 sa12e3: 坦白講是一樣的 第一個是有人說去看監視器或者巡邏現場看 04/29 16:24
→ sa12e3: 第二個是類同第一個後者的巡邏之監視舉發 法律模糊地帶? 04/29 16:25
噓 teras: 民主人權國家沒人像台灣用機器在開單的啦,不信去問問! 04/29 16:26
噓 n6335097: 闖平交道會有立即的危害=___= 04/29 16:30
闖紅燈又何嘗沒有立即危害 桃園地院法官請明鑑
→ sa12e3: 還要別人幫 您舉證這部分啊? 國外都是參考 現行台是有使用 04/29 16:30
→ sa12e3: 監視器的 怎會參考到國外同體制下的產物? 04/29 16:31
※ 編輯: heero0333 (1.171.39.65), 04/29/2015 16:32:08
→ sa12e3: 立即危害直接舉發 闖紅燈等等違規介於立即危害與未定危害 04/29 16:33
→ sa12e3: 之間 所以都是危害 怎不降到最小? 有人願受罪?? 04/29 16:34
→ rofellosx: 朝聖 04/29 16:38
推 stja: 04/29 16:43
推 sa12e3: 未來車更多 因為其他縣市無競爭力 一堆事端收不完 等著看 04/29 16:44
推 sa12e3: 對了 這部分還沒包刮中來台開放這趨勢的人口 04/29 16:47
推 ivyclover: 04/29 17:13
推 JoJoSonic: 到底有沒有法律人出來說說看啊 04/29 17:17
推 sa12e3: 法律人除非很有把握 不然基本上不會堵住在這議題上 法官是 04/29 17:20
→ sa12e3: 一個重要關鍵 判定的部分論生死 這個就要看法官是否明理 04/29 17:21
→ realmeat: 闖平交道沒有立即性危害, 鄉民真的越來越可愛了 04/29 17:55
推 legendrl: 違停沒有立即危險性?請把褲子穿上,去查查撞上違停的事故 04/29 18:02
推 jenqhau: 柯P顏色不對 的原罪 04/29 18:04
推 smtp: 法官表示: 不爽你也可以來考法官! 懂?(挖鼻孔~~) 04/29 18:05
推 therawarm: 你屌 04/29 18:08
→ kkman2: 依照上面的新聞看來,違停是持續危害 04/29 18:12
→ kkman2: 所以現在台南違停正風聲鶴唳 04/29 18:12
推 zebra7: 一堆黨工 裝守法 根本腦袋裝屎 04/29 18:15
噓 scrate: 智障呵呵 兩者性質有差 柯P還在裝大便嗎 04/29 18:45
推 march315: 美國有些州(ex. CA, NY)也是在路口紅綠燈裝監視器。也 04/29 19:05
→ march315: 有些州認為這是違法的就是了 04/29 19:05
推 vaca01: 推 04/29 19:17
→ TFTLCD: 法院的判決每個案件各自獨立 沒有打臉不打臉 04/29 19:25
推 heroe: 感謝分享 04/29 19:40
推 colenken: 法官:你法律系的嗎? 04/29 19:57
推 taiki39: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本來就有傳統派跟人權派,就像藍綠一 04/29 20:44
→ taiki39: 樣。所以才會有大法官解釋統一見解 04/29 20:45
推 taiki39: 至於我國目前設置路口監視器都是依照警察職權執行法第十 04/29 20:48
→ taiki39: 條而設置,其目的是為了犯罪偵查,而非開單,跟道交7-2 04/29 20:49
→ taiki39: 根本無關 04/29 20:49
全台灣平交道的監視器"們"是為了什麼設置的?????
依據什麼設置的???????
目的是什麼??????
有沒有證據能力???????
希望法律人大大解惑
是不是要設置一隻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監視器
再設置一隻依照道交條例的監視器
這樣每個地方要根據不同法律設置 設兩根以上的監視器????????
然後遇到不同事情 才會有其中一根監視器可以有證據能力???????????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1:27:21
推 taiki39: 就傳統派的法官啊,也有人權派的錢法官啊 04/29 21:27
之所以提到全台灣平交道的監視器"們"
是因為這種事情有很多 這種地方法院有很多
這種行政庭的法官有很多 這種維持原判的判例有很多
關鍵字超好找
是傳統派的法官"們"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1:29:23
推 taiki39: 維持原判的是判決,不是判例,沒有拘束力 04/29 21:36
桃園那個判決 又哪來的拘束力? 到底為什麼可以撤銷?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1:37:41
→ taiki39: 目前尚未統一解釋前,就是有兩派存在,只是看你想往哪偏 04/29 21:37
法的安定性何在? 看民意往哪邊偏來決定的?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1:40:25
推 taiki39: 上面提到過憲法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當然會有不同見解 04/29 21:40
→ taiki39: ,要不怎會有上訴制度 04/29 21:40
依什麼法獨立審判阿 為什麼這個沒有依據個資法阿?????
為什麼有些有阿???????為什麼可以撤銷阿
民眾一定一堆問號阿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1:43:59
推 taiki39: 法的安定性是流動的,法律本是互相辯論溝通來尋求一個平 04/29 21:43
→ taiki39: 衡點,要不法律永遠是一灘死水 04/29 21:43
流動的代價是一個要付出49,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應參加道安講習 敗訴費的代價
另一種判決完全不用罰咧
怎麼衡量?
以前被罰的人啊 全部撤銷來國賠???????????
還是???????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1:46:55
推 taiki39: 判決確定當然會撤銷,至於依什麼法有些法官依個資法,有 04/29 21:49
→ taiki39: 些不依,不服?只能上訴,或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 04/29 21:49
這個根本是司法在侵害人權 比什麼科p監視器行政侵害的還嚴重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1:50:19
推 taiki39: 制度就是這樣,目前能有更好的嗎?如果都只能有一個解釋 04/29 21:55
→ taiki39: ,那錯的判決永遠不會改變 04/29 21:55
錯的判決要付出的代價有多大
國家要付出多大的代價國賠?
判錯的法官陪?
哪個法官判錯?
我不知道阿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1:58:13
推 taiki39: 我也不知道,人民思想是在改變的,就如同以前認為總統直 04/29 22:00
→ taiki39: 選不行,現在呢?總是要到以後才知誰對誰錯 04/29 22:00
柯p可不可以設監視器用作開罰單?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03:26
推 taiki39: 就目前的法規來說,台北市自治條例有限制監視器使用目的 04/29 22:06
→ taiki39: 不行,但可修法,只是又會回到人權的爭論 04/29 22:07
台北市自治條例有限制監視器根本沒意義
因為行車紀錄器 照相機 錄影機 錄音機 管不住 擋都擋不完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10:19
推 taiki39: 這法律限制的是政府,從不是人民,是限制避免政府監視器 04/29 22:14
→ taiki39: 過度濫用 04/29 22:14
政府當然可以設置行車紀錄器 照相機 錄影機 錄音機 測速照相
還是人民才可以擁有這些東西?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15:16
推 pkp: 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04/29 22:16
推 taiki39: 都可以擁有,只是政府的會被特別限制其使用目的範圍,以 04/29 22:17
→ taiki39: 保護人民 04/29 22:17
台北市自治條例有限制行車紀錄器 照相機 錄影機 錄音機 測速照相的使用方式???
還是監視器???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19:14
推 taiki39: 測速照相有道交法限制,而這自治條例主要是對監視器規定 04/29 22:22
測速照相有道交法限制??????????
道交法哪有限制測速照相的使用方式?????????
哪一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指可以用科學儀器
但是沒有限制用哪一種科學儀器 哪一種方式
這種沒有被限制 如何說使用方式有被限制?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26:10
推 taiki39: 7-2,固定式測速照相的原則上要事先設立告示牌 04/29 22:25
行車紀錄器呢?
不設置告示牌會怎樣?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27:10
推 taiki39: 不設置,可以提起救濟,甚至撤銷。至於行車紀錄器那要看 04/29 22:29
→ taiki39: 人民的,還是政府的而不同 04/29 22:29
哪裡不同??????????????
下班的警察錄影 上班後舉發
有什麼不同?????????
還有阿
測速照相機有被限制只能舉發測速?不能舉發別的違規?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32:43
推 taiki39: 人民的是7-1,政府的有7-2的限制 04/29 22:36
下班的警察是7-1 上班的警察是7-2
測速照相機有被限制只能舉發測速?不能舉發別的違規?
測速照相用作舉發超速以外的違規 為啥要設置告示牌??????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39:33
推 taiki39: 不會那麼僵化,下班後警察若執行公務仍會被視為警察機關 04/29 22:41
下班沒有在執行公務的拉
上班後才開始執行的拉 那下班警察開自家車子錄到的影像的哪算公務阿
上班之後不能拿來罰逆拉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43:33
推 taiki39: 這說來很長,大概是下班後若目的是取締拿來上班後用,還 04/29 22:53
→ taiki39: 是會受到限制 04/29 22:53
啥東東會限制?7-1? 不是人民可以舉發嗎? 下班的警察就是人民阿
可以上班後拿給同事吧? 自己處理可能有爭議吧 同事當然可以處理阿
大概有多長
說說看吧
或是有法律人大大或法官大大可以告訴小民
為啥監視器有時沒有證據能力
有時突然又有惹
告訴小民吧 拜託ㄅ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2:57:13
推 taiki39: 就目的還是警察機關手足的延伸... 04/29 23:02
下班的警察不能當人民喔??????????
人民不能檢舉喔?????????????
警察連下班都不行喔???????????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3:04:27
推 taiki39: 有時有,有時沒有,要看法官主要依據是什麼啊!像違反個 04/29 23:04
道交條例授權人民可以檢舉的時候 其實監視器範圍已經無限大惹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3:05:30
→ taiki39: 資法,或其他法,這就不是我可以回答的 04/29 23:04
推 taiki39: 可以下班,但你目的若單純還是為了公務,不是還是以政府 04/29 23:07
就說了下班不是公務阿 那個攝影機自己買的不行喔????????
上面不是說什麼??????監視器是依據什麼什麼法設置的???????
自己買的下班用的行車紀錄器
不能當證據喔???????????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3:09:02
→ taiki39: 地位自居,只是用別種方法逃避法律規定 04/29 23:07
哪有自居 哪有逃避 明明人民就可以檢舉 哪裡違法?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3:10:05
推 taiki39: 是無限大,但這人民監視器不是政府設的,所以法律也不會 04/29 23:10
→ taiki39: 特別限制 04/29 23:10
法律是有特別限制警察下班不能檢舉喔?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3:11:12
推 taiki39: 要先定義是人民,還是本質上仍是政府,如果只以上下班區 04/29 23:14
→ taiki39: 分,那以後都藉由下班做來規避法律就好 04/29 23:14
什麼叫規避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明明就寫人民可以檢舉
警察也是人民 警察當然可以檢舉
一切合法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8.149), 04/29/2015 23:15:40
噓 kevenchia: 你先去住平交道旁邊再說 崩潰啥 04/30 01:08
推 demon3612: 推taiki有耐心! 04/30 12:27
推 gene150623: 這篇討論解答了我小小的疑惑 04/30 12:38
→ gene150623: 本來以為是一般人不太清楚人權觀念 所以陸續有法官 04/30 12:39
→ gene150623: 教授撰文表示意見 我自己是當把那成教學 04/30 12:39
→ gene150623: 不過taiki講到 其實是有傳統派和人權派的差異 只是 04/30 12:41
→ gene150623: 現在看到的很多論點都是站在人權派立場而已吧! 04/30 12:42
→ gene150623: 所以可以想成 這些說法目前都沒有「絕對性」 是嗎? 04/30 12:45
推 billy19: 公務員身分並不會因上下班而有所改變,換個角度來說,如 04/30 22:16
→ billy19: 果今天總統在總統府「發言」不當,和在「非公開場合」發 04/30 22:17
→ billy19: 言不當,人民會覺得因為非上下班時間,或是非公開場合而 04/30 22:18
→ billy19: 有所不同嗎? 04/30 22:18
這是在限制警察下班後身為一個人民,一個人民擁有的自由
這個很簡單拉 警察上班為啥可以拿槍 警察下班後可不可以把槍帶回家
分得出來嗎?
人民檢舉依據道交條例7-1於法有據 要限制請特別指出於什麼法不可以
不然是侵害廣大警察的身為一個人民的權利 一樣是嚴重的侵害人權
為廣大警察的人權受侵害默哀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41.221), 04/30/2015 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