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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不太懂 既然都說是特定地點 放台監視器在那整天抓違規 跟整天放個警察在那抓違規 有何差異? 為何放警察就可以放機器就不行 那如果 放台攝影機在特定地點拍整天然後把影像檔 拿回警察局由警察檢視有沒有違規 這算是放個人在那監視? 還是放臺機器監視的情形呢? 這算合法還是違法呢? 奇怪了 柯文哲就說他的目的是去取代原本的取締警力 所以放台監視器拍攝影像跟放個人有甚麼差異? 同樣的地點 同樣的違規事實 同樣的判斷標準 用人合法 用機器不合法? 那如果放台攝影機拍攝整天再用警察去檢視呢 難道不合法? 請問理由何在? ※ 引述《colinton (YCL)》之銘言: : ※ 引述《tagso (我愛妳,妳愛我嗎?)》之銘言: : : 請看一下法令 : : 可以用自動化設備告發違停的 : : 只限駕駛人不在駕駛座上的情況 : : 但柯P現在要抓的是"臨停" : : 也就是不管駕駛座有沒有人都抓 : : 從法律面來看 是法律有意規定 : : 所以柯P這樣做是說不過去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二項只是限制不能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抓 : ,至於要用固定式的科學儀器抓的話,只要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 ,依法條文義應該還是可以用。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71.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18730.A.06E.html
thisisapen: 警察執法有法律授權 用監視器開單有嗎? 04/29 22:53
tortoise1017: 我記得它是沒法源 而不是違法吧? 04/29 22:57
tortoise1017: 當初的法律應該是有需求後才立法,那監視器也可以同 04/29 22:58
tortoise1017: 就法源不足 所以有爭議 那就立法管理啊 04/29 22:59
※ 編輯: tort (111.240.171.249), 04/29/2015 23:03:38 ※ 編輯: tort (111.240.171.249), 04/29/2015 23:04:53
WizZ: 因為警察是人不是機器 另外一個是違規並不以開單為必要手段 04/29 23:05
WizZ: 其實警察對於是否裁罰還是有裁量空間 04/29 23:05
WizZ: 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裡面依母法 04/29 23:07
WizZ: 授權 警察可以對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者 04/29 23:09
WizZ: 可以施予勸導代替舉發 這顯然表示維護交通秩序的行政目的 04/29 23:09
WizZ: 才是關鍵 違規舉發我講很多次是促進行政目的的手段 04/29 23:10
amovie: 其實監視器開單 新北市早做了 現在才說監視器不能開單 04/29 23:11
amovie: 如何達成合法開單 已有上千萬罰款開出 學習之便可 04/29 23:12
WizZ: 需不需要學習 那是價值判斷的問題 樓上不用一直推銷外縣市 04/29 23:13
amovie: 就像柯P說的有人腦子裝大便很單蠢 認為不能用監視器 04/29 23:17
amovie: 但事實上英國與新北市早已經合法使用 04/29 23:18
WizZ: 整天跳針同一個論點的好像比較像腦子裝XX 從頭到尾都只有效 04/29 23:18
WizZ: 率觀點 把其他人的擔心或建議當屁一樣 未免失之偏狹 04/29 23:19
amovie: 提出來 也只是讓柯P口中腦子裝大便的警察 開開眼界 04/29 23:19
amovie: 大家知道警大教授水準不高 所以警察水準受限 會有同理心 04/29 23:20
amovie: 使用監視器跟效率無關 就是警察說他們不能24小時站崗 04/29 23:21
amovie: 使用現實世界使用的監視器開罰單當成解決方案 04/29 23:22
amovie: 卻被無知腦子裝大便的警察認為行不通 04/29 23:22
amovie: 英國與新北市都做的事 腦子裝大便的人自然現形 04/29 23:23
amovie: 但大家都知道 腦子裝大便也不是警察的錯 04/29 23:23
amovie: 畢竟警大教授水準不高 大家會選擇原諒警察 04/29 23:23
wadx1035: 可不可以把atm的監視器都拆掉?每次領錢被拍很不舒服 04/29 23:52
houting: 好啦 不用那麼麻煩 想辦法讓民眾踴躍檢舉違停 皆大歡喜 04/29 23:56
houting: 公權力侵犯人權? 那用民眾行車記錄器錄影應該可以了吧 04/29 23:57
amovie: 用行車紀錄器當證據 抓交通違規 早已有無數案例 04/30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