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ohn50710: 嗯, 04/28 18:46
為什麼行車監視器可以舉發和違規停車可不可以用監視器舉發,提供現行
的法律條文供大家參考討論。(菜鳥新手,不會上色請見諒)
依7-2條第2項看起來「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是可以用「非固定式
並且經公告」之「科學儀器」來逕行舉發。只是科學儀器設置是否另需設
立專法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之後的執行程序是否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也都需要思考一下。
法律當然可以修,但或許重點是在於大家是不是贊成國家機器以這樣的方
式來處理某一路段違規停車嚴重的問題吧。其他的行政違規問題,是不是
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例如:未繳納牌照稅而以監視器自動過濾舉
發。
人民基本人權免於國家機器的「可能侵害」,這個問題對於自認遵守法律
循規蹈矩的人民而言,似乎都只是阻擾行政效率的託詞。如何在兩者間取
得平衡正是需要一個偉大的政治人物的智慧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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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 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
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
交通部定之。
第 7- 1 條
(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第 7- 2 條
(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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