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1123: 你先搞清楚違規 跟 犯罪的關係吧 04/28 15:02
你先搞清楚
不是我要搞清楚啊
違規 犯罪 個資法 造成腦子裝大便的判決
跟我無關
→ gnidnic: 唉你邏輯先搞清楚吧 04/28 15:05
三個腦子裝大便的判例
有邏輯嗎?
※ 編輯: amovie (111.185.246.239), 04/28/2015 15:06:48
→ gnidnic: 你想想竊盜的案子吧 今天是被害人向檢警告發有竊盜案- 04/28 15:08
→ gnidnic: 檢警調查證據(包括被告、錄影、作案工具、筆錄、鑑定等) 04/28 15:09
→ gnidnic: -偵訊後起訴-法官也要調查這些起訴所有證據-作成有罪判決 04/28 15:09
→ gnidnic: -確定後執行(罰) 了解嗎? 04/28 15:10
→ amovie: 這的確有理 那另一則勒? 04/28 15:10
→ gnidnic: 另一直開罰就是 警察(行政機關)直接調錄影帶-開罰 04/28 15:10
→ hihimen: 這問題前面幾篇已經講到爛掉了...柯鐵粉狂跳針 04/28 15:10
→ amovie: 原來是另一則是學柯文哲的喔 04/28 15:11
→ gnidnic: 你說的行車紀錄器亂丟垃圾 如果是因為有民眾持著這個 04/28 15:12
→ amovie: 的確是 有民眾檢舉 警察就能用監視器開紅線違停 04/28 15:13
→ gnidnic: 向行政機關作違規事實告發 行政機關依具提出來影像作判斷 04/28 15:13
→ mayjan: 恐龍 04/28 15:14
→ gnidnic: 但是今天他那件事實是這樣嗎? 04/28 15:15
→ amovie: 應該說 錢法官說監視器不能處罰 但事實上可以 04/28 15:16
→ amovie: 到底什麼時候可以用監視器處罰 什麼時候不行 柯P不懂 04/28 15:17
→ amovie: 這就要有人說給柯P知道 這就是學術討論 04/28 15:18
→ gnidnic: 你看一下蔡姓民眾的案件 這新聞報導的比較詳細阿 04/28 15:18
→ amovie: 一味說啥監視器都不能 這根本脫離事實 完全裝大便 04/28 15:18
→ amovie: 看一個案件不准 前幾篇有法官採信監視器 綜合討論才有價值 04/28 15:19
→ gnidnic: 事實接近於警察是直接看著監視器 然後對著違規民眾裁罰 04/28 15:20
→ amovie: 柯P也沒說一定要警察24小時監看 04/28 15:20
→ gnidnic: 監視器錄像可以輔助佐證阿...只是你等於是直接用看著監視 04/28 15:21
→ gnidnic: 器裁罰 這樣做真的OK? 你要討論OK但要批腦袋裝大便? 04/28 15:22
→ amovie: 找出如何合法使用監視器抓違停 才是最重要的 04/28 15:22
→ amovie: 就像你說的 有人檢舉 警察就用監視器開單 合法 04/28 15:22
→ amovie: 就是很不錯的方法 04/28 15:23
→ gnidnic: 你如果允許直接看著監視器就能對民眾作裁罰 等於是開了 04/28 15:23
→ amovie: 實務上並沒有完全使用監視器 行車紀錄器都因為個資法無效 04/28 15:23
→ gnidnic: 一條很大任意限制人民隱私的權限給了國家 所以他才反對 04/28 15:24
→ amovie: 學法的法官 只舉例三則使用監視器檢舉 因為個資法就無效 04/28 15:24
→ amovie: 完全就是沒有學術素養的發言 04/28 15:24
→ gnidnic: 他不是使用監視器檢舉....他是警察因為沒法看清楚沒法確 04/28 15:25
→ amovie: 所以就像你說的 有人檢舉 就能使用監視器抓違停 非常好 04/28 15:25
→ amovie: 這個完全是成功的討論 04/28 15:25
→ gnidnic: 定所以直接用看錄下來監視的影像做為"取締的手段" 你先 04/28 15:26
推 CPer: 果然是好邏輯 腦袋裝了一個好邏輯 04/28 15:26
→ amovie: 你應該回去看新聞 柯文哲是因為警方表達監視器不能抓違停 04/28 15:26
→ gnidnic: 想一下吧 跟因為民眾告發+提出影像做為佐證 本質上差異 04/28 15:26
→ amovie: 但是經過討論後 監視器是能抓違停的 04/28 15:26
→ amovie: 學術討論就是要說明本質上的差異 04/28 15:28
→ amovie: 錢法官完全是失敗的論述 一點也禁不起批判 04/28 15:28
噓 jay111101: 台灣的法治教育真失敗 04/28 15:47
→ amovie: 我有同感阿 樓上 04/28 15:50
推 bookszen: 謝謝閣下舉例證明公權力於監視只能被動行使(還是你的意 04/28 15:52
→ bookszen: 思不是如此?) 04/28 15:52
噓 roxas: 我覺得你完全搞不懂主動監視跟申請調閱的差別 04/28 15:52
噓 beejoe: 我只讚同你的最後一句話。我可沒說是你喔 04/28 16:31
噓 nel624: 台灣的法律教育不能等 04/28 16:53
→ lamda: 錢法官舉的三個案例很明確,要認真講報紙篇幅也不夠 04/28 19:20
→ lamda: 真想了解的就會花時間做功課 04/28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