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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說穿了,監視器鏡頭不過就是警察手足的延伸罷了,把路口的監視器想像成警察趴在 上面,連續24小時監視也是一樣的道理。如果說監視器鏡頭24小時對著某個路口連續攝影 ,這樣叫做「老大哥在看著你」,那換成警察在路口盯著24小時,是不是也不可以? 換句話說,如果警察在路口盯著特定路段24小時,是可以允許的話;那為什麼不能允許監 視器對特定路段攝影24小時? 監視器只是工具,是警察手足的延伸。在公開場合,隱私權受到合理期待下是被限制的。 除了私密部位以外,可以合理期待所有的資訊都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原則上根本無可 能主張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開車、騎機車出門,汽車本體和車牌都是顯而易見的,駕駛人可以合理期待因為交通違規 車牌被別人看到、可以合理期待違規車牌被人抄錄下來、可以合理期待被照相機拍到變成 照片,奇怪耶,怎麼就不能合理期待被錄影機錄到? 人眼、照相機和錄影機,本質的差別在哪裡? 何以24小時攝影就叫做「老大哥監視」,而24小時超速攝影就叫做「合理期待」?那警察 24小時站在天橋上準備開單,是不是也要類推適用一下老大哥原則? : : 台北市長柯文哲打算施行以監視器抓交通違規,日前指稱反對者「腦袋裝大便」。由於茲 : : 事體大,關係千萬用路人權益,記者的腦袋裝滿了問號,查詢才知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今 : : 年2月審理蔡姓民眾不服闖紅燈挨罰1800元的判決,錢法官認為警方依據路口監視器畫面 : : 開罰,侵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受保護的個人資訊,無證據能力,上月判決蔡男免罰。 : : 錢建榮法官受訪表示,在柯P脫口「腦袋裝大便」言論之前,他已陸續判決撤銷3件類似交 : : 通違規案的處罰。錢建榮還不諱言:「我其實想請柯P看看我這3件『腦袋裝大便』的判決 : : ,看看是誰的腦袋裝大便。」 : : 錢建榮在蔡姓民眾抗罰案判決中,引用林子儀前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規 : : 定領身分證必須按指紋,違憲)提出的意見,呼籲行政機關應尊重並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 : : 權:「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 : : 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 : : 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 : : 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 : : 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 : : 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之後,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 : 」 : : 錢建榮也在判決中寫出自己對於無所不在的監視器的看法:「司法權,尤其行政法院,基 : : 於保障人民權利與監督行政權的立場,如再不遏止行政機關此種無正當合理法令依據及漫 : : 無限制的個人資訊流通,並據以作為處罰人民之證據,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於1948年 : : 的傳世名著《1984》書中所描述的「老大哥」就在你身邊,要重現於臺灣社會並非不可能 : : 的神話。」(丁牧群/台北報導) -- 我還是覺得 要做一個國家的領導人 很多的事情 看問題不要看一半 要看清楚一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211.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200171.A.836.html
twpost: 老大哥早就在看著你 04/28 13:50
shadeel: 現在失業人口正多 我覺得多招一堆警察 24小時輪三班排班 04/28 13:52
fen1110: 人眼和攝影機本質的差別?你真的在問嗎XD? 04/28 13:52
dieorrun: 然後就會有人來跟你扯網路實命制怎樣怎樣 柯粉怎樣怎樣 04/28 13:52
fen1110: 哪個人眼把看到的全記住 可以快轉搜尋特定特徵的記錄? 04/28 13:53
shadeel: 警察站在那邊 就會少違停發生 也不用吵後續的監視器 04/28 13:53
ttykimo: 一堆法律人為了界定他 只好把心裡感受亂扯成一些假標準 04/28 13:53
killua92: 在交通複雜地段設置看板 就沒甚麼問題了 04/28 13:53
dieorrun: 差在有紀錄和沒紀錄 既然監視器爭議那麼大 換個工具不就 04/28 13:53
dieorrun: 好了 04/28 13:53
bcharles: 開單前要先勸他離開啊 這才是目的 04/28 13:53
g8330330: 警察目視開單有爭議 都還無法仲裁呢 錄影可以 04/28 13:54
elle: 其實我有想過做個警察稻草人 有監視器警報器 立在那十大熱點 04/28 13:54
fen1110: 多想想三分鐘不用發這篇 因為人眼根本沒可能完全記錄 04/28 13:54
g8330330: 警察稻草人 眼睛裝攝影機 這樣可行嗎 04/28 13:55
nakayamayyt: 目視開單還不夠 常常還要附上照片才算呢 04/28 13:55
nakayamayyt: 人眼沒辦法紀錄 人腦可以 不然就不用人證了 04/28 13:56
ezpeer15: 問題就是已經開了一堆單 還是沒減少違規 才想用監視器阿 04/28 13:56
elle: 24h熱點 其實本來就不應該當作一般住家看待 要去看點的原因 04/28 13:57
bucha: 警察站崗兩小時 他有把所有人的動作都記錄下來嗎 04/28 13:58
爭議在於監視器或攝影機有沒有辦法看到人眼看不到的地方?例如,是否能看得比較遠? 如果有,那監視器的使用就有問題;但如果監視器看得到的並沒有比人眼看到的景象遠的 話,那麼使用監視器的結果與使用人眼的結果相同,畫面都是一樣的,差別只在於,監視 器可以配合機器補足人類記憶的先天限制,人類並不是不能做到和監視器一樣的過目不忘 ,但從經濟上來看,要達到與監視器相同功效的人類,所付出的訓練成本太過昂貴。所以 用監視器來取代訓練過的人力,是比較妥善的。
nakayamayyt: 監視器系統也可以設條件觸發紀錄 不是全部記錄 04/28 13:59
elle: 然後在點之前就做交通疏散 說歸到底應該問題不大就是車太多 04/28 13:59
elle: 離題一下 之前有個新聞關於倉庫偷竊 屋主裝監視器還有擴音器 04/28 14:04
elle: 當他看到小偷 不只會錄下 而且他還會跟小偷說我看到你了 04/28 14:05
elle: 雖然不知道成效如何 不過我覺得他這樣做蠻聰明的 04/28 14:06
至於設置監視器的合憲問題,試著分析一下好了 系爭限制法益:隱私權 限制範圍:公開場合下錄影,無特別隱私期待 是否涉及基本權完全的限制或核心的限制:無 基本權限制程度:微弱至中等 限制目的:政府利益 用途:交通裁罰 從上面這些參數看起來,可能落在合理限制或實質限制之間,主要用途是用於交通裁罰, 雖然對於特定路口連續攝影,限制時間久,但是公共場合原則上並無合理隱私期待,又保 護標的是政府利益,其中並無完全對法益做核心上的限制。所以審查基準的落點應該在低 度審查到中度審查間,也就是說,只要侵害手段與目的以及其關聯性,只要和係爭立法間 有合理關聯到實質上關連就可以合憲,而不需要達到完全相當性的縝密關聯,系爭手段和 目的都是合憲的,手段看起來沒有嚴重與目的逸脫,且有助目的達成,有實質上的相當性 。而且在這種審查標準下,從以往的司法解釋來看,通常都是落在立法裁量,是非常容易 過關的。 結論:系爭自治條例的合憲性很高,可能很難宣告違憲 ※ 編輯: screwer5566 (49.158.211.101), 04/28/2015 14:25:42
aidao: 你是認真的嗎? 04/28 15:08
pTTer00: 推理性討論 04/28 17:17
lazyojin: 這是認真的嗎? 04/28 22:02
就典型的違憲審查方法 只是操作上比較粗糙沒那麼精細而已 ※ 編輯: screwer5566 (49.158.211.101), 04/29/2015 16: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