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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m (BLUM)》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監視器抓違規免罰 法官嗆柯P「看誰腦袋裝大便」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5年04月28日12:12 : 台北市長柯文哲打算施行以監視器抓交通違規,日前指稱反對者「腦袋裝大便」。由於茲 : 事體大,關係千萬用路人權益,記者的腦袋裝滿了問號,查詢才知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今 : 年2月審理蔡姓民眾不服闖紅燈挨罰1800元的判決,錢法官認為警方依據路口監視器畫面 : 開罰,侵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受保護的個人資訊,無證據能力,上月判決蔡男免罰。 : 錢建榮法官受訪表示,在柯P脫口「腦袋裝大便」言論之前,他已陸續判決撤銷3件類似交 : 通違規案的處罰。錢建榮還不諱言:「我其實想請柯P看看我這3件『腦袋裝大便』的判決 : ,看看是誰的腦袋裝大便。」 : 錢建榮在蔡姓民眾抗罰案判決中,引用林子儀前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規 : 定領身分證必須按指紋,違憲)提出的意見,呼籲行政機關應尊重並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 : 權:「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 : 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 : 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 : 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 : 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 : 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之後,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 」 : 錢建榮也在判決中寫出自己對於無所不在的監視器的看法:「司法權,尤其行政法院,基 : 於保障人民權利與監督行政權的立場,如再不遏止行政機關此種無正當合理法令依據及漫 : 無限制的個人資訊流通,並據以作為處罰人民之證據,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於1948年 : 的傳世名著《1984》書中所描述的「老大哥」就在你身邊,要重現於臺灣社會並非不可能 : 的神話。」(丁牧群/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QBALUr : 5.備註: : 中國上海都是使用電子警察,也是柯P說的方法啊 出於好奇,想問看看板上的各位法律大師, 新聞裡面有提到: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受保護的個人資訊,無證據能力。 所以說,如果我家樓下攝影機拍到有人被砍那警察不能拿這個當證據嗎? 如果有人車子停我家門口被我家攝影機拍到,我不能去跟警察投訴嗎? 再來是我的個人看法, 我覺得監視器在現在的犯罪偵查是必要的, 因為他等於是設立一個"軟性"的警衛在特定區域。 監視器絕對不能只有看的用途,要有效力才有嚇阻犯罪的能力。 但是因為也涉及個人隱私, 所以一定要限定只有在處理違法事情才能使用。 如果只因為民眾不想被拍, 讓監視器失去原本的證據功用我覺得反而是本末倒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4.75.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200473.A.74F.html
milk7054: 那你會把監視器裝在別人家門口,防止犯罪嗎 04/28 13:57
oSCo: 可以當證據,生命法益的重要性 04/28 13:58
bucha: 1.可以 2.可以,但未必能立案 04/28 14:03
glow0531: 現在的監視器本來就是在特殊情況下可做參考,只是違停 04/28 14:07
glow0531: 不包含在內而已,然後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無限上綱到 04/28 14:08
glow0531: 說是不是撞死人也不能當證據?搞屁喔 04/28 14:08
k1160122: 比例原則 04/28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