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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n1y (Hegemony)》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不放棄監視器執法 柯轟「腦袋裝大便」 : 2015年04月24日13:16 : 台北市長柯文哲在上次交通會報拋奇想,希望用監視器來抓違停,卻遭議會批評在搶錢, : 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要件,柯文哲今日再出席交通會議,對這樣想 : 法依舊不肯放棄,他強調「法律是服務人,而不是人去服務法律」,如果因為一個條文而 : 限制後續動作,不做任何改善,這樣的人根本是「腦袋裝大便」。 : 交通局長鍾慧諭表示,柯的想法是希望能減少人力浪費,他坦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目前規定,當員警無法執法情況下,才可以用器材進行輔助,不得一開始就採用器材執 : 法,這點牽涉中央修法問題,真的要執行還需進行溝通。(陳思豪/台北報導) 重點好像應該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的規定 這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看一下第三項第四款規定,本來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本來就可以科學儀器逕行舉發 科學儀器又沒規定用監視器不可以 所以局長一直說受限於中央法律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以往也有很多用監視器直接舉發的例子 尤其是發生車禍,警察常依據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就舉發了 本來就規定可以,只是因為怕引起民怨, 所以一直沒有這樣做而已 討論問題時,先去看前提到底對不對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51.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9886167.A.996.html
airlow: 大法下面小法一堆,現在其實很亂 04/24 22:37
sa12e3: 有模糊地帶 04/24 23:09
Falcone: 望文生義第一名耶 04/24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