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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合理的地方有: 1、簽奉核准的是修繕保甲路,實際上施工的竟然是非法(違反環評法、水保法、山保條例及 山開辦法)新闢山路? 2、390公尺長的新闢5公尺寬山路(約1950平方公尺)僅1百餘萬元就能完成發包,平均每平方 公尺的造價不到1仟元,實在是太便宜了? 3、為何一個承辦人員就可以決定採開口合約,發包給特定的開口合約廠商? 4、本案由A地的修繕保甲路,蓋到了B地的新闢5M山路,為何原來陳情的里長、議員,會堪 的官員們、地主及施工廠商,竟然全部都沒發現作錯地方了? 5、為何原來就該修繕的保甲路,後來就不須要修繕了? 6、新闢道路使用私人的土地,為何這些地主會同意區公所無償使用? 7、歪打正著,違法新闢道路剛好就作到,山老鼠放置千萬珍貴木材的地方,正好用來運送 木材? 一、依據: 1、依據水保法第32條規定(略):「在…私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從事第八條第一項 第四款(其他道路或溝渠等)之開發…,致…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2、依據水保法第33條規定(略):「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01 二、事實: 1、本案位於台北市內湖區大湖里私人法定山坡地內。 2、本案未經水保法所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同意擅自開發。 3、本案屬水保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之開 發行為。 4、本工程嚴重破壞原有山林、地形、水流與土壤,致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 三、請求: 施工廠商就是水保法第33條所指的行為人,依法當然不能縱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64.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819641.A.B7E.html
lovetweet: 其實一百萬很貴,只是叫挖土機整地,一天9000元 03/20 11:08
lovetweet: 一天算一萬好了,一百萬等於一天整3.9公尺 03/20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