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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viberry (薇薇貝瑞)》之銘言: : 看了兩個人的臉書和新聞 發現很多人閱讀能力好像有問題 : 覺得洪浩雲的發言 完全是在說為什麼珣媽可以獲獎 : 最主要是在批評她得這個獎到底理由是什麼? : 她害了自己的小孩 以致於要用自己的一生和自責來彌補 : 那彌補不是理所當然? 為什麼要頒獎給她? : 今天如果珣珣不是因為媽媽才變這樣 然後珣媽用盡心力去付出照護 : 那接受表揚應該誰也沒話說 : 不然看那些照顧病弱的親屬的人盡心盡力奉獻自己 被新聞報出來的時候 : 八卦版就算有人噓文也會被譴責 到底為什麼會這樣還不清楚嗎 : 因為珣媽自己造成的後果自己果當要彌補 不是說她不辛苦不顧慮她的心理壓力 : 而是她跟其他犧牲自己照顧他人的人不一樣 不應該被表揚 就這麼簡單 : 那洪浩雲為什麼會被罵 : 就是他說話太賤太直 人就是習慣站在弱者那方 : 然後說出了某些中肯但沒有證據的言論 還用一個標題把自己拖下水 : 他如果出來溫溫柔柔的說:「痾 雖然她很辛苦 可是得這個獎不太好吧~"~」 : 支持者應該會非常多 為什麼 : 就跟某黨以前得勢的原因一樣 不管有沒有道理 大多數就是喜歡溫文儒雅(虛偽?)的人 : 珣媽除了害了自己的小孩 還做了什麼會被批評 : 有沒有把善款拿來做他途這沒有證據所以不討論 : 而是她在打臉書或是公開露面說話的時候 從來不是以加害人自責的身分 : 而是以照護人保護者的身分 希望大家幫幫她關心她 : 但別人能幫上什麼忙? 按讚捐款說珣珣加油 that's all : 沒有看到你的自責 就不能怪人說你在消費受害者 還是被你害的受害者? : 所以如果珣媽真的是用心要彌補珣珣 : 應該要拒絕這個獎項 然後出來露面告訴大家這個獎項要給更值得的人 : 反而可以得到更多的迴響 : 批評的人也不會那麼多 要當公眾人物的選擇是妳 : 想要得到更多大家對珣珣的關注而幫助這個疾病的小孩 : 利用關注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幫助自己沒有錯 : 但要知道自己的立場 妳是來彌補自己過錯的 : 然後FB下面的留言還真一面倒欸 : 珣媽很自責 所以不能受到批評這什麼道理 : 可以罵洪醫生說的話太賤 但不是完全沒道理不是嗎 整篇看下來,就是這篇講得比較明白 奉勸各位,在這件事情的用詞上別太偏激 不知道沒查證過的,不要輕易下結論,像是捐款什麼的我是沒看到 某些人正愁找不到話題來帶風向(下去領500) 這世界上有些人受到傷害就是先反擊,先怪別人,這也正常 沒有什麼對錯,即使是因為受到某些人「講真話」受到的傷害。 仔細想想,洪醫師對於這件事情的評論唯一好處是︰ 讓我們再次看見這世界的真實與捉摸不定,還有一些看不到的黑暗面 起到一些見賢思齊,見不賢則內自省的功能 祝珣珣以及全天下像珣珣一樣的孩子 早日康復 快快樂樂 最後對於中華電信是否過失,判決書內容如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請搜尋日期1021129~1021129 全文檢索字詞︰中華電信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網路工程師,駕駛工程車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4.3.1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65350.A.EF7.html
shinbird: 就私下和解了,而告訴人徹告了。 05/15 12:50
ShawnYue: 私下和解啦 他媽還在泡人家不聞不問 05/15 12:51
waichiang820: 當媽的不用兒童安全座椅到底在想什麼........ 05/15 12:52
CREA: 這判決文和中華電信有無過失又沒有關係 05/15 12:52
Rinehot: 他媽有沒有涉嫌過失傷害她女兒啊 05/15 12:53
CREA: 只是說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屬告訴乃論 兩造已和解 原告撤告 05/15 12:54
CREA: 檢察官還提公訴是在亂洨喔 駁回 05/15 12:54
rock810: 過失的部份是說中華電信工程車應注意禮讓主幹道的車 05/15 13:05
smiercch: 樓上搞錯別亂說,本件和解時間點是在檢察官起訴後 05/15 13:06
rock810: 樓上應該不是說我吧XD 05/15 13:07
smiercch: 剛好你比我早一點推文,我是說樓樓上的C板友 05/15 13:08
CREA: 這樣是我搞錯時間點了 抱歉 05/15 13:09
smiercch: 看引用法條就知道了,如果是在起訴前和解,會用303條1款 05/15 13:10
smiercch: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以諭知不受理。 05/15 13:11
smiercch: 只要是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和解撤回告訴。 05/15 13:12
angilcus: 真三寶 05/15 13:16
sharkimage: 推你貼判決書 05/15 13:17
colenken: 沒提闖紅燈和超速,過失在中華電信,那看來全怪珣媽也不妥 05/15 13:36
kevin55l: 重點在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是刑法,不和解可以用這條逼對方 05/15 17:13
kevin55l: 和解。 05/15 17:13
s851959: 完全是因為有過失傷害這尚方寶劍可以揮舞阿~ 05/15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