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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 判決書是雙方皆有責 一般有閃紅燈的路口,另一條交會的一定是閃黃燈 到閃紅燈的路口需「停車再開」,而閃黃燈的路口需「減速慢行」 如果雙方都沒有做到而發生車禍的話,就是雙方都有責 頂多只是再依現場狀況去劃分肇責比例而已 所以某媽不要再去喊都是對方的錯,單純依車禍責任來說的話你也是有責的 以下附上判決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 裁判字號 102 交易 257 【裁判字號】 102,交易,257 【裁判日期】 102112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廷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黃馥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1630、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網路工程師,駕駛工程車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118.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862929.A.43D.html
haha98: 兩邊一樣爛 錢給珣珣媽 05/17 19:43
dieorrun: 法理上是雙方都有責啦 但現實來看 呵呵 05/17 19:43
LFD: 可是看不出肇責比例? 05/17 19:43
esspx: 人家女生耶 05/17 19:43
howwong: 這樣能拿660萬 看來我要生10個了 05/17 19:43
shinbird: 前面有說這種徹告的不會寫上肇責比例,只會寫事由 05/17 19:43
hagane39: 說真的他都已經快過完這路口了 是誰來不及減速自己清楚 05/17 19:43
torrot: 死傷者最大拉 雙方有責又怎樣 我女兒癱瘓就是別人的錯 05/17 19:44
attis: 比例是在調解委員會 因為這件案子原告撤告 05/17 19:44
dieorrun: 真覺得阿伯如果不和解 最後可能半毛都不用付 05/17 19:44
paralupi: 最討厭懶惰省錢僥倖心態不給小孩坐後座兒童汽車安全座 05/17 19:45
paralupi: 椅的大人了 05/17 19:45
ionchips: 樓上他可是會推給小孩說哭鬧不坐安全椅唷 05/17 19:46
k800i: 工程車都快過了才被攔腰撞上,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05/17 19:46
shinbird: 等她女兒長大,她不就要推給出事是她自已女兒哭鬧? 05/17 19:47
AxelGod: 這蟳媽真的很噁心 05/17 19:47
ionchips: 不是自己想省錢懶惰~都是對方的錯啦 05/17 19:47
shinbird: 錯都別人的錯,連自已流產也說是照顧小孩太辛苦? 05/17 19:47
shinbird: 反正都是別人80她,她自已全無過失?不開刀也醫生的錯 05/17 19:48
shinbird: 發高燒去義賣也是女兒自已決定的?怎麼她都沒意見? 05/17 19:48
netio: 支道又閃紅燈肯定錯比較大 就算你開得較快還是要讓主幹道 05/17 19:55
netio: 工程車至少要負7成責任 05/17 19:56
tontonplus: 工程車都被撞飛轉了一圈,到底是開多快 05/17 19:59
tortoise1017: 回netio 會說還未定的原因是 支道主幹的要求是同樣 05/17 20:02
tortoise1017: 到達線 支道要讓主幹。但看影片支道已經開過一半 05/17 20:03
netio: 工程車先過路口 可能比珣媽還快 05/17 20:04
tortoise1017: 然後主幹車速過快 有很大的可能支幹沒看到 05/17 20:04
netio: 支道先到路口 還是要讓主幹道 05/17 20:05
netio: 支道如果有先停在開 不可能沒看到 05/17 20:06
crimsonall: 這時候輿論的力量就很重要了 05/17 20:06
panhoho: 都是小孩哭鬧工程車未先停再開的錯,蟳媽最偉大了 05/17 20:14
skylion: 終於有比較多中肯的人出來了 05/17 20:16
skylion: 加油 別讓PTT變成冷血跟風鄉民的聚集地 05/17 20:16
skylion: 說真的 這種就是叫突然從小路竄出來 有錯就是有錯 05/17 20:17
skylion: 我敢說如果今天工程車換成女駕駛 珣媽換成男車主 05/17 20:18
skylion: 看影片 底下推文一定一堆三寶 05/17 20:19
tortoise1017: 回樓上 基本上是兩方都有責任 但不要忽視珣媽車速 05/17 20:19
tortoise1017: 太快的事實 05/17 20:19
usebbs: 最不中肯的不就是某S?你的反應讓我好不適應啊~ 05/17 20:20
tomoko17: 珣媽明明車速超快 工程車早就探頭出來 嚴重懷疑珣媽開 05/17 20:30
tomoko17: 車不專心 05/17 20:30
capitalofz: 這不是判決書啦 05/17 20:36
ynntk4815: skylion看到同伴就復活了 05/17 21:00
ynntk4815: 還7勒 法院都沒認證 自己在講 05/17 21:02
GOPOL: 他媽的 死三寶 害慘自己女兒 05/17 22:21
gify: 要變黑媽了 05/17 22:38
park1: 蟳粉 鬧夠沒 理不服人 回去練功升等 05/17 22:51
neo0516: 看過肇事影片,應該可以很清楚分辨是誰應注意未注意,工 05/18 02:49
neo0516: 程車是由左至右駛出,且已過中線,後來車若有注意減速, 05/18 02:49
neo0516: 根本不會撞上。 05/18 02:50
traystien: 支道要有把握在幹道車來前通行才能穿越 這點還是有責任 05/18 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