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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在此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 裁判字號 102 交易 257 【裁判字號】 102,交易,257 【裁判日期】 102112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廷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黃馥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1630、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網路工程師,駕駛工程車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 引述《ccshih5566 (stone)》之銘言: : 大給後 : 因為我是個理性的酸民 所以在酸之前一定要做做功課 : 聽說這個小女孩很可憐 出車禍然後癱瘓惹 : 想要看看影片 出車禍的情況 到底是怎樣撞車的 : 為什麼 youtube的影片都找不到呢 : 好像都被刪光光惹 有影片被刪光的八卦嗎 : 到底是誰撞誰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39.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85471.A.C81.html
neo718: 別篇推文有好幾位都說有闖紅燈,不過判決書沒寫? 05/15 18:26
Gooddy: 找得到癱瘓可能是媽媽造成的二次傷害的相關報告嗎? 05/15 18:27
huart: 是閃紅燈沒停車再開 05/15 18:27
neo718: 判決書寫的是閃光紅燈號誌. 05/15 18:27
solsol: 懶人翻譯:收660萬撤告 05/15 18:28
Waitaha: 在台灣 閃紅燈減慢車速還會被後車追撞 05/15 18:30
YahooTaiwan: 就這判決文來看,就是中華電信工程師的責任比較大 05/15 18:30
LaHu: 鄉下一堆裝飾用紅綠燈的 就閃紅燈又是支線路權小 05/15 18:30
zxcv3147: 那個媽媽也沒停 05/15 18:31
solsol: 車禍發生可能中華電信責任至少一半 05/15 18:32
lion410202: 業務過失一直是鬼島法律弊端,只要你工作有用車 05/15 18:33
YahooTaiwan: 閃黃燈只需要減速,不用停,但她也沒減速,這判決文 05/15 18:33
ps20012001: 照片判決血的應該不只一半 畢竟你是開支線道路 05/15 18:33
lion410202: 就算是假日開車出遊也會被判業務過失,要負較重責任 05/15 18:33
YahooTaiwan: 裡都有寫啊 05/15 18:33
zxcv3147: 第三者只賠40萬是保心酸的嗎 05/15 18:33
lion410202: 這根本不合理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訂,被批很久了 05/15 18:34
solsol: 講傷害的話 考量更多 比如機車沒戴安全帽傷重,要另外算 05/15 18:34
ps20012001: 那區塊算是外圍區了 一堆工廠 大概是平常開習慣 05/15 18:34
s9523752: 看這個判決書再看影片 好像蟳媽0責任一樣... 05/15 19:01
acesslai: 第3人賠的有點少 但可能是撞殘的緣故 這部份要用殘廢來 05/15 19:14
acesslai: 補足第3人不足的地方 05/15 19:14
gll: 這判決書只把起訴理由寫出來而已 還沒實體審過 程序就駁回了 05/16 01:35
Ai: 其實 不太懂 珣媽的責任雖說比較小 但看來也是有責任的 為什麼 05/16 09:42
Ai: 工程師會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被起訴 珣媽卻不會因為過失致重傷 05/16 09:43
Ai: 害被起訴?? 因為她是媽媽 要照顧小孩 所以不必起訴嗎?? 05/16 09:43
Ai: 如果今天她載的 是第三人某甲的小孩 某甲要告 她應該就逃不了 05/16 09:47
Ai: 刑責吧? 結果因為是自己的小孩 所以直接免責 還可以領獎.... 05/16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