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mmmmmmmmmmt: 抓是有用 賠償的防火牆早就建好了 06/28 03:15
這是民事賠償。還有刑事再等。
→ ghjkl1478: 抓了其實沒用阿 你看他公司開完一家換一家 表示他肯定 06/28 03:16
刑法276Ⅰ(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搞不好花錢就消了牢獄之災。
但是呢....
刑法276Ⅱ「業務」過失致人與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總之要坐牢--除非緩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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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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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one0317: 才3千 OK啦 等等就吃豬腳麵線了 06/28 03:51
坐牢+罰金3000元的意思--當然,若法官優待他緩刑,那就暫時不用坐牢。
→ livingbear: 台灣國際同志權益促進會 共同發起人 呂忠吉 06/28 03:53
※ 編輯: CassSunstein (223.136.203.40), 06/28/2015 03:54:26
噓 BRANFORD: 看這呂君面相獨特 筋骨清奇 端的是個奇才!!! 06/28 03:55
推 allbear: 是3000的30倍嗎? 那3000的單位是銀元吧 06/28 03:55
→ CassSunstein: 嗯嗯 較早訂出的條文是採銀元制 我省時間沒加以說明 06/28 03:56
推 allbear: 不過30倍也沒多少啦 對那些商人來說 06/28 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