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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人判決都不看清楚 就可以胡亂類比的勒? 既然你要談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我們就來談該判決 1.按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受 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即明。 2.本件車禍事故為蔡○勳違規闖紅燈所致,而蔡○勳於肇事時未滿十八歲,尚未領 有駕駛執照,被上訴人明知此情仍出借機車,致蔡○勳騎乘該機車並違規闖紅燈 而撞及薛○英致死,被上訴人出借機車之所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等保護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等情 ,為原審所認定。準此,兩造對於已經第一審判決敗訴確定之蔡○勳及其法定 代理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一節,似無爭議。 根據該判決的主要理由,認出借人出借機車與無駕照之行為人 而發生不法侵權行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責 無非是,出借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 而該法律為保護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 那八仙違法出租勒?根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1項規定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外,不得分 割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首先,他並沒有完全禁止出租,他只是對出租設定條件 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完全禁止無照駕駛如何能類比? 而且從後二項應被申請文件之規定看來 其根本只是在便於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之管理 僅是行政程序上之管制 跟保護他人利益間並沒有直接關係 而更重要的是,這根本只是個行政命令,連法律都稱不上 如何能與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類比 套用民法184條二項 更別提民法184條二項當事人還可以舉證無過失免責 為何你就一口咬定八仙要連帶負責 可否請您解釋清楚? ※ 引述《qazijn (oh yes)》之銘言: :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 節錄: : : -遊樂設施出租及變更用途使用,並未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同意,屬違規行為。- : : 好 違規就讓你罰款啊 看你要罰一萬兩萬都可以 : : 拜託 不要亂扯 : : 八仙的場地合法 是出租變更用途使用違規 : : 這新聞是違建本身就違法 跟八仙完全不一樣好嗎? : : 比如說我家是住宅,依法不能當店面使用, : : 結果我租給別人當店面賣小吃, : : 那麼這樣算我違規,應該要被罰款沒問題,合情合理。 : : 但是小吃店炸雞排炸到一半爆炸了,炸死了整條街的人, : : 那家屬和政府不去找雞排店老闆賠償, : : 反而要找我這個房東賠, : 有人說不要呂賠嗎??? : 兩個跟政府都要賠 : 政府管理也有管理責任 : : 說我是住宅怎麼可以租給別人開店面,太可惡了,要負全責, : : 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借車 給他人若無駕照 : 出車禍撞死人 : 在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中, : 認為出借者借車給無駕照之人肇事, : 屬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對受害者造成損害, :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八仙可不可以借人辦趴 : 不可以 : 八仙知不知道 不可以借人辦趴 : 知道 被罰過了 : 辦趴死人 : 沒有連帶賠償責任 : 你們覺得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66.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999304.A.8C7.html ※ 編輯: powerslide2 (123.194.66.203), 07/04/2015 16:43:11
freeclouds: XD 他連貼連結都被打臉了 還說連兩年被罰 07/04 16:42
kid725: 專業的來惹 07/04 16:42
※ 編輯: powerslide2 (123.194.66.203), 07/04/2015 16:45:42
tamama000: 你法律系? 07/04 16:45
kid725: 我行政命令頂多行政罰 你公海殺人(下略) 07/04 16:45
※ 編輯: powerslide2 (123.194.66.203), 07/04/2015 16:59:28
turtlefar1: 推 07/04 17:01
demonh311: 他跑了啦 07/04 17:10
turtlefar1: 人真的跑了 07/04 17:21
amaranth5566: 不錯 07/04 17:55
sluttervagen: 推你 07/04 18:35
sluttervagen: 更何況你怎麼證明違反觀光法規跟意外發生有因果關係 07/04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