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rstshadow: (づ′・ω・)づ 阿一般人不懂R 03/06 17:17
推 sumarai: 今天晚上有雞腿吃啦 03/06 17:17
推 solsol: 受哪位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 03/06 17:17
→ LFD: 一種一群人威脅你簽名 你還是可以不簽名的概念 03/06 17:18
噓 roccqqck: 重點是那資料 就算是警察 憑什麼搜走 03/06 17:18
推 melzard: 對面都跟妳說不配合會 很 難 看 一般人誰敢跟他賭啊 03/06 17:18
→ roccqqck: 戒嚴喔 禁書喔 搶書咧 03/06 17:18
→ solsol: 追訴期已過 何須調查? 03/06 17:18
噓 nicolaschen2: 如果有脅迫,自願書根本就無效。 03/06 17:19
→ melzard: 恐怖的不是照法律走 是你不知道對方會不會不照法律走啊 03/06 17:19
推 chris202: 這些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受哪一位檢察官指揮? 03/06 17:19
噓 htc: 有一條是三天內要報告該管檢察官 03/06 17:20
→ chris202: 你找一個法律系的學生告訴我吧 03/06 17:20
推 Maplekuso: 都民國幾年的文件 然後受誰的命令下令搜索 還可以扣押? 03/06 17:20
噓 darkbrigher: 所以不照程序來假借買普洱茶見面哪裡有理 03/06 17:20
→ wenning: 這真是跟人民法感不符 03/06 17:20
噓 k134563: 北七 03/06 17:21
噓 greedypeople: 所以一切依法搞白色恐怖 這個意思? 03/06 17:21
→ LYS5566: 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03/06 17:22
推 wjv: 修法!憲兵不是司法警察! 03/06 17:22
噓 qq251988: 所以哪位檢察官出來背書?憲兵自己當檢察官? 03/06 17:22
噓 f124: 那種文件最好還有效 搜索令都不用就可以搜? 03/06 17:22
推 despaired: 先確認文件還在不在並要求保護文件後再來追究國防部好 03/06 17:22
→ despaired: 嗎,文件如果被銷毀了怎麼樣都是他們贏,立委們加油點 03/06 17:22
噓 Maplekuso: 還要用吊的 然後還要給一萬五 哪條法律說的 你講阿 03/06 17:22
→ proletariat: 其實司法警察於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偵查 03/06 17:22
→ despaired: 好嗎,不要只是出來作秀 03/06 17:22
噓 Lofthouse: 刑訴法要看好看懂... 觸發 131-1 跟231條有前提... 03/06 17:22
噓 chris202: 小提示:現在沒有軍檢了 zzz 03/06 17:23
→ proletariat: 只是 執行什麼職務知道有人拍賣?或是接到誰去檢舉? 03/06 17:23
噓 DrGolden: 法律系學生這樣解讀法令應該畢不了業... 03/06 17:24
噓 julia22: 被威脅自願 03/06 17:24
噓 htc: 看一下刑訴131條的要件 03/06 17:25
→ YMSH205: 所以說好的檢察官勒XDDDDDDDDDDDDDDDDDDD 03/06 17:25
噓 qq251988: 你第二點能在問什麼都不懂 就答得那麼爽 03/06 17:26
噓 chris202: 你這是馬英九式的辯論法吧,找法條來亂唸一通就想混過 03/06 17:27
噓 saladim: 第二點 你沒看到應受兩種人的命令喔 03/06 17:28
噓 apflake: 你刑法老師是馬英九膩 03/06 17:30
噓 LittleBeauty: 231條規定是司法警察,不包括憲兵,你怎麼念的 03/06 17:30
→ LittleBeauty: 你哪間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你的刑訴老師氣瘋了 03/06 17:30
噓 ShadowPoetry: 不要耍下限啦 03/06 17:31
噓 Agliny: 根據實質影響力說,此份文件是受搜索人基於被高壓所迫簽下 03/06 17:31
→ Agliny: 自願書,依照毒樹果理論此份文件在法律上並無實質效力 03/06 17:31
→ LittleBeauty: 你把131重看一遍吧,最好131-1也理解一下什麼叫自願 03/06 17:32
噓 pudings: 不是有前提? 03/06 17:32
→ LittleBeauty: 自願要有任意性,你覺得那個情況下被告有得選? 03/06 17:32
噓 berry07: 你刑訴老師是誰阿? 03/06 17:32
噓 kyosin: 半瓶水響叮噹就在說你這種人啦 XDD 03/06 17:32
噓 fransice7: 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03/06 17:33
→ LittleBeauty: 更何況131第一項是對人的緊急搜索 03/06 17:34
→ LittleBeauty: 對物的緊急搜索是第2項,只有檢察官可以做 03/06 17:34
→ LittleBeauty: 之前學界有在吵131第2項要開放權限給警察,但看到這 03/06 17:35
噓 HomuCat: 隨便網路上看個法條就變專家了 笑死 03/06 17:35
→ LittleBeauty: 案例我看還是算了 03/06 17:35
→ ienari: 依法白色恐怖 不就好棒棒 03/06 17:35
→ Lofthouse: L大 司法警察有包括憲兵,有條國府時代訂的調度司法警 03/06 17:36
→ LittleBeauty: 幹這個案子憲兵連偵查的權限都沒有,還搜索 03/06 17:36
→ Lofthouse: 察條例 03/06 17:36
→ yamayday62: 自願搜索就有問題了....只看法條? 03/06 17:36
噓 chris202: 憲兵確實是司法警察,但行動必須由檢察官指揮 03/06 17:37
→ chris202: 所以我說那個檢察官呢? 03/06 17:37
噓 Lofthouse: 還好現在沒軍檢 不然包準弄出個軍檢官來弄人民... 03/06 17:39
推 diggi: 131-1前提是什麼?話怎說一半? 03/06 17:41
→ diggi: 更遑論 本件有無自願 或符合131-1其他要件 03/06 17:42
噓 linwukin: 怎不回應咧 03/06 17:49
噓 spe3x: 笑死人 03/06 17:55
推 DLCSEA: 一般民眾被憲兵押著 又不具被法律知識時 敢大力反抗的不多 03/06 17:59
噓 deathsheep: 你刑訴是跟誰學的? 03/06 18:00
噓 zz2895341: 你蓋世太保系? 03/06 18:01
噓 deathsheep: 有調查權=有搜索權???你的邏輯怪怪的。 03/06 18:02
噓 holyhelm: ... 03/06 18:04
噓 whitezealman: 零分廢文 03/06 18:10
→ ghhjrr123: 就跟阿中一樣 一群媒體盯著你 你可以不娶色林娜嗎 03/06 18:18
→ gwenwoo: 狗冥黨才是共諜 國共一家親 03/06 18:29
噓 eeveelugia2: 如果法律系都像你一樣 我真的覺得台灣未來很悲哀 03/06 18:40
噓 vingfing: 亂解釋一通 03/06 18:58
噓 epoint048596: 你們這些玩法律的保佑自己的運氣阿 03/06 19:06
→ kbcnh: 你如何證明他是自願簽同意書的 欠罵 03/06 19:11
噓 doemeihuang: 原po哪間法律系報出來讓大家笑笑啊 03/06 19:28
搜索原則上要搜索票
但法律上也有三個例外
1.附帶搜索
2.緊急搜索
3.同意搜索
如果只看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看起來司法警察為搜索應由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指揮
,但再看看同條第2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是有調查權的。
司法警察通常是在第一線處理刑案之人,檢察官通常都在第二線。
兩者知悉犯罪嫌疑發生的情況本來就會有時間差,難道所有的強制處分都要在檢察官開始
偵查後才可以做嗎?
所謂的調查,不是只是看看情況而已,若有緊急的情況,可以為緊急搜索;為了保障執法
人員安全,可以為附帶搜索;若當事人自願放棄隱私,司法警察當然也可以為同意搜索。
我從頭到尾沒有說憲兵是合法搜索或非法搜索,只是想告訴大家,按照現行規定,當事人
若沒有受到脅迫等不正方法而為同意,則是合法的;反之,則不合法。
我假設一個案例,若A、B、C等五人至KTV唱歌,不小心與其他包廂D、E等人起衝
突,D亮出槍,A等人趕緊躲回其包廂打電話報警,警察到場處理,A跟警察說D等人的
包廂有槍,趕快去搜。警察就到D的包廂問:你們是否有攜帶槍?可以進去搜嗎?D則回
說:沒有,你可以進來搜。-->這個時候,就是所謂的同意搜索。
按照鄉民的法律見解,警察還要先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來決定要不要搜,這樣是否太勞
師動眾,又浪費所有人的時間?當然,如果D等人不同意,需要進行強制搜索,就要透過
檢察官、法官來決定了。
我只是想陳述一個事實,現行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沒錯,但司法警察也不是什麼權力都沒
有,現行的法律就是賦予司法警察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自己來。
另外,推文中還有提到131-1要以131為前提,限於緊急的情況,這是錯的,131-1並沒有這
種前提。
131-1唯一的前提就是當事人自願同意,那要如何判斷,就由法院來決定。
相關審酌要素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4台上1361、96台上7253。
被搜到贓物後,抗辯違法搜索也不能說少見,有的是過去的先例來當判斷標準。
另外,就算有多位員警在場,最高法院102台上2404也說不一定等於脅迫。
還有,臺灣高等法院91年1月的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中,多數見解也採同意搜索事後不需
要陳報法院,有無證據能力可以等審判時再來看,若認為程序有瑕疵當事人也可以類推刑
訴第416條提起準抗告來救濟。
※ 編輯: yp0331 (114.43.154.114), 03/06/2016 21:32:49
噓 rhycloud: 檢方哪位下令的?法條貼假的啊 03/06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