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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作秀阿...隨便問一下念過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系學生都可以回答。 1.憲兵指揮部所稱「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法令依據為何?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這份同意書就是執法人員未來訴訟中用來證明受搜索人是自願的證據。 當然除了這份同意書之外,執法人員還要出示證件、將受搜索人同意的意思記名筆錄。 一般來說,筆錄記完後都會要求當事人簽名。所以這部分憲兵有無照程序做,問一下當事 人就知道了。 2.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得對民人執行調查、搜索、約談、扣押之法令依據為何?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憲兵確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3.憲兵辦理贓物、妨害秘密罪之法令依據為何?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既然憲兵發現有人在賣贓物或是有妨害秘密之情形,依法就應該要調查。 另外, 憲指部提到只有蒐證沒有搜索,意思是說雖然當事人有簽自願搜索同意書,但我們進屋後 實際上沒有搜索,因為當事人自己把東西拿出來了,所以我們只有錄影沒有搜索。 所以如果真實情況真的是這樣,那憲指部也沒說錯阿,他們沒有搜索。 本案最大的問題還是在,當事人大可不同意,而且看起來有很多拒絕的機會,包括在捷運 站時、回到家有家屬在一旁時等等,但當事人最後卻同意了。 這個同意到底是不是被脅迫的未來要證明可就難了,所以真的別傻傻的。 按照現行法令,除非有急迫的情形,就算是檢察官,都要出示由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才可以 搜索扣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54.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55815.A.253.html
Firstshadow: (づ′・ω・)づ 阿一般人不懂R 03/06 17:17
sumarai: 今天晚上有雞腿吃啦 03/06 17:17
solsol: 受哪位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 03/06 17:17
LFD: 一種一群人威脅你簽名 你還是可以不簽名的概念 03/06 17:18
roccqqck: 重點是那資料 就算是警察 憑什麼搜走 03/06 17:18
melzard: 對面都跟妳說不配合會 很 難 看 一般人誰敢跟他賭啊 03/06 17:18
roccqqck: 戒嚴喔 禁書喔 搶書咧 03/06 17:18
solsol: 追訴期已過 何須調查? 03/06 17:18
nicolaschen2: 如果有脅迫,自願書根本就無效。 03/06 17:19
melzard: 恐怖的不是照法律走 是你不知道對方會不會不照法律走啊 03/06 17:19
chris202: 這些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受哪一位檢察官指揮? 03/06 17:19
htc: 有一條是三天內要報告該管檢察官 03/06 17:20
chris202: 你找一個法律系的學生告訴我吧 03/06 17:20
Maplekuso: 都民國幾年的文件 然後受誰的命令下令搜索 還可以扣押? 03/06 17:20
darkbrigher: 所以不照程序來假借買普洱茶見面哪裡有理 03/06 17:20
wenning: 這真是跟人民法感不符 03/06 17:20
k134563: 北七 03/06 17:21
greedypeople: 所以一切依法搞白色恐怖 這個意思? 03/06 17:21
LYS5566: 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03/06 17:22
wjv: 修法!憲兵不是司法警察! 03/06 17:22
qq251988: 所以哪位檢察官出來背書?憲兵自己當檢察官? 03/06 17:22
f124: 那種文件最好還有效 搜索令都不用就可以搜? 03/06 17:22
despaired: 先確認文件還在不在並要求保護文件後再來追究國防部好 03/06 17:22
despaired: 嗎,文件如果被銷毀了怎麼樣都是他們贏,立委們加油點 03/06 17:22
Maplekuso: 還要用吊的 然後還要給一萬五 哪條法律說的 你講阿 03/06 17:22
proletariat: 其實司法警察於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偵查 03/06 17:22
despaired: 好嗎,不要只是出來作秀 03/06 17:22
Lofthouse: 刑訴法要看好看懂... 觸發 131-1 跟231條有前提... 03/06 17:22
chris202: 小提示:現在沒有軍檢了 zzz 03/06 17:23
proletariat: 只是 執行什麼職務知道有人拍賣?或是接到誰去檢舉? 03/06 17:23
DrGolden: 法律系學生這樣解讀法令應該畢不了業... 03/06 17:24
julia22: 被威脅自願 03/06 17:24
htc: 看一下刑訴131條的要件 03/06 17:25
YMSH205: 所以說好的檢察官勒XDDDDDDDDDDDDDDDDDDD 03/06 17:25
qq251988: 你第二點能在問什麼都不懂 就答得那麼爽 03/06 17:26
chris202: 你這是馬英九式的辯論法吧,找法條來亂唸一通就想混過 03/06 17:27
saladim: 第二點 你沒看到應受兩種人的命令喔 03/06 17:28
apflake: 你刑法老師是馬英九膩 03/06 17:30
LittleBeauty: 231條規定是司法警察,不包括憲兵,你怎麼念的 03/06 17:30
LittleBeauty: 你哪間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你的刑訴老師氣瘋了 03/06 17:30
ShadowPoetry: 不要耍下限啦 03/06 17:31
Agliny: 根據實質影響力說,此份文件是受搜索人基於被高壓所迫簽下 03/06 17:31
Agliny: 自願書,依照毒樹果理論此份文件在法律上並無實質效力 03/06 17:31
LittleBeauty: 你把131重看一遍吧,最好131-1也理解一下什麼叫自願 03/06 17:32
pudings: 不是有前提? 03/06 17:32
LittleBeauty: 自願要有任意性,你覺得那個情況下被告有得選? 03/06 17:32
berry07: 你刑訴老師是誰阿? 03/06 17:32
kyosin: 半瓶水響叮噹就在說你這種人啦 XDD 03/06 17:32
fransice7: 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03/06 17:33
LittleBeauty: 更何況131第一項是對人的緊急搜索 03/06 17:34
LittleBeauty: 對物的緊急搜索是第2項,只有檢察官可以做 03/06 17:34
LittleBeauty: 之前學界有在吵131第2項要開放權限給警察,但看到這 03/06 17:35
HomuCat: 隨便網路上看個法條就變專家了 笑死 03/06 17:35
LittleBeauty: 案例我看還是算了 03/06 17:35
ienari: 依法白色恐怖 不就好棒棒 03/06 17:35
Lofthouse: L大 司法警察有包括憲兵,有條國府時代訂的調度司法警 03/06 17:36
LittleBeauty: 幹這個案子憲兵連偵查的權限都沒有,還搜索 03/06 17:36
Lofthouse: 察條例 03/06 17:36
yamayday62: 自願搜索就有問題了....只看法條? 03/06 17:36
chris202: 憲兵確實是司法警察,但行動必須由檢察官指揮 03/06 17:37
chris202: 所以我說那個檢察官呢? 03/06 17:37
Lofthouse: 還好現在沒軍檢 不然包準弄出個軍檢官來弄人民... 03/06 17:39
diggi: 131-1前提是什麼?話怎說一半? 03/06 17:41
diggi: 更遑論 本件有無自願 或符合131-1其他要件 03/06 17:42
linwukin: 怎不回應咧 03/06 17:49
spe3x: 笑死人 03/06 17:55
DLCSEA: 一般民眾被憲兵押著 又不具被法律知識時 敢大力反抗的不多 03/06 17:59
deathsheep: 你刑訴是跟誰學的? 03/06 18:00
zz2895341: 你蓋世太保系? 03/06 18:01
deathsheep: 有調查權=有搜索權???你的邏輯怪怪的。 03/06 18:02
holyhelm: ... 03/06 18:04
whitezealman: 零分廢文 03/06 18:10
ghhjrr123: 就跟阿中一樣 一群媒體盯著你 你可以不娶色林娜嗎 03/06 18:18
gwenwoo: 狗冥黨才是共諜 國共一家親 03/06 18:29
eeveelugia2: 如果法律系都像你一樣 我真的覺得台灣未來很悲哀 03/06 18:40
vingfing: 亂解釋一通 03/06 18:58
epoint048596: 你們這些玩法律的保佑自己的運氣阿 03/06 19:06
kbcnh: 你如何證明他是自願簽同意書的 欠罵 03/06 19:11
doemeihuang: 原po哪間法律系報出來讓大家笑笑啊 03/06 19:28
搜索原則上要搜索票 但法律上也有三個例外 1.附帶搜索 2.緊急搜索 3.同意搜索 如果只看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看起來司法警察為搜索應由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指揮 ,但再看看同條第2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是有調查權的。 司法警察通常是在第一線處理刑案之人,檢察官通常都在第二線。 兩者知悉犯罪嫌疑發生的情況本來就會有時間差,難道所有的強制處分都要在檢察官開始 偵查後才可以做嗎? 所謂的調查,不是只是看看情況而已,若有緊急的情況,可以為緊急搜索;為了保障執法 人員安全,可以為附帶搜索;若當事人自願放棄隱私,司法警察當然也可以為同意搜索。 我從頭到尾沒有說憲兵是合法搜索或非法搜索,只是想告訴大家,按照現行規定,當事人 若沒有受到脅迫等不正方法而為同意,則是合法的;反之,則不合法。 我假設一個案例,若A、B、C等五人至KTV唱歌,不小心與其他包廂D、E等人起衝 突,D亮出槍,A等人趕緊躲回其包廂打電話報警,警察到場處理,A跟警察說D等人的 包廂有槍,趕快去搜。警察就到D的包廂問:你們是否有攜帶槍?可以進去搜嗎?D則回 說:沒有,你可以進來搜。-->這個時候,就是所謂的同意搜索。 按照鄉民的法律見解,警察還要先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來決定要不要搜,這樣是否太勞 師動眾,又浪費所有人的時間?當然,如果D等人不同意,需要進行強制搜索,就要透過 檢察官、法官來決定了。 我只是想陳述一個事實,現行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沒錯,但司法警察也不是什麼權力都沒 有,現行的法律就是賦予司法警察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自己來。 另外,推文中還有提到131-1要以131為前提,限於緊急的情況,這是錯的,131-1並沒有這 種前提。 131-1唯一的前提就是當事人自願同意,那要如何判斷,就由法院來決定。 相關審酌要素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4台上1361、96台上7253。 被搜到贓物後,抗辯違法搜索也不能說少見,有的是過去的先例來當判斷標準。 另外,就算有多位員警在場,最高法院102台上2404也說不一定等於脅迫。 還有,臺灣高等法院91年1月的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中,多數見解也採同意搜索事後不需 要陳報法院,有無證據能力可以等審判時再來看,若認為程序有瑕疵當事人也可以類推刑 訴第416條提起準抗告來救濟。 ※ 編輯: yp0331 (114.43.154.114), 03/06/2016 21:32:49
rhycloud: 檢方哪位下令的?法條貼假的啊 03/06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