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reen (古力菲斯)
看板Gossiping
標題[爆卦] 憲兵違搜案的後續處理
時間Wed Mar 9 00:45:02 2016
先跟大家說聲抱歉,本來想先用「新聞」PO蘋果日報這篇吳景欽老師的文章,不過我不確
定「專欄」能不能PO,怕違反版規,最後決定以連結的方式併在這一篇,所以請大家先點
進去看一下吳老師的文章,再繼續讀本文(如果說這樣反而是違反版規的,也請版友告知
,我會儘速刪文)。
憲兵隊掩耳盜鈴(吳景欽)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60308/3709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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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這一篇也會是一篇長文,先提醒一下大家。
本篇主題有二,首先是以前面吳景欽老師的見解作為我先前PO文的支撐,向大家說明為什
麼在法律上我們要採取「憲兵搜索程序違法,而非相對人同意之任意性的問題」這樣的立
場,差別在哪裡;再來是跟大家討論我們接下來要做什麼,該怎麼做,想尋求大家的意見。
為什麼我要,或者說必須,採取「憲兵搜索程序違法,而非相對人同意之任意性的問題」
這樣的立場?以下先節錄前面吳景欽老師文章中關於「搜索違法性」的段落,以及我前面
兩篇PO文的段落,大家可以對照一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憲兵雖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卻須受檢
察官的指揮、監督。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憲兵知有犯罪
嫌疑,雖可自行調查,卻須立即向檢察官為報告。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2項
,司法警察若欲搜索,更須得檢察官許可後,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凡此機制,正是藉由
檢察官的偵查主體地位來抑制警察權,以防止人權受侵害。」
「雖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只要得相對人同意,司法警察仍可為無搜索票的搜索
。惟所謂無令狀搜索乃屬一種例外,不僅要有明顯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更須是不及聲請
搜索票的情況,才得為之。惟觀憲兵隊根本無任何犯罪資料,更無不及聲請搜索票的緊急
情事,已不符合同意搜索的前提要件。」
…法律的解釋適用,不能只單就一個條文的文字來看,而是必須配合它的規範意旨,以及
整個法體系做整體的解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
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從前面討論過的第128-1條關於搜索的法官保留原則與令狀
原則,以及第230條、第231條關於司法警察(官)職權之規定,顯然可知縱使已得相對人
同意,司法警察(官)亦不得逕為搜索,這點毫無疑義,第131-1條只是做了必要的省略
,沒有把相關前提再重述一次而已。換個角度想,如果第131-1條可以照他們這樣用的話
,那根本整個架空刑事訴訟法搜索的規定,128-1條形同虛設,更可能連同刑事訴訟法其
他強制處分規定都跟著崩解。
…再加上上篇文PO過的司法警察(官)職權的規定,相關條文要以整個體系去解釋,司法
警察官認有搜索必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在這個過程中
,有可能檢察官不許可,也有可能檢察官許可了,法院卻不發搜票。在這種情況下,你若
得當事人同意,才可以進行搜索。否則你每個司法警察、憲兵,既無緊急情事,又非追躡
嫌犯,更無附帶搜索保護自身安全的必要,只要一個「得到當事人同意」,就可以不先報
請檢察官許可,不先為聲請核發搜票的程序,而逕為搜索的話,那以後全國警察憲兵調查
員都可以高興搜索就搜索,只要「得到當事人同意」就好了。如此128-1的規定,什麼令
狀主義,什麼法官保留,豈非皆同具文。
以上前兩段是吳老師的文章,後兩段是我之前的文章,大家可以發現,雖然敘述方式或有
差異,但是意近旨同,簡而言之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不應該也不能夠單獨使用,
而是要跟230、231,以及最重要的128-1一起,從法律整體的規範意旨做體系解釋以適用
始可。從老師的文章,和我的文章中,都有一個關鍵字,那就是「前提(要件)」這幾個
字,也就是你警察憲兵要主張、實行同意搜索,必須要有先前提要件,例如必要性、急迫
性、報請檢察官許可聲請核發搜索票等等,不是你隨時想搜只要想辦法讓人「同意」就可
以搜。接下來我要說明,做如此主張的意義與重要性在哪裡。
我先前的文章中不少版友堅持認為本案程序合法,問題只在於當事人(被害人)同意
的任意性,但是我連續兩篇文是完全摒除這個部分,而是集中在搜索發動的程序違法性上
。為什麼我硬是不打任意性這個點,完全不把它當一回事,我想真正懂門道的應該看得出
來,因為我們現在就是要用刑事罪辦他們,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307條的違法搜索
罪,那這跟我們主張什麼有何關係,差別又在哪裡呢?
第一是舉證難易度的問題。
如果我們承認即便是131-1同意搜索,原則上(無必要性、急迫性、以及231條將案件調查
情形報告檢察官等)仍應該要踐行報請許可、聲請搜票等程序,才可以發動,否則即屬違
法,那麼因為這些程序事項,是屬於客觀事實,很好舉證,又沒有做案件調查報告、搜索
前有沒有報請許可、有沒有先聲請搜票,這些都很清楚,就好像事發後北檢第一時間就發
聲明說他們沒收到案件調查報告也沒有搜索許可的報請,這些都會有相關的文書表單可資
佐證,一目了然。如果要爭執任意性,那是人的內在意念,難以舉證,我說我非自願,你
說我明明就是自願,爭個沒完,最後如果證明不了,法官來個「罪疑唯利被告」(簡單說
就是無法得到確信心證的情況下應該做有利於被告的判斷),那就沒戲了。
第二是程序階段性的問題。
意思就是,如果我們直接打從程序「發動」上的違法性,只要主張受法院認可,那你憲兵
從進行搜索這個動作就是違法了,根本就不須要進入到同意的任意性問題,就算被害人後
來真的是真摯同意也一樣,管他真不真摯,你沒有踐行正當程序,動了就是違法。反過來
說,如果我們只是專注在同意的任意性上,除了前面舉證困難以外,最危險的是,這樣同
時暗示我們「承認」了他們程序的發動合法,只是在取證過程有瑕疵,根本沒打就已經先
輸一半了。
最後就是主張本質的問題。
意思就是,一般來說偵查程序的「任意性」,像這裡的搜索同意的任意性,或是自白的任
意性,主要是法院用來判斷證據能力的標準。證據能力就是你現在這個人或是這東西可不
可以進入法院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證據,比如說我今天殺了人,但我是在警局被打到半死
才承認(自白)我殺人,那麼我的自白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進入法院當證據用,法官可
以連聽都不聽,就算那是真的。言歸正傳,也就是說現在是憲兵告魏先生,那憲兵去搜索
魏家所得到的同意,是不是真的具任意性,那是法官要判斷可不可以把他們搜到的東西拿
來當定魏先生罪的證據,跟我們要告憲兵什麼罪沒有直接關係。
理由大概就是如此,希望我說得夠簡單明瞭。我不是說這樣打就會贏,但是至少能夠引起
討論,在這過程中,社會、學者、相關人士等都會提出意見,最後上訴再上訴讓最高法院
統一見解,看他們怎麼回應,這也是一個重要的法制過程。畢竟人民受到侵害是不爭的事
實,而且131-1條實務執行上不踐行前提要件,本來一直以來就是為人所詬病的問題。
接著我想跟大家討論的是,我們接下來要怎麼做。
第一個問題是就是現在案件似乎是北檢以他字辦瀆職,最後行政簽結掉好像也不會是令人
意外的是。果真如此,我們還有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辦那些流氓,還是只能吞下去?(我真
的吞不下去,我只要一想到魏先生被一群國家軍警人員圍起來,心中的那種恐懼,還有他
違反自己意願帶著那些流氓進入自己家門,心裡的那種恥辱,我就憤怒得難以自己。)這
一點希望有專業的版友能夠提供意見。
再來,如果說最後真的無法治他們那群人,那麼就算無法懲治犯罪者,至少也應該補償受
害者。不知道有沒有人再幫魏先生他們處理國賠或其他相關事宜,呂孫綾立委那邊的處理
情況不知如何?
接著,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刑事訴訟法131-1這一條根本的問題要處理,否則事情還會一
再重演(我相信這些事其實是現在完成式,它不斷地再發生,只是沒有爆到檯面上,我們
不知道而已),雖然顧立雄立委提出廢除憲兵司法警察身分,但這可能不足以從根本上解
決。吳老師的文章中有提到立法建議,亦即同意搜索的事後審查機制,這是一個方向,我
另外還有兩個想法,給大家參考,一起討論看看。首先我不主張刪除,同意搜索規定在犯
罪偵查上仍是必要的,就算它有漏洞,我們也不該因噎廢食(漏洞是有心人才會去鑽的)
。我的建議,一個是在該條增訂第2項「前項搜索,以有搜索必要者為限」;或是增訂第2
項「前項搜索,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已經報請檢察官許可者為限」。二者的
要件限制和保護內容及範圍都有所不同,大家可以一起討論,集思廣益。
最後,我們要如何直接並迅速地將人民的立法意志傳達到立法者,並使其實行,這是當今
間接民主制度最大的問題,也是我們必須面對處理的,這也是須要集合大家意見研擬方針
部分。我希望能夠藉著此次事件,讓我們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一個法條的修訂,以作為一個
模範,未來我們可以藉由相同的模式,繼續做其他法制上修正革新的動作。其實我們司法
的宿疾沈痾,還太多太多了。
以上僅是提出方向,各方面的具體內涵,還有待大家的協力。當然我會看情況,如果說事
件熱度一如既往的退潮,人們不再關心,或是我的主張無法獲得共鳴,激不起一定程度的
反應,那麼我便會自然地淡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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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uninaka: 好 03/09 00:47
推 metcc80211: 這兩天看到民進黨立委,在幫憲兵護航,我都快吐了 03/09 00:47
→ milk7763: 可惜實務上都不遵守 03/09 00:48
推 sleepyuan: 重點在於那系統還是太過龐大 03/09 00:48
→ kuninaka: 哪個DPP立委幫憲兵護航? 03/09 00:49
→ milk7763: 不算護航吧,dpp立委意思大概是憲兵只是最下層,被指示 03/09 00:50
→ milk7763: 的,要抓幕後大尾的體系 03/09 00:50
推 jyekid: 實務上還是照著131-1幹啦 不然十年前桃市長的搜索誰被起訴 03/09 00:50
推 CP543: 哪個 二樓說清楚 我只看到國民黨一直做球給國防部 03/09 00:50
推 cloudwolf: 推一下 03/09 00:51
→ lwei781: 實務上不罰犯法的官 他當然給你一直犯啊 03/09 00:53
推 apple7685: 抓底層憲兵要幹嘛?當然是抓源頭啊 03/09 00:53
※ 編輯: longreen (61.223.58.115), 03/09/2016 00:54:23
→ magamanzero: 有些人就只想把國防部全部拔了 (攤手 03/09 00:54
推 yannicklatte: 一定要往上拔,一定要有刑責 03/09 00:54
噓 a29976137: 討論那麼多沒有用 03/09 00:55
推 VUVCOM: 謝謝您 03/09 01:12
推 leolight: 做的爛還有調職的 爛就是爛 調到哪裡都一樣爛 03/09 01:27
推 fj73309: 沒看完!慢慢看 03/09 01:49
推 birdy590: 只針對搜索程序, 反而漏了這個案子裡最重要的問題 03/09 02:21
→ birdy590: 就是"非檢察官指揮下, 憲兵是否仍然應該有司法警察權" 03/09 02:21
→ birdy590: 憲兵當然有錯, 但是上面用指揮權控制憲兵的大官錯更大 03/09 02:23
→ birdy590: 立法院這個權是交給憲兵, 不是給政戰部那些泡泡星星 03/09 02:23
推 rayonwu: 推 03/09 02:23
→ longreen: b大提的第一個問題,淺見以為231條1項第一句話已經定得 03/09 02:28
→ longreen: 很清楚,爭議應該不大,當然如果是要從法理的角度,那就 03/09 02:28
→ longreen: 另當別論;至於你提的第二點,我是完全贊同 03/09 02:28
推 iamflash: 這篇是超棒專業文耶....沒人看 03/09 03:30
推 HELLDIVER: 你寫得太專業惹 03/09 05:30
推 Bonescythe: 同意的自願性與否 本來就可以審查了 何須多加制度? 03/09 06:44
→ Bonescythe: 重點是實務界不屌你 158-4用下去 一樣狗吠火車 03/09 06:45
→ Bonescythe: 至於自願搜索是否要先報檢察官 我覺得未必 03/09 06:45
→ Bonescythe: 重點還是實務上都把同意搜索搞成心理強制 03/09 06:46
推 cabi0513: 推 03/09 07:41
推 herikocat: 這種專業好文才真的是推動進步的助力啊 大家都不看 03/09 08:01
→ herikocat: 請問原PO 我可以轉載到我的臉書上嗎 03/09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