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ln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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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國防部:政戰局給獎金 儘速移司法偵辦
時間Sun Mar 6 20:53:10 2016
※ 引述《cosmoslist01 (cosmoslist01)》之銘言:
: 聯合新聞網
: http://udn.com/news/story/1/1545036
: 國防部:政戰局給獎金 儘速移司法偵辦
: 2016-03-06 18:20 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即時報導
: 國防部6日下午發布新聞稿,針對魏小姐宣稱其父遭憲兵違法搜索一事,作以下五點說明
: :
: 一、政戰局2月19日獲悉3份機密文件遭魏姓男子在網路上公開販售,基於機密維護之職責
: ,以及考量網拍文件涉及相關人員個資,即通報台北憲兵隊依法偵處。
: 二、台北憲兵隊於當日晚間約晤魏先生,魏先生坦承持有並販賣該文件,經其簽具「自願
: 受搜索同意書」後,即由專人陪同其返家,並由其自行取證交付文件,過程中同時進行錄
: 影蒐證,憲兵隊人員並無進行搜索之動作。
: 三、由於魏姓民眾主動提供持有之機密文件,以及本案相關資訊、線索,政戰局為追查外
: 流機密文件之確實數量、來源及流向,遂派員於3月1日聯繫魏先生,希望協助釐清案情,
: 並依相關獎勵規定,擬核發獎勵金新臺幣15,000元整,但為其婉謝。魏小姐在ppt網站對
: 有關情節的質疑與事實不符。
: 四、憲兵執行各項勤務皆依據法律規定,並無違法濫權之情事,國防部要求憲兵指揮部對
: 違法案件之偵辦,凡涉及人權與司法正義均應謹慎處理。
: 五、國防部已通知憲兵指揮部,本案既為依法調查之案件,台北憲兵隊應立即檢具相關卷
: 證資料,儘速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昭公信。
我怎麼看怎麼覺得這個「假蒐證之名的搜索」更有問題了啊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1、2項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到此為止
搜索票就是只能由
「法官」核發
檢察官要搜索請向法院聲請
警察要搜索請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不過本案根本沒有搜索票
所以上面打的也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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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是廢話也不完全
因為第128條之1第1項有一個除外規定
說符合第131條第2項情形還是可以無票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但本條的主體是
「檢察官」指揮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憲兵隊的確是司法警察
但政戰局是檢察官嗎?裡面有設檢察官嗎?
我不知道... 先保留一點
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就是說你他媽的就算政戰局裡有檢察官
也請你搞完後3日內報給法院
依據淡水蔡依林3/2就收到陳情
今天都3/6你是他媽的報告了沒啊?
到此為止
又是一段廢話
因為根本不適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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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麼凹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的同意搜索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哈哈
終於找到可以凹的了
魏先生有同意我憲兵隊搜索
你看看我有他簽的自願同意搜索書喔
而且這條沒有適用主體的限制
爽~~~
但不對啊
你他媽的不是說你是「蒐證」不是「搜索」
那幹你他媽的用這條凹屁啊?
而且不會因為這條沒有寫明主體就能讓你凹過去
從『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的整體脈絡來看
「搜索」就是應該開始執行偵查行為時才能讓警察去幹的
而且從國防部這個聲明來看
你他媽的現在才要將這個案子送給司法偵辦
不就代表你他媽的到現在為止根本就還沒進入偵查程序中
幹你他媽的沒進入偵查程序中
你個憲兵隊還是政戰局的是哪來的權力可以去搜索啊
所以後來發現原來根本沒權力「搜索」
才只好硬凹說只是「蒐證」不是「搜索」
騙騙一般老百姓不懂
憲兵隊跟政戰局到現在為止根本沒權力跟資格去做這個「假蒐證之名的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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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
憲兵隊跟政戰局根本就是在「搜索」
不然怎麼會知道要簽自願同意受搜索書
但知道自己其實沒有權力可以「搜索」
沒爆出來的話一般老百姓摸摸鼻子就吞下去了
誰會知道政府機關到底合不合法?
到目前為止
如果把憲兵隊代換成什麼戶政事務所人員之類的
因為他們都沒有執行搜索的權力跟資格
你就會了解這個案件多麼的誇張了...
然後到現在才要送司法機關偵辦就更坐實了他沒這個權力這麼做
所以只好硬凹是「蒐證」而不是「搜索」
補個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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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87a16: 反正一切合法辣 政府要的就是合法 別懷疑kmt 白色的力量 03/06 20:53
推 sysop5566: 憲兵想怎樣就怎樣 黨衛軍 03/06 20:54
※ 編輯: acln0816 (118.168.67.146), 03/06/2016 20:55:06
推 m21423: 明天馬會有什麼樣的十六字箴言呢 期待中 03/06 20:54
推 wotupset: 就像警察請民眾自願打開後車廂檢查一樣啊 董? 03/06 20:55
推 RWAllenL: 可是第131條第3項不是寫"前二項搜索..." 這樣不用報備? 03/06 20:55
推 kia20639: 幹你娘國防部 03/06 20:56
→ taimu: 台灣還沒脫離 解嚴 可能已經做過很多次? 只是沒爆?(我猜 03/06 20:56
→ RWAllenL: 看起來就算用第1項名義還是要報備啊 還是我解讀錯了 03/06 20:56
→ widec: 這叫沒有進入偵查程序的偵查啦! 03/06 20:56
→ YMSH205: 這樣說起來,在搜索的時候打電話報警,說有人侵入民宅 03/06 20:57
→ YMSH205: 一定會有有趣 03/06 20:58
推 gracefeather: 你的不自殺聲明呢 03/06 20:58
推 lwei781: kmt 的力量 03/06 20:58
推 blanc8558: 原來是土匪阿 我還以為是憲兵呢 03/06 20:59
※ acln0816: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3/06 21:00
推 Oxhorn: 先是企圖把人說成收受贓物洩漏個資 然後又抹成共諜 最後 03/06 21:02
→ Oxhorn: 決定要...發獎金給他 以示鼓勵!! 03/06 21:02
推 andy2011: 淡水蔡依林又是誰啦越來越大串...求懶人包 03/06 21:04
推 TuDu: 哪有什麼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講給鬼聽 03/06 21:04
→ TuDu: 那請問有人自願簽同意書要當奴隸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 03/06 21:05
推 sisn: 原來如此! 03/06 21:07
→ sisn: 還沒進入刑事程序的話,根本不能搜索。 03/06 21:07
推 CALLING: 蒐證就是搜索啦 光是用眼睛掃視都算搜索 更何況還進民家 03/06 21:08
→ sisn: 所以其實他們引用131-1其實根本是拿磚頭砸自己的腳。 03/06 21:08
推 Hamao: 騙不懂刑事訴訟法的人啊 03/06 21:08
推 a29976137: 我猜最後應該沒違法 03/06 21:09
推 LORCK: 這次一定要滅了國防部 03/06 21:11
推 SHIU0315: 推 03/06 21:14
推 danielqwop: 真的是活在過去的軍隊 03/06 21:15
推 MasCat: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03/06 21:16
推 Bigheadyao: 垃圾 03/06 21:17
推 zerodsw: 三日內報法院其實沒差,沒報只是不能作為合法證據罷了, 03/06 21:24
→ zerodsw: 如果是要銷毀,ㄏㄏ文件到手幾天了? 03/06 21:25
推 ponguy: 可怕 03/06 21:26
→ serval623: 重點是東西到手了 證據沒了 03/06 21:29
→ serval623: 敢在現在這樣搞,一定是非常關鍵的東西 03/06 21:30
推 yuhurefu: 噁心死了 03/06 21:39
推 ctes940008: 吃雞排囉 03/06 21:50
推 lovelebron24: 拉機 03/06 21:50
推 metcc80211: 推 03/06 22:03
推 yannicklatte: 幹 03/06 22:05
推 greedypeople: 垃圾 幹 03/06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