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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F1530 (HIHIHIHI)》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憲兵被控非法搜索 國防部:儘速移送司法偵辦 : 3.完整新聞內文: : 針對魏姓網友於PTT網站指稱憲兵違法搜索,且事後欲給予1萬5000元封口費一事,國防部 : 晚間發布新聞稿,做出5點聲明,指出因當事人涉嫌贓物、妨害秘密罪嫌,經魏員簽具「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即由專人陪同魏員返家,並由魏員自行取證,過程中同時進行錄 : 影蒐證,憲兵隊人員並無進行搜索之動作,魏小姐的指控絕非事實。 : 五點說明如下: : 一、政戰局2月19日獲悉3份機密文件遭魏姓男子在網路上公開販售,基於機密維護之職責 : ,以及考量網拍文件涉及相關人員個資,即通報臺北憲兵隊依法偵處。 : 二、魏民坦承持有並販賣該文件,經其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即由臺北憲兵隊專 : 人陪同魏民返家,並由其自行取證交付文件,過程中同時進行錄影蒐證,憲兵隊人員並無 : 進行搜索之動作。 魏先生的同意具有任意性嗎? 憲兵為什麼可以從事警察的工作? 在根本上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31-1、229、230、231條等規定, 以避免日後發生類似情形,國防部還能依據上開法條而振振有辭。 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第 229 條第1項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第 230 條第1項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第 231 條第1項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 臺灣最重要的公共建設就是獨立建國;否則建立再好的民主制度、追求再高的經濟成 長,卻被中國所併吞,再多努力都將是枉然。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山田(1937年~2007年11月5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03.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72490.A.DE4.html
sa87a16: 你知道的太多了 開門 我懷疑你有文獻 03/06 21:55
JuiFu617: 偵察主體是檢察官,一直是受檢察官指揮或協助檢察官 03/06 21:56
linceass: 原來我們還在戒嚴時代 天啊 03/06 21:56
SaarZhang: 先生 有你的包裹 03/06 21:56
ko007x: 人民大腦殘時代開始了 03/06 21:56
linceass: 台灣憲兵一定有請教過yoyo叔 先繞過檢察官 03/06 21:56
talrasha: 修法啊 03/06 21:56
higger: 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字樣怎不上色? 03/06 21:57
MASAMIFANS: 重點在檢察官 憲兵根本沒權力主動發動偵查 03/06 21:59
potoce: 重點是管轄區域,非軍人管的到? 03/06 21:59
s81048112: 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 03/06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