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v ( ̄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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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憲兵被控非法搜索 國防部:儘速移送司法
時間Sun Mar 6 21:54:46 2016
※ 引述《BF1530 (HIHIHIHI)》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憲兵被控非法搜索 國防部:儘速移送司法偵辦
: 3.完整新聞內文:
: 針對魏姓網友於PTT網站指稱憲兵違法搜索,且事後欲給予1萬5000元封口費一事,國防部
: 晚間發布新聞稿,做出5點聲明,指出因當事人涉嫌贓物、妨害秘密罪嫌,經魏員簽具「
: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即由專人陪同魏員返家,並由魏員自行取證,過程中同時進行錄
: 影蒐證,憲兵隊人員並無進行搜索之動作,魏小姐的指控絕非事實。
: 五點說明如下:
: 一、政戰局2月19日獲悉3份機密文件遭魏姓男子在網路上公開販售,基於機密維護之職責
: ,以及考量網拍文件涉及相關人員個資,即通報臺北憲兵隊依法偵處。
: 二、魏民坦承持有並販賣該文件,經其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即由臺北憲兵隊專
: 人陪同魏民返家,並由其自行取證交付文件,過程中同時進行錄影蒐證,憲兵隊人員並無
: 進行搜索之動作。
魏先生的同意具有任意性嗎?
憲兵為什麼可以從事警察的工作?
在根本上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31-1、229、230、231條等規定,
以避免日後發生類似情形,國防部還能依據上開法條而振振有辭。
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
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第 229 條第1項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
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第 230 條第1項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
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第 231 條第1項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
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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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重要的公共建設就是獨立建國;否則建立再好的民主制度、追求再高的經濟成
長,卻被中國所併吞,再多努力都將是枉然。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山田(1937年~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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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87a16: 你知道的太多了 開門 我懷疑你有文獻 03/06 21:55
→ JuiFu617: 偵察主體是檢察官,一直是受檢察官指揮或協助檢察官 03/06 21:56
→ linceass: 原來我們還在戒嚴時代 天啊 03/06 21:56
推 SaarZhang: 先生 有你的包裹 03/06 21:56
噓 ko007x: 人民大腦殘時代開始了 03/06 21:56
→ linceass: 台灣憲兵一定有請教過yoyo叔 先繞過檢察官 03/06 21:56
推 talrasha: 修法啊 03/06 21:56
→ higger: 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字樣怎不上色? 03/06 21:57
→ MASAMIFANS: 重點在檢察官 憲兵根本沒權力主動發動偵查 03/06 21:59
推 potoce: 重點是管轄區域,非軍人管的到? 03/06 21:59
→ s81048112: 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 03/06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