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gstar (翼之星)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FB] 管碧玲FB
時間Sun Mar 6 22:04:50 2016
來,檔案法
第十條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第十一條
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如果這個檔案是密或以上層級案件,
不是永久保存就是30年以上保存期限,
要是檔案被國防布銷毀,很好啊,呵呵呵.....
PS.上色我不會,直接給大家看原文了。
※ 引述《senma (ライフ☆ライン)》之銘言:
: 虛張聲勢啦
: 大概就是之前網友備份的那幾張圖
: 就算真的有完整圖檔
: 紙本燒掉了你是能怎樣?
: 難道你立委能把國防部官員上夾棍不成?
: 不可能嘛
: 頂多質詢被你夾一夾懶蛋就是了
: 又不痛不癢
: 一痞天下無難事
: 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E6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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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87a16: 第一天在台灣 損毀又如何 顆顆 03/06 22:05
→ pusufu: 呵呵 他們又不是第一次讓法律轉彎 03/06 22:06
噓 rayba: 罰5萬 ? 支票簽一本你慢慢撕啦 03/06 22:06
噓 winchin: 被告的話,付個五萬元罰金就好 很簡單 03/06 22:06
→ rayba: 轉彎 ? 轉個屁灣 , 國民黨黨產幾千億 , 賞你10張買藥吃都行 03/06 22:06
→ yommy1108: 監察院王建軒有命人毀損 03/06 22:07
→ littlesss: 對他們來說 只要錢能解決就不是問題 03/06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