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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反映文太長不像懶人包, 那我整理一下懶人包: 別把人民當傻逼。 事件原委,請先了解一下新聞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詳細版說明 http://dfactsa.wordpress.com/2014/03/10/ 視為已審查,這樣說是對的嗎? 張慶忠的說法,引用法條應該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簡單說,行政命令三個月審不完, 法律上就當作他審完了! 這個法條本身問題不大,但拿來套用服貿問題可就大了, 看看法條第一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 我國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有兩類, 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簡單說, 法規命令是立法權為了方便行事,把權限給行政權 「欸你去談就好,不用甚麼都麻煩我,談完給我看看就好」 重點就在於法律要有授權; 而行政規則則不用授權,只要機關利用他的職權就可發布 但也因為沒有法律背書,所以只限於一些技術性的事項 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 服貿呢? 先看看服貿的全文 http://ppt.cc/Qmr4 應該看不到任何法律授權的規定吧? 服貿的制定本來就不是立法院通過某法,決定我們要與中國簽訂協議 然後委辦給海基會去跟中國磋商、談判 而是總統發動權力,指示兩會談判而生的協議 不談法律知識,這應該比較像大家所認識的條約吧? 條約應該要怎麼生效呢?可以這樣子直接在委員會跑過就算嗎? 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 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 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但是這號解釋的但書又埋下一個伏筆,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懶人包:訂條約跟立法一樣,要讓立法院議決。 但跟中國的話,因為情況特殊,不適用這裡的規定。 這也是學說上,把服貿這種東西稱作「準條約」的原因。 那是不是代表服貿就不用審,可以這樣子通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2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意思就是指, 簽訂條約本身跟立法是一樣的效力,就要跟立法有一樣嚴謹的審查流程, 雖然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跟大陸簽不在此限, 但意義是指因為兩國政治情況特殊,條約又多是以國與國形式簽訂, 所以能不能認定是「國與國間條約」,這不是大法官要做的事情 (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但是這無損於服貿雖然沒有條約的皮,但裡面是條約的骨的事實! 可以再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4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整理一下, 條約簽訂要走跟國內立法一樣的程序, 大法官解釋雖然不肯定說與中國簽的協議是條約, 但服貿至少是一個準條約; 而就算擱置此爭議而論, 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他也是一個重要事項 (沒有數據,但這種東西我不知道怎麼證明他不重要) 也需要以法律來制定 但無論怎麼去認定服貿的性質,無論是不是條約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張慶忠引用立院職權行使法61來說服貿可視為已審查, 這樣的蠢立委考績能不能打丙等?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是對內發生效力的法 要把服貿等同視之, 不是心理已經默認統一了,那是甚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02.84
sinohara:所以髒罄終就躲起來了 03/20 12:55
ryankkk:先推 03/20 12:55
macjohn03:幹 大推阿 03/20 12:56
turtlefar1:推 03/20 12:56
MIKEmike07:116 03/20 12:56
justbandown:有點長 但是很有用 推 03/20 12:56
m21423:共罪是叛軍組織 理應為中華民國南京政府之下級機官 03/20 12:56
lohas723:吳三桂跑去龜了 03/20 12:56
m21423: 匪 03/20 12:56
rookiecop:因為是同一國的 行政命令無誤 03/20 12:56
radi035:MA英九開除老王黨籍也是蠻幹阿 他主子就沒有腦袋 03/20 12:56
dpeter6:文太長了 先推在說 03/20 12:57
after1:推懶人包 03/20 12:57
radi035:今天皇上要獨裁 朕即是法 03/20 12:57
※ 編輯: robalika 來自: 140.116.102.84 (03/20 12:58)
infixman:告他啊 03/20 12:57
becjd:推 03/20 12:58
steny138:證據在此 張XX 出來啊 還在汽車旅館裡面? 03/20 12:58
preisner:錯!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國際條約位階同於法律 03/20 12:58
可以看一下329理由書的末段!
weiche0907:推 03/20 12:59
※ 編輯: robalika 來自: 140.116.102.84 (03/20 12:59)
thirteenflor:這位10億立委 難道不用罷免嗎? 比WEGO還誇張 03/20 12:59
wantaloof52:紅明顯 等補推 03/20 12:59
vertebrae:推 03/20 12:59
kkyyk:推 03/20 12:59
preisner:不是行政命令, 所以不管以下說什麼都是錯的! 03/20 12:59
EqualMan:完全正確 服貿無法律授權 非行政命令 03/20 13:00
macjohn03:解我心中疑惑 03/20 13:00
bettyshinn: 03/20 13:00
IceBoom:推! 03/20 13:00
fatedate:高調 03/20 13:01
KSDenilson:推 03/20 13:01
coolron:有看完給推 03/20 13:01
tsutsutsu:推!!! 有沒有好讀版可以轉載呢?? 03/20 13:01
preisner:sorry..我是說張慶忠錯, 不是樓主錯.... 03/20 13:01
dvdvideo:推 03/20 13:01
KingKingCold:推!!!!!!!!!!幫高調!!!!!!!!!!!!!!!!!!!!!!!!!!! 03/20 13:02
yaya:讚 03/20 13:02
chsh410862: 03/20 13:02
tachi520:推 03/20 13:02
thunpuenchu:推啊 03/20 13:03
Blue6:推 03/20 13:03
preisner:推回來 03/20 13:04
wwesley:推 03/20 13:05
coolron:http://ppt.cc/CGLn 好讀 03/20 13:05
jyekid:其實從立法精神 只要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通通請至立法院討論 03/20 13:06
Dracunculus:推 03/20 13:06
ahlolha:9.2不懂啊 03/20 13:07
jyekid:由於兩岸是特殊關係 包皮是行政命令 但實質還是需要立法 03/20 13:07
benchang93:不是行政命令沒錯,所以應該適用於特別法 兩岸人民條 03/20 13:07
jyekid: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2就看得出這項精神 03/20 13:07
benchang93:例的部分,我好奇的是這部分若是沒牽扯到法條的修正, 03/20 13:07
wht810090:清楚。 03/20 13:07
JohnnyH:推 這才是事實 03/20 13:07
benchang93:那是否就直接備查而不經過審議? 03/20 13:08
jyekid:沒錯 按照條文解釋直接備查 03/20 13:09
YOSHIKI2:推你的認真 03/20 13:09
jyekid:但昨天黑政版忘了或是刻意忽略5.2後面還有『應由法律定之』 03/20 13:09
benchang93:所以當初國民黨立委解釋為行政命令時我有傻眼 03/20 13:09
Southside: 03/20 13:10
honercek: 03/20 13:10
jyekid: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03/20 13:10
joesarira: 03/20 13:10
benchang93:不過我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第5-2條不太一樣ㄟ.... 03/20 13:11
cymine:反黑箱 03/20 13:11
pensees:政黑就是故意忽略前面那一句啊 03/20 13:11
hiro1221:把人民當白癡... 03/20 13:11
lumartin:4-2條呢? 03/20 13:12
benchang93:原來如此 感謝解釋 03/20 13:12
jyekid:是我的錯 應該打成第5條第2項 懶得打這麼多直接以5-2袋替 03/20 13:12
preisner: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象是"人民", 不是"政府" 還想騙人! 03/20 13:13
daniel3551:原來如此 03/20 13:13
preisner:裡面所指的都是人民,民間團體, 法人, 沒有政府! 03/20 13:14
jyekid:對岸也派個法人啊.....這是兩岸這種特殊關係的產物 03/20 13:15
jyekid: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03/20 13:15
lumartin:第5條第一項就略過? 03/20 13:18
Castershy:專業 03/20 13:18
c8c812345678:大法官還不出來釋憲 最會躲的就你們 03/20 13:18
lucyfafa:推 03/20 13:19
metaljive:說的好 03/20 13:21
jyekid:lumartin 你認為那兩項不該忽略的原因是 或是重要性? 03/20 13:21
aloba:讚 03/20 13:21
comeonrock:推 03/20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