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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知識的鍵盤魯蛇小弟我整理了一些心得 不知道對不對,還請高人賜教 1. 國際條約需要立法院審議,可以逐條審視, 但是依照習慣是沒有在逐條表決的, 要就是整個打掉不接受,要就是整個接受, 沒有道理今天立法院修個兩條,回去重簽, 對方又再修個兩條,再回來重簽... 2. 雖然1是這麼說,但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服貿在立法院二讀只需備查,不須審議,只要三讀表決通過即可, 國民黨在立法院是多數,你懂的,服貿本來就是個躺著都會過的東西。 3. 雖然2是這麼說,但是之前朝野有過協商, 不管藍綠都有簽字同意服貿需要二讀逐條審議, 所以服貿從備查案變成「其他重要事項」的審議案。 4. 雖然3是這麼說,但民進黨在二讀期間還是用盡各種手法杯葛, 於是爆發了昨天的事情,一個「其他重要事項」的審議案, 被張慶忠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當成「行政命令」來處理,三個月視同通過二讀。 他主張法令高於協商,雖然這牽扯到信用問題, 但於法好像也不能說他主張的是錯的? 5. 雖然4是這麼說,但爭議就會變成一個「其他重要事項」的送審案, 被當成「行政命令」處理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要主張法令高於協商,當初是不是就該以備審案來進行? --
FallenAngelX:這是一篇關於披薩的文章23/93 98:8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19.215
s9557718:民進黨也只能等體制外的方法吧 03/19 22:37
Mahoutsukai:改程序才能釜底抽薪 不然拖久了最後KMT還是自然獲勝 03/19 22:38
我覺得根本的問題就是體現了台灣監察制度的無力 人民在制度內能做的就是等下一次選舉 選完了就只能放那些政客為所欲為 他們說什麼都是民意,無力啊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19 22:38)
swijo:這篇太理性,你會被噓 03/19 22:38
forgetcry66:我看懂了 03/19 22:39
choutai6115:看懂了 03/19 22:39
mmiyamoto:我覺得你該洗洗睡了 03/19 22:39
qa17b:到底有多少人知道自己在抗爭什麼? 黑箱作業還是服貿? 03/19 22:40
b6byc:黑箱是對的??? 03/19 22:41
derek7914:當國會不理會正當程序時,公權力何者可制衡? 03/19 22:42
arumtree:習慣並不大於法律 事先說好的逐條審議被強暴式過關 如此 03/19 22:42
gemboy:服貿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本來就是要法律定知哪是行政命令 03/19 22:42
arumtree:言而無信的官員真能託付嗎? 03/19 22:42
asd0112:你這篇基本上是正解 03/19 22:43
gemboy:兩岸人民第五條後半段說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03/19 22:44
gemboy: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才送去立院備查 但問題服貿是必須用法律 03/19 22:45
starker:不管簽啥都會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難道要看簽啥自動轉彎? 03/19 22:45
gemboy:位階立法 可不是用簡單行政命令便宜行事 03/19 22:46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29 我有查到這篇 的確是寫著條約位階等同法律 但後面又寫著與大陸地區不在此篇解釋範圍... 所以(我查到的)唯一法源解就只能去找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我在查的過程其實是越查越灰心 基本上法條本身都把中國視為特例,而非其他國家
starker:跟OO國簽 不用看 跟XX國簽 逐字看 ... 應該不是這樣吧 03/19 22:46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19 22:51)
NoOneThere:要不要審的確是看簽的內容決定呀.. 03/19 22:48
NoOneThere:法律就明文寫白了, 哪有什麼轉不轉彎.. 03/19 22:50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19 22:51)
lineagewen:這篇有回答我的疑惑 03/19 22:58
NoOneThere:那篇只是單純沒討論中國, 不代表什麼呀.. 03/19 23:03
這代表了我找不到其他法源可以支持「跟中國簽條約位階等同法律」這個論點 :( 我很希望有法律強者能打我臉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19 23:04)
NoOneThere: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講明了, 有法律效果就要立院審查 03/19 23:03
他只講了如果涉及法律修正或是以法律定之,就要送審 可是唯一一個說條約等同法律的法源又不包含中國... 所以跟中國簽條約到底位階到底是不是法律根本沒有解釋?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19 23:06)
loua:這篇這麼仔細怎沒什麼人推 03/19 23:09
gohpx:推這篇!! 03/19 23:12
iloveangle:推阿 03/19 23:14
xingderan:推 癥結點就在這 03/19 23:17
wiiann:你講的基本上都對 從頭到尾就是亂七八糟搞 03/19 23:23
NoOneThere:大法官可沒說中國不適用呀, 他說的是這次釋憲不討論 03/19 23:25
greeeeen1234:以兩岸人民條約做為母法,那釋字342解釋文要怎麼說? 03/19 23:26
你是指這樣違憲嗎? 可是憲法國土是寫「固有之疆域」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寫著大陸地區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也就是說,打從一開始法律就不認為跟中國之間簽訂的條約是國際條約 我不知道你想說的點是不是這樣 我強調一下我沒有要護航喔,我只是很想找出點去刺 可是怎麼找都只找到一堆混帳法
NoOneThere:涉不涉及法律效果也是看內容效力, 只要不是完全授權給 03/19 23:28
NoOneThere:政府機關的, 基本上都需要涉及修法 03/19 23:28
謝謝你的耐心回應 那我想請問「涉及法律」要怎麼認定呢? 就像這次國民黨就說他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層級 這該怎麼反駁 O_O 是要依據條文內容嗎?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19 23:40)
NoOneThere:要認定的不是法律是行政命令, 只有法律明列授權的才算 03/19 23:43
NoOneThere:行政命令, 其他全部不是 03/19 23:43
NoOneThere:所以反而是國民黨自己要列出, 服貿中的所有效果的法源 03/19 23:44
NoOneThere:授權依據在哪裡 03/19 23:44
原來如此!是行政程序法第174-1條對吧 謝謝回答,這樣我就懂了 所以我現在的理解是 國民黨要宣稱那個是行政命令完全沒問題 但是每條都要附上法律授權來源 但是他們現在並沒有這麼做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19 23:48) 補充一下 我又看到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所以打從一開始其實就講不通...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19 23:50)
NoOneThere:依性質這最多最多只能算是法規命令.. 前提是還要有授權 03/19 23:54
NoOneThere:就算退一百步說這是行政命令, 還可以就其為重大事項拿 03/19 23:54
NoOneThere:憲法主張應送立法院審查. 可以抓的問題可多了.. 03/19 23:55
danteuk:推這篇 03/20 00:24
Tokuseki:推這篇 感謝n大解說 03/20 00:36
sxskr1001:推 03/20 00:52
hwlxxx: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本條例所稱之協議,係指臺灣 03/20 01:11
hwlxxx: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 03/20 01:12
hwlxxx:文書。 03/20 01:12
bububye:推 03/20 01:22
salvador1988:推分析 03/20 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