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allenAngelX:這是一篇關於披薩的文章23/93 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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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19.215
→ minicg47482:還沒看...倒是你的簽名檔跟你文章有種莫名的相呼應.. 03/20 03:45
推 a1122334424:你的醬汁呢? 03/20 03:45
推 arcred:推 03/20 03:46
噓 shpongle:非國際的都不用審 兩岸屬於非國際範圍 03/20 03:46
法律就是這樣定的
你噓我...我也很無奈...XD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20 03:47)
→ pz5202:我爸說他老了,年輕人要替自己跟台灣的未來站出來! 03/20 03:47
推 DREE:派誰去都不敢講~~不黑嗎~~ 03/20 03:47
推 killermanJ:推 03/20 03:49
推 victor3099:你最後的問題 有個解答你忘了查 03/20 03:51
→ victor3099:條約的性質為何 03/20 03:52
→ victor3099:所以我隨便搜尋一下 找到這個 03/20 03:53
推 janeyu0606:用心推 03/20 03:53
哇,完全推翻!馬上更新,謝謝
推 earnestsheep:想了解這部份 終於有人整理了! 03/20 03:54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20 03:54)
推 ckeisciltch:推 03/20 03:55
推 victor3099:參考 不過依這文章說ECFA是法律位階的 你也許會覺得奇 03/20 03:56
→ victor3099:怪 但這麼理解你可能清楚點 兩個簽條約後 是要送回各 03/20 03:56
→ victor3099:自的立法院審查的 送立法院成了立法程序 那條約就具法 03/20 03:56
→ victor3099:律位階也不奇怪 03/20 03:56
→ NoOneThere:效力沒有法律明文授權的全部都要審... 03/20 03:58
可是上面的論點是
服貿是ECFA授權,ECFA比照條約辦理所以同法律位階
推 anny2655:推跌倒大大 03/20 03:58
推 janeyu0606:Nou大的文章解釋蠻清楚的@@! 03/20 03:58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20 03:59)
→ NouTsan:我貼的那篇也是噗浪好友看來的 法律相關系所的 03/20 03:59
→ NouTsan:這個部分一直都沒有比較詳細的解釋 也推跌倒的整理 很明白 03/20 03:59
→ NoOneThere:ECFA授權只是讓你去簽, 並沒有說簽出什麼效果都有授權 03/20 04:01
好,因為我不太懂所以請問可以直接貼上文章當附註嗎qq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20 04:02)
→ NoOneThere:真要凹就要去把服貿所有效果的法源依據全部找出來 03/20 04:02
推 Dav:推!!! 03/20 04:03
→ wildside:NouTsan那篇的程序正義 整個抗爭的前提馬上無效化囉 03/20 04:03
推 vincent0728:請問如果照NouTsan那篇文章看 這次抗爭不就沒著力點? 03/20 04:06
那篇的前提是服貿協議的確應該屬於備查案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確實完全沒有著力點
不過我覺得服貿協議是不是備查案有爭議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20 04:07)
推 mkiWang:我想問是只有行政命令才有三個月依法視為通過,還是只要 03/20 04:07
→ mkiWang:是備查案都是照三個月這個法令? 03/20 04:08
法條上面寫的是「審查行政命令」
至於有沒有其他法條有定義備查案視同行政命令,我就不清楚
抱歉我先睡了,明天會再看看有沒有需要更新的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123.192.119.215 (03/20 04:09)
→ NoOneThere:如果對政府機關以外作用的叫做法規命令, 看行政程序法 03/20 04:10
推 NouTsan:希望相關討論可以熱起來 討論出一個正論來才是真的 03/20 04:10
→ NoOneThere:150: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 03/20 04:11
→ NoOneThere: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03/20 04:11
→ NoOneThere:要當成政府命令一定要有法律明列授權, 不然無效 03/20 04:14
→ NoOneThere:當然還可以開大絕釋字443理由書: 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 03/20 04:15
→ NoOneThere: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 03/20 04:15
→ maxablue:請上面幾位大大解釋2013年6月25日朝野協商結果 03/20 04:15
→ NoOneThere:當然. 03/20 04:16
→ maxablue:服貿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表決 03/20 04:17
→ maxablue:全案不得包裹表決;非經立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 03/20 04:17
推 justice0926:看到非國際就不想看了 去要辦護照耶 03/20 04:18
→ justice0926:你先回這問題就好 03/20 04:19
這問題就是很單純,法律上就不是這麼訂的
我不是統派人士,我的意識形態不認同這件事情
但那又怎麼樣?法律就是這麼訂的
然後下面很多人說了,中國不承認台灣護照
→ mkiWang:去對岸是辦台胞證吧...... 03/20 04:19
→ ntouhr:對岸不承認你的護照喔...他只承認你的呆胞證 03/20 04:20
→ mkiWang:陸客來台中華民國政府也是看入臺證 03/20 04:21
→ maxablue:先不論朝野協商能不能講備審改成審查 結果就是這樣 03/20 04:21
→ maxablue:議會的共是白紙黑字在那 現在又說不需要審查? 03/20 04:21
→ maxablue:第一段是"備查改成審查" 打太快 03/20 04:22
→ mkiWang:議會的共識要合法才行,不合法的共識是無效的 03/20 04:22
對,就是這樣
如果朝野協商可以無視法律的話
如果哪天朝野協商決議判某人死刑呢?有這樣的嗎?
推 crazyeric:這篇蠻重要的 怕被淹沒了 有沒有網路版的阿 03/20 04:22
→ mkiWang:至於可否備查改審查我就不清楚了,這也是爭議的點 03/20 04:23
推 shakamo:推 03/20 04:24
推 NouTsan:推留住這篇 也推max提到625約定出來的逐條審查 03/20 04:24
→ maxablue:如果議會共識不合法那要這些立委做什麼? 03/20 04:25
→ maxablue:學生重點就是你們告訴我們會逐條審 但是現在卻又不審 03/20 04:25
→ maxablue:要嘛當初你們朝野協商全部出包 全部出來認錯 03/20 04:26
→ maxablue:不然就承認你們政府朝令夕改 出來負責 就這麼簡單 03/20 04:26
推 angel0328:推推 學到很多 03/20 04:26
→ mkiWang:立委的共識就合法?這可不一定吧 03/20 04:26
→ mkiWang:我當然知道學生的訴求,所以才會搞這麼大 03/20 04:27
→ maxablue:M大 難道現場這些學生真的每個都懂法律嘛?不是啊 03/20 04:28
→ mkiWang:所以現在才在討論立委諸公們的所作所為是否正確 03/20 04:28
→ maxablue:大家要的只是一個公平民主透明的真相 要他們負責 03/20 04:28
→ mkiWang:要一個明白清楚的說法這是當然的,我也同意 03/20 04:29
→ maxablue:至於執政黨反對黨的各種操作 那不關我們學生的事 03/20 04:29
推 lf41001:推 03/20 04:32
→ NoOneThere:基本上要清楚, 就要等國民黨解釋到底這是哪個機關根據 03/20 04:37
→ NoOneThere:什麼法律發布有什麼效果的命令. 但現在什麼都沒解釋呀 03/20 04:38
推 BrianJ:爭點滿清楚的! 03/20 04:38
推 rickyang0034:幫推 03/20 04:47
推 nicholasJCF:推 03/20 04:53
→ kiyasolong: 03/20 04:59
推 speedup:寫得蠻清楚 03/20 05:24
推 ejijojo:這篇最專業結果梅人推= = 03/20 06:51
推 MasterHsieh:所以反黑箱是假議題囉? 那現在主要訴求是反服貿 03/20 07:13
噓 david0301:g錯一堆........ 03/20 08:05
如果你能告訴我我錯在哪邊我會很開心
謝謝指教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220.135.73.14 (03/20 09:34)
追記:我發現我把審查行政命令這件事情理解錯誤了
已修改
※ 編輯: FallenAngelX 來自: 220.135.73.14 (03/20 09:41)
推 gerg:推,謝謝 03/20 10:14
推 rahim03:退一百萬步 就算服貿是備查 也得不出等同行政命令這種事 03/20 10:19
→ rahim03:更別說大法官釋字443號揭示層級化法律保留 兩岸關係條例 03/20 10:20
→ rahim03:第5-1條 要做合憲性的解釋 要說影響百萬人的協議不需要 03/20 10:21
→ rahim03:修改法律 可能嗎 就算可能 合理嗎? 這種幹法明顯違憲 03/20 10:21
推 chris79123:專業,感謝你的整理 03/20 10:26
推 bagamoon: 03/20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