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abox:協商後要審阿 04/06 00:40
→ heero0333:宣戰媾和也要經過立委的同意阿 04/06 00:40
推 Rex1009:"依本憲法之規定" 04/06 00:40
→ heero0333:不是總統說宣戰就宣戰的拉 那權力太大了拉 04/06 00:40
推 heha751019:你的長輩是大法官嗎? 不是的話少在那邊曲解 04/06 00:40
→ fredfun:跟宣戰一樣,國會還是要過,不是總統說打就打。 04/06 00:40
推 jajujo:如果真的這樣 當初為什麼國民黨要和各黨簽約要逐條審 04/06 00:40
→ Rex1009:他只有宣告權 沒有決定權 04/06 00:40
推 shinbious:請看憲法第63條 04/06 00:41
推 osir:要求大法官釋憲 04/06 00:41
推 Blue6:要經過立法院才生效啊 傻傻的 04/06 00:41
→ lolic:如果你長輩說的話成立 馬英九早就簽統一條約了還跟你玩 04/06 00:41
→ t72312:他沒說不用審啊 哪個字說不用審? 只說可以簽 04/06 00:41
推 rhiha:我記得有前提 緊急狀態下 04/06 00:41
推 wingly:一本憲法 各自表述 04/06 00:42
推 ImBBCALL:有權是指代表,不是隨心所欲 04/06 00:42
噓 IamEuropean:這裡的媾和是兩國停止交戰 服貿內容是停止交戰?zzZZZz 04/06 00:42
→ heero0333: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 04/06 00:42
推 WiiSports:雖然我是挺服貿的,但要經行政院會議決後再經立法院議決 04/06 00:42
→ heero0333: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 04/06 00:42
→ lpllpllpl:那叫獨裁了 04/06 00:42
→ WiiSports:這個條約才能成立。 04/06 00:42
→ lpllpllpl:如果締結條約的定義能無限上綱的話.. 04/06 00:43
推 buddar:不過馬用黨主席控制過半的國民黨立委,跟獨裁也沒兩樣了 04/06 00:44
→ WiiSports:你必須看到憲法本文第63條立法院職權 04/06 00:44
→ colorhand:"依本憲法之規定" 表示要依照憲法規定來締結條約 04/06 00:44
噓 deepsummer:幹 啊六十三條都當空氣就是了 台灣會爛 只讀半本書就出 04/06 00:45
→ deepsummer:來話虎瀾的人要負最大責任 04/06 00:45
→ colorhand:而不是只看這一條就說是直接給總統權力 04/06 00:45
推 omega000:有權利不代表能隨便用啊XD 不然早就緊急命令開下去 04/06 00:45
噓 bm061596:事前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事後再經立法院審議 04/06 00:46
→ heero0333:緊急命令發布之後也要經過立法院追認阿 04/06 00:46
→ deepsummer:馬的 當台大法律系老師憲法會唸的比這些傢伙爛? 04/06 00:46
推 swpoker:哦!抓到了!你長輩是兩國論喔! 04/06 00:46
推 AlexKo:憲法第63條規定立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38/63並無衝突 04/06 00:46
→ omega000:對啊 所以這代表根本不是總統想怎樣就怎樣 04/06 00:47
→ AlexKo:也就是說,必須要兩者兼具,這個條約案才是有效 04/06 00:47
→ bill51205:大概瞭解了 謝謝各位願意解答小弟的疑惑 不勝感激^^ 04/06 00:47
→ AlexKo:憲法就是讓立法權藉此監督行政權,而不是讓行政權獨大 04/06 00:47
→ Ceferino:台灣不是大陸的一部份 為什麼還需要締結條約? 04/06 00:47
推 scarface:中共如國承認他們是跟"中華民國總統"簽的我就沒話說阿XDD 04/06 00:48
推 swpoker:兩岸協議不是締約喔 04/06 00:48
推 cvn65: "條約"就是國與國 不然怎麼會叫服貿「協定」 04/06 00:48
→ AlexKo:叫你家長輩,憲法不能只看半部,憲法就是規定行政立法關係 04/06 00:48
→ wxtab019:目前是當做中國對地方政府發的行政命令運作 所以不用 04/06 00:49
→ swpoker:其實我支持締約拉! 04/06 00:49
推 japan428:你長輩憲法唸一半喔 04/06 00:50
→ cvn65: 馬統敢說是"條約" 那就去跟中共說說看啊 04/06 00:50
推 omega000:馬哪敢 要是真的是遞約 馬上由黑翻白 04/06 00:51
→ t72312:ECFA就有說了 不是條約 04/06 00:51
推 AlexKo:當然,條約又是更深問題了,我們樂於用條約,但馬不敢 04/06 00:51
推 smpian:總統可以締結條約,是國與國關係,但是服貿顯然不是 04/06 00:51
推 deepsummer:馬的 跟一般國家簽的條約要給國會審 啊跟敵國簽服貿就 04/06 00:52
→ t72312:條約就不用弄個海基會去簽了 04/06 00:52
推 Durant35:憲法329就講了 兩岸非國與國關係 因為兩岸協議非屬國際條 04/06 00:52
→ deepsummer:可用行政命令?行政法重要性理論學爽的? 04/06 00:52
→ bill51205:請問s大 若締約與協議不同 那麼協議必須受到何種約束呢? 04/06 00:52
→ t72312:就是沒有明確規定才要先立法 04/06 00:53
→ deepsummer:要不要先叫教育部把法律系的公法學門廢了再談服貿 04/06 00:53
→ balberith:可以,有行為法明確授權的話,還好兩岸條例沒空白授權.. 04/06 00:53
→ Durant35:約 憲法38條宣戰媾和 締結條約 很明顯是針對「國與國」 04/06 00:53
推 ilanese:國對國的國際書面協定才是條約,最好兩岸協議敢稱為條約。 04/06 00:54
推 captdavince:107條,國際貿易政策應立法 04/06 00:54
→ deepsummer:幹你媽 課堂教一套 實際幹另外一套 04/06 00:54
→ ilanese:兩岸關係目前屬於一個政權兩個治權。 04/06 00:54
→ Durant35:更正 不是憲法329 是釋字 打太快惹 04/06 00:54
→ captdavince:請不要跳針兩岸非國與國..自我否定主權基本上是叛國 04/06 00:54
推 AlexKo:同意,請不要跳針到非國與國,就解是38/63必須兼具 04/06 00:55
→ deepsummer:馬英九被法律系的人狗幹剛好而已 04/06 00:55
推 jerrylin:那直接投降好惹 統一吧 04/06 00:55
→ Durant35:按照憲法、大法官釋字來看 兩岸就是非「國與國」關係 04/06 00:55
→ captdavince:現在從總統到行政院長到陸委會主委根本不說台灣不可有 04/06 00:55
→ t72312:誰跟你判國 我們是國對岸不是國 憲法寫的 04/06 00:55
→ captdavince:國會.....自我否定主權不就是叛國...自我主權問題? 04/06 00:55
→ Durant35:沒人否定我們不是國啊 憲法是說 對面不是國 04/06 00:56
推 screwer5566:那條算是虛權,憲法本文的總統權力還蠻弱的 04/06 00:56
→ t72312:反正跟對岸用國與國絕對行不通 04/06 00:57
→ balberith:對岸不會跟你談條約,現在是協議轉換成國內法程序出包.. 04/06 00:58
→ t72312:出包用錯法條就算了 還硬要過 04/06 00:59
→ heero0333:行政機關從來沒把他當成法律案 是用法規命令送立院的 04/06 01:00
推 f91325:台灣法律裡確實有這項 但也有重要性理論去規範 04/06 01:01
推 oxasshole:馬根本不認為也不敢認那是條約,會有這種誤解可見很多人 04/06 01:01
→ resbe:該服貿條文 嚴重影響人民生存 工作 財產權 牴觸憲法15條 04/06 01:01
→ oxasshole:搞不清馬對兩岸問題的定位 04/06 01:01
→ f91325:依其內容決定是否直接做為同等法律地位或須由立法院審查 04/06 01:02
→ bill51205:謝謝bal大 我會好好讀完的 04/06 01:02
→ balberith:兩岸條例的設計不完備,這協議用命令送感覺是想坳看看.. 04/06 01:03
→ balberith:坳過了搞不好會變成一種行政慣例XDDD 04/06 01:03
→ resbe:人民有權利提出疑義來保障自己喔:) 04/06 01:04
→ c7683fh6:長輩這樣解讀憲法的話 其他四院其實可以解散了XD 04/06 01:04
→ pinkg023:實際上應該很多東西都坳來坳去,要不是這次爆開變成全民 04/06 01:09
→ pinkg023:念法律跟全民來找碴的話XD 04/06 01:10
推 Yshuan:這就跟希特勒獨裁過程中 說服人民的理由類似阿 顆顆 04/06 01:15
推 uka123ily:法律不是國文,不要說文解字謝謝。 04/06 01:18
→ bill51205:ECFA第十三條"附件及後續協議" 04/06 01:24
→ bill51205:"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 04/06 01:25
→ bill51205: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這裡意思讓我有點疑惑 04/06 01:26
→ bill51205:是因為這種原因 所以才會有人認為說 因為ECFA已過 04/06 01:27
→ bill51205:所以服貿屬於其"部分協議"所以等於已經過了這樣嗎? 04/06 01:28
推 AsakuRacing:...你用飛鴿傳書嗎 自己/行政命令 一一去看吧 04/06 01:28
推 uka123ily:這個意思是,「如果通過後」的後續協議。 04/06 01:29
→ uka123ily:後續協議還是要國內同意才會生效,不能漫天喊價。 04/06 01:30
→ bill51205:原來如此 謝謝您 04/06 01:31
推 AsakuRacing:黃丞儀: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04/06 01:31
推 hsinyeh:你看過憲法直接拿來用嗎?他是代表國家締約 但是不代表 04/06 01:34
→ hsinyeh:條約不用經過國會議決,就跟董事長可以代表公司簽約 04/06 01:35
→ hsinyeh:但是重要事項仍要董事會決議,監事仍然可以監督 04/06 01:35
→ hsinyeh:這麼愛看憲法那你就給他153條好了 有人失業就是違憲 04/06 01:36
推 aoeandy:這次簽服貿如果合法才是更危險的 04/06 02:13
推 ioms:有人回文很清楚了 下次跟長輩說憲法不完整看完容易誤解喔 04/06 02:52
推 CIA7:大法官長輩 XD 04/06 02:54
→ bill51205:真的很感謝各位的幫忙 誠心謝謝所有回答的人^^ 04/06 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