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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mball (我在抗拒什麼...)》之銘言: : 今天立法院正在審自經區特別條例 (直播文見本版 #1JO4d8fA) : 小弟昨天花時間看了一下這東西,深深覺得這玩意大概比服貿恐怖十倍左右 : 於是寫了一篇整理貼在 publicissue,不過大概因為昨天抗爭沒什麼人看到 : 儘管如此,還是希望多一點人關心這個重要議題,所以厚著臉皮手動轉貼來此 : ,望大家關注。以下正文: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根本就是台灣版的納粹《授權法案》!! 提到了納粹授權法案,那就來看一下吧。 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http://ppt.cc/kPkq 《授權法》(德語:Ermächtigungsgesetz),正式名稱是「解決人民和國家痛苦的法例 」(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 在1933年3月23日由德國帝國議會(Reichstag)以修憲程序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繼國會縱火案後,納粹黨以合法的手段建立獨裁政權,容許總理阿道夫·希特勒和他的內閣 可以不需要議會而通過任何法案。 背景 當時德國國會因應戰後經濟蕭條、鉅額賠款所造成的社會不安及動盪,數次制定法律授權政 府處理,效期數月不等,並向國會報告。然沒一政黨擁有國會過半數席次,內閣更迭,議事 立法效率不彰,多次由聯邦大總統出面發佈緊急命令替代法律、甚至不惜以解散國會要脅, 組成「總統內閣」(Präsidialkabinetten)穩定政局。1932年就發佈59道緊急命令,而國 會僅通過5項法案。 《威瑪憲法》第76條規定修憲得用立法手續,須有帝國議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及 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贊成,再經帝國參議會(Reichsrat)投票數三分之二贊成,始得成立 。1933年3月5日帝國議會選舉,先前已利用國會縱火案,大肆逮捕共黨及壓迫社會民主黨人 士,納粹黨加友黨席次雖過半數,但仍不足以修憲,於是威脅利誘小黨。3月23日通過法案 時,81名共黨議員全數缺席、不列入法定人數;社會民主黨則26位缺席、出席94名均投反對 票。帝國參議會由各邦政府派代表組成,在納粹整肅異己後,對此修憲案是一致通過。 全文 帝國議會制定以下達成憲法修正案要件的法律,經帝國參議會同意後公佈: 第一條 國家法律除憲法規定手續外,可由政府制定之。包括憲法第85條第2項(依法編列預 算)和第87條(依法舉債)所指的法律。 第二條 政府制定法律只要不影響帝國議會與帝國參議會制度,可不受憲法之限制。總統的 權限不變。 第三條 政府法律由總理制定之,並發佈於帝國法律公報(Reichsgesetzblatt)上,除 另有規定外,公佈翌日起生效。不適用憲法第68至77條之規定(國會立法)。 第四條 國家與外國條約涉及立法事項無需國會同意,政府得採行必要的法規實施之。 第五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至1937年4月1日或現在政府被取代時失效。 原規定效期四年,在效力屆滿前由國會分別於1937年1月30日、1939年1月30日延長一次, 1943年5月10日以政府命令再延長一次至納粹政權覆滅為止。 效力 該授權法效力位階,當時及日後學者多認為按修憲程序,在《威瑪憲法》架構下與其牴觸者 失效;曾支持納粹政權的著名法學者恩斯特·魯道夫·胡伯(Ernst Rudolf Huber)和卡爾 ·施密特(Carl Schmitt)則主張那時《威瑪憲法》已消滅。 如依卡爾·施密特的「憲章」(Verfassung)、「憲律」(Verfassungsgesetz)理論,納 粹以授權法將《威瑪憲法》制憲意旨核心,即「憲章」的民主原則、權力分立、人民權利保 障與法治國等根本性規範全數推翻,已超出修憲範疇,雖為時效性緊急法案,但實質上與制 憲無異。 另外,《威瑪憲法》過度消極的違憲審查機制,無法對授權法是否合憲作出解釋及裁決。 影響 在授權期間國會無立法權,亦無須總統簽署,只要內閣通過公佈於公報上即生效的「政府法 律」(Regierungsgesetz),政府可自訂法律不受限制,因此將納粹定為國家唯一合法政黨 ,總統職務於興登堡去世後與總理合一為元首等,遂行獨裁統治。 二戰後,德國牢記《威瑪憲法》毀壞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如下: 以「憲章」、「憲律」說強調憲法架構的穩定性和修改界限。在《德國基本法》有規定不得 修改之條款。 成立憲法法院保護憲政運作。 建構「戰鬥性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理論,《德國基本法》引進抵抗權概念如無其他救濟方法之下,留給人民對抗獨裁專制政權的空間。 : 只要通過,示範區內的各項事務法規,行政部門可以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 : 不用再送立法院審查,可以【完全合法的不受立法部門監督】! : : 以下先抓出一些看起來較有問題的條文,越後面的問題越大 : 另外還有一堆東西小弟才疏學淺看不出問題,尤其是土地利用和進出口\關務事務 : 徵求學有專精人士解析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可以在下面的網址下載 : http://www.fepz.org.tw/m1.aspx?sNo=0055037 : : : 哪些外國大學可以來設分校、其營運規定→教育部想怎麼訂就怎麼訂(§57) : : 哪些外國醫院可以來設置分院、外國醫事人員的人數、認定標準、比率→ : 衛福部想怎麼訂怎麼訂(§49、§50) : : 示範區內土地、建築物或設施由管理機關取得後,其設定地上權、出租或出售等活動 : ,不受現行法規限制;處分程序、條件與規定由管理機關訂之→想掏空公產就掏空公產 : (§23) : : 示範區內土地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處分或管理等業務,可委託公民營廠商辦理。 : 當開發作業資金由公民營廠商提供時,其委託選任程序不受現行法規限制。 : 委託選任方法由主管機關訂之→想分封地主就分封地主 (§20) : : 外國與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示範區內所從事的銷售活動,外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內銷則享有內外銷總銷售額10%的免稅額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與要件 : ,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之→想免稅就免稅(§33) : : 外籍與陸籍專業人士來台就業,居留天數超過183天,符合特定條件者,其薪資所得與 : 執行業務所得可減半課稅。特定條件認定方法由財政部訂之→想減稅就減稅(§32) : : 大陸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或專業活動,可申請商務居留。陸籍人士商務居留的條件、程序、 : 方式、限制等相關方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訂之→想開放26居留就開放26居留(§30) : : : 你覺得這很誇張嗎?但這都不是最誇張的。 : : : 依照§3,適用《示範區條例》的廠商有三類。第一類廠商是在示範區內實體設點的廠商 : ;第二類廠商不用在示範區內實體設點,也可以適用示範區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服務業; : 第三類廠商則是第一類廠商的「週邊、支援事業」,是否需在區內設點則沒有規定。這三 : 類廠商的認定方式、資格條件、以及後續的申請、審查、管理方式,通通是由「主管機關 : 核定」→只要「有辦法」,人人都可以是示範區廠商,甚至不用在示範區內設點也行! : (§3、§9-§11) : : 其次,示範區的成立,沒有任何法律明定的限制條款,原則上就是「報請行政院核定」就 : 好;若牽涉到農地徵收、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則簡化相關審查程 : 序→整個台灣,都是我的示範區 (§13-§17) : : 最後,依照§6,示範區的管理機關,可以接受各級政府機關委任,擁有這些機關各種的 : 行政權限。於法令中明定之授權事項就已經包括:管理及維護示範區之安全(治安?)、 : 環保事務;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事務;區內廠商業務與財務狀況之查核; : 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外籍或僑居技術人員之聘僱許可之核發;申請稅捐減免相關證明之 : 核發;進出口廠商登記、貨物輸出入許可文件、原產地證明、加工證明與再出口證明之核 : 發;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環境保護許可之審查等。更不用說還有最後一項的空白授 : 權:「其他基於相關…機關所轄事務」→示範區簡直就是經濟租界,國中之國! : : : 此條例一通過,台灣人民的經濟主權與邊界管制形同瓦解,可謂亡國投降第一法。 : 台灣人民,要覺醒阿!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01.184.3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827195.A.AC2.html
kazeki:推! 04/30 11:14
cokecolatw:這是什麼鬼法條… 04/30 11:20
uWay:高調 歷史的借鑑 04/30 11:21
Niubert:太扯了 04/30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