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nny (冷月如刀)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是教師還是勞工? 教師站導護面臨仲裁
時間Sun Mar 6 12:55:29 2016
本鍵盤流浪代課兼安親班魯宅教師
從法源依據來分析 提供個人見解
其實大多數教師並非不願意執行導護工作
問題在於
法律是否給予執行導護工作的教師應有的保障
以及執行導護工作是否合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規定
駕駛人駕駛車輛 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問題來了
教師是不是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呢??
目前翻遍相關法條
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
警員和定期接受半個月1次「常年訓練」的義交有指揮權
所以 不只是導護老師不該指揮交通
甚至愛心志工 替代役 實習老師 OOXX等等 都不應該執行該項勤務
但"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第五條
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指揮交通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
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指揮交通這一點 很明顯就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悖
姑且放下這一點不論
如果在合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情況下
導護老師在路口唯一能做的
就是站在那裏當人形立牌吸廢氣
跟學生們互道早安
因為依法
"駕駛人根本不用鳥你"
除非 駕駛人有違規之情況
例如闖紅燈 經過行人穿越道不減速等等
導護師可以依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記載違規事實移請警察機關
但是那裏如果本來就有紅綠燈
那為什麼還要個導師丟著自己班級不顧站那裏當人形立牌???
其實
目前教師這方主要的立論"沒有交通指揮權之法源依據"非常薄弱
因為主管機關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要解套很簡單
只要讓教師 志工與替代役定期接受半個月1次「常年訓練」
取得義交資格 就能讓教師擁有交通指揮權之法源依據
反正現在縣市教育處不都這樣搞
辦個36小時研習丟張證書 受訓人員就變成OOXX專業人員超屌的
地方政府要把所有教師都變成義交也不是不可能
我相信如果仲裁對教育局不利
教育局的下一步就會這麼搞
至於取得交通指揮權之法源依據後
是否就可以不用為指揮不當負責任
教師是否願意接受訓練成為義交
增加工作負擔 擔負更重的責任
導護時間班級誰顧
那又是另一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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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insect: 那些台北俗都超愛壓停等線過啊,不然誰想要去當立牌 03/06 12:57
推 taso5566: 導護仍然要遵守交通號誌 03/06 12:59
推 taso5566: 導護只是引導學生依交通規則通行,不要隨便攔停汽機車 03/06 13:01
推 maniaque: 都說是"義"交了,你當老師會想去做"義"交??? 03/06 13:02
→ maniaque: 結果還不是給你搬法源告訴你老師無義務受訓義交 03/06 13:03
喔喔喔 非也
教師必須參加研習 這個是有法源依據的喔
※ 編輯: konny (219.86.202.218), 03/06/2016 13:06:24
推 cochon23: 既然大家知道這叫「義交」,那憑什麼拗人拗得這麼自在? 03/06 13:23